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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风险警示案例集(第三期)
日期:2024-12-16    阅读:2,378次


(本案例集由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编写)


【警示案例一】



会见违规传递物品、文件,被处中止会员权利 基本案情一: 江苏省某市G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时,向陈某提供纸、笔,让其书写信件,被看守所民警发现并当即收缴了信件。 看守所随后向某市律协投诉,经调查后,某市律协对A律师作出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纪律处分。 基本案情二: 江苏省某市X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陈某期间,将犯罪嫌疑人妻子梁某书写的纸条交由陈某夹带至监区,后被看守所民警及时发现并将纸条收缴。 看守所随后将该情况向某市律协投诉及通报,经调查后,某市律协认为X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办理行为构成违规,给予X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罚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五条: “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 警示: ‌禁止向在押人员传递物品、文件是因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已被限制,包括通信自由权亦受限,监管场所或办案机关须对在押人员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监管场所工作人员、办案机关工作人员亦禁止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信件或物品。 这既是为了确保在押人员的安全,防止他们与外界进行不当接触,也是为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秩序,同时也为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在押人员利用通信或物品传递进行违法活动。 但“物品、文件”也并非绝对禁止传递。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 未经允许,不得直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药品、财物、食物等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不得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友会见。 辩护律师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的与辩护有关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与辩护有关的文件与材料。 ”根据规范,对物品的要求为: ①征得监管场所允许; ②通过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进行转交。 对文件的要求为: 与辩护有关。 因此,如若有物品、文件须交在押人员的,在会见室内告知监管人员,征得其同意,并将物品、文件交给其审查后再交在押人员,整个过程有会见室监控记录,亦是对辩护律师自身风险的防范。 上述两案情中律师被处分的原因是私自传递物品,主要是因为私自传递了须经监管场所/办案机关审查的信件,逃避监管,妨碍了监管秩序。 但辩护律师作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家属之间唯一的桥梁,通过会见传递“家话”也是我们工作内容之一,转达一些生活信息以及话语是对在押人员和家属两方精神上、情绪上的抚慰。 所以,家属的“家信”,我们可以接收; 在押人员的“家信”,我们可以代书,但在转达内容时,我们应保持风险意识,警惕“家信”中涉及到的案件信息、涉及赃款/赃物或资产转移、灭失的信息以及暗语等,可以提炼语意、不原文转达,切记: 我们不是“传话筒”,更不是“邮递员”。



【警示案例二】


违规披露案件信息,被处中止会员权利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安徽某律师事务所A律师在担任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的辩护人过程中,对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涉案信息,没有严格保管案件卷宗材料,致使相关案件信息被某某亲友私自偷拍照片留存,并被当时尚未抓获归案的同案犯等人知悉,给公安机关侦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2019年1月15日,安徽省某市律协依据规定,给予A律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处罚依据: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警示: 律师的保密义务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均有明确规定,除了对几类严重犯罪行为的及时告知义务外,辩护律师对办理案件获取的信息、材料均应当予以保密。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三十七条规定: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友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 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的案卷材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并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和案卷材料,或者将其用于本案辩护、代理以外的其他用途。 律师的保密义务,是绝对的保密义务,不论造成案件信息材料泄露的原因是故意还是过失,均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上述案例中,虽然案件卷宗和信息泄露并非A律师故意而为,但未严格保管案卷材料也是导致案件信息泄露的原因之一,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而对其进行处分。 随着网络的普及以及网络功能的丰富化,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律师利用网络作为宣传推广的渠道,讲述自己的办案经历,结合案件展示辩护观点,鲜有将案件证据材料发布在网络上的行为。 但也有铤而走险的律师,寄希望于借助网络/舆论力量影响案件办理,在网络上透露案件信息,更有甚者将案件证据材料、录音录像不经处理直接散布于网络,实则是在拿自己的执业生命“走钢丝”。 网络宣传与推广是网络的功能之一,也是一个时代的趋势。 规范的、适当的宣传推广,有利于树立律师行业的形象,也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发展,但突破边界的行为或许能够达到个体的一时目的,但从整体和长远来看,终究损害的是律师行业的执业利益。 律师对个案的保密义务可以延伸到律师任何一个业务行为中,包括宣传、推广、交流等,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要有底线意识,更要有红线意识,以此保障律师业务才能做的成、做的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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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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