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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6日,62岁的朱老汉因检查发现椎动脉狭窄在某医院神经内科行经皮基底动脉支架植入术,术后医方告知家属手术成功。后因患者突发严重脑梗送医抢救,经检查才发现,不久前医生称成功植入颅内血管的高价进口支架竟然“消失”了。面对客观的检查结果,涉事的操刀医师方才承认此前的手术未能成功放置支架。此事经央广网报道,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感进一步加深……
“支架没有用,但也浪费掉了。你说不收费,去哪儿出这个东西?那还得让医院贴钱,(我)也怕处分。”齐医生的这番话对于医疗机构来说,更值得思考,其中有的更多是无奈。那么,医疗过程中开启后又未使用或无法使用的一性次耗材费用由谁来承担更为合理呢?本文尝试从法律层面分析其中的涉及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以期对医疗机构的日常工作有所帮助。
一、讨论的前提
既是讨论,就宜将讨论的问题确定相对具体,针对某一类问题进行讨论,以提出解决方案。问题不具体,内容过于发散,无法形成解决方案。问题过于详细,无法类比,对于后期类似问题起不到帮忙作用。本文讨论的问题为:医方针对某一具体患者采购的一性次高值耗材因非医方过错开启后无法使用,费用如何承担?
二、现有主要观点
观点一:应由患方承担。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医疗本身就存在风险,包括医疗技术风险和患者自身特异性风险等。此外,医疗费用风险也应被考虑在内,因此,医用耗材因非医方过错开启后无法使用,自然应由患方承担。
观点二:应由医方承担。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并没有犯错,因此不应由患方承担费用。考虑到医疗机构具有更强的承担能力,并且医疗机构是采购耗材的一方,因此认为费用应由医方承担。
观点三:医方和患方共同承担。这种观点可以看作是中庸思想的典型,即不作过多区分,将责任和费用由医方和患方共同分担。
三、法律分析
(一)基于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第六百零四条则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所讨论的事件中,医方通过采购从供应商处取得了医用耗材的物权,很显然已经完成交付,医方事实上承担着医用耗材损失的风险,这也是齐医生当时的担心所在。但法律不是局限和片面的,除了物权还存在其它的规定。
(二)基于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此,如果存在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法律专门规定,医方是可以依据上述规定要求他方承担费用的。
1、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均要求义务人存在的受益,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只有损失没有受益,故不存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可能。由于讨论的前提是医方无过错,故也不存在侵权。经检索,尚未检索到法律对此存在规定。综上,本事件上无法适用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相关规定。
2、关于合同。事实上患者与医疗机构是存在合同关系的,通常我们称之为医疗服务合同。但医疗服务合同与我们常见的合同不太一样,医疗服务合同通常没有可见文本,也没有双方签名盖章,医方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患方提供诊疗服务,依据公示价格或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告知书、医患沟通记录、手术同意书等可视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补充和完善。此外,医方与供应商之间也存在着采购合同。如果医方与任何一方之间的合同对此种情况的约定,双方之间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律师建议
笔者认为,非医疗机构过错导致的高值耗材开启后无法使用不应由医疗机构承担。近年来,随着医疗社会环境的变化,医务人员所承受的非医疗义务已经越来越重,医务人员不但要具有医学专业知识,还得具备医患沟通等人文能力,具备医事法学知识,考虑患者医保费用承担等等,这些非医学要求已经成为医务人员医疗工作的一道很重的枷锁,甚至影响了医学的发展。而这样看似对个别患者的公平,只会让医务人员在以后的工作中畏手畏脚,最终影响的是所有患者的权益。因此,仅从形式公平角度来简单粗暴的处理这类问题是不合适的。
笔者建议:
1、医疗机构在耗材采购时应与供应商就高值耗材开启后因非医疗机构过错导致的无法使用问题进行协商,协商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供应商承担这部分费用,而是供应商将这部分耗材在条件允许的情况回收再利用或回收再处理,如能回收再利用,既然节约了医患双方的费用,又避免了浪费,再利用部分价值还可以弥补现有损失。医保局带量采购时也建议予以考虑。
2、高值耗材开启前对患方进行充分告知。对于开启后可能存在因非医方过错导致的高值耗材应在使用前对患方进行充分告知,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使用以及是否承担相应风险,这样做既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尊重,也可以对费用的处理作出合理的约定。
3、引入保险机制。高值耗材开启后因非医方过错导致不能使用,本身就是小概率事件,相比于医疗责任险等保险,笔者认为此类事件以及医疗意外险等保险种类对于临床医务人员更具有现实的保障意义,医疗机构及主管部门可以考虑针对类似情况引入保险机制,由保险机构为医患双方共同对抗疾病保驾护航。
五、结语
疾病本是医患双方共同的敌人,对与病魔斗争的过程中,笔者更希望社会给医务人员更多的支持与理解,去除架在医务人员身上的枷锁,让医务人员在治疗疾病的过程中更好的施展医学技术,更好的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