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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分析结论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证据材料收集详见具体分析)。
二、分析过程
无论是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先确定被害人。从案情内容看,本案例中被害人应从A公司或者B公司中确定。
针对B公司而言,其获得了货物,并支付了对价,从结果看,B公司不存在损失。如A公司可以追回货物或者可以要求B公司再向其支付货款,则B公司系本案被害人。
但本案中,甲通过在香港设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并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货款支付至C公司,B公司信以为真。由此可见,B公司支付合理对价取得A公司的货物,系善意取得。甲收取的货款实际上属于A公司,所以A公司无权要求B公司返还货物或者要求B公司再次支付货款。那么本案中的被害人应确定为A公司。
三、罪名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
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
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核心要件包括: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产-对方财产有损失。
具体到本案例,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也就是说,对于甲负责销售事务,A公司是同意的,事前甲自始至终未对A公司实施欺骗行为,A公司也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上述要件的只有两个,即甲取得财产,A公司有财产损失,实际上在甲虚构事实收取货款的同时,A公司的财产损失已经发生。
案例中,甲对B公司实施欺骗行为,B公司基于认识错误,也基于认识错误处分了财产,但B公司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对货款的用途和金额也均未产生认识错误。
由此可见,甲实施欺骗行为的对象和财产损失的对象不具有同一性。故无论是针对B公司还是A公司,甲的行为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职务侵占罪
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主观要求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财产侵占行为。具体到本案,需分析甲是否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以及是否侵占“本单位财产”。
关于“利用职务之便”。由案例内容可知,甲系A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甲利用B公司对其销售经理职务的信任而产生的便利,骗取B公司的信任取得了财产,甲取得财产非其负责涉案销售业务不能实现,显然甲利用了职务之便。
关于“本单位财产”。B公司在收到货物并依约支付合理对价后,已银货两讫,故甲取得的财产系A公司财产。
综上,甲的行为特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四、证据材料收集
(一) 与B公司取得联系,获取甲要求B公司打款至C公司的邮件凭证以及B公司打款至C公司的汇款凭证或证人证言,以证实B公司确系经甲要求打款至C公司;
(二) 查询C公司的注册信息等,查实C公司的实控人是否是甲或者与甲有关联关系的人,以证实其确系甲为非法占有公司财物而设立的公司;
(三) 提供甲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打卡记录,工资发放情况,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等,以证实甲在A公司的职务以及具体工作内容;
(四)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A公司的发货清单,以证明A公司遭受财产损失。
孙滢滢,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履历:南京律协鼓楼分会刑事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注:主要从事公司业务、跨境投融资财富传承等涉外业务、刑事辩护。
业务:合同纠纷|涉外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