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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辩护意见
尊敬的人民检察官:
本次事故是一起意外事件,并非司机的主观过错导致。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客观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现场为泥土地面,路况本就复杂,骑行男孩的突发摔倒更是超出了正常的预见范围。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法预料到骑行队伍中的男孩会突然摔倒,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不可预见性。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而在本案中,司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情形,他在该路段正常行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虽不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损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可抗力有相似之处,都是在极短时间内突然发生且难以避免。
法医学鉴定与现场勘验存在矛盾点。现场勘验显示事发突然,司机反应时间极短;而法医学鉴定可能更多关注损害结果本身。这种矛盾进一步说明,司机无法预见男孩的摔倒以及后续的损害结果,本案应认定为意外事件,而非过失犯罪。
事发路段是未通过交工验收的防洪堤,根据防洪堤管理规范,此类路段本不应作为常规通行道路。然而,该路段却默认开放通行5年,这一情况导致了管理责任的转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于非标准道路的责任划分有特殊规定。在未验收的道路上,管理部门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由于该路段长期开放通行,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理和警示,存在一定的过错。
司机在这样的道路上正常行驶,不应承担超出其合理范围的责任。道路的特殊属性以及管理责任的不明确,使得此次事故的责任不能简单归咎于司机。因此,在责任认定时,应充分考虑道路性质以及管理部门的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12周岁以下儿童不能在公共道路上骑自行车。在本案中,骑行男孩年仅11岁,其在公共道路上骑行的行为明显违规。这一违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而其监护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男孩的父亲是某平台骑行领域博主,多次晒出儿子“飙车”视频,网友曾提醒让孩子戴护具、别上机动车道,但均被无视。这种在先的风险漠视行为,充分体现了监护人的失职。
同时,车队组织者也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骑行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参与者的年龄和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然而,在此次骑行活动中,组织者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监护人及组织者都应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在本案中,他们的失职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推动作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故发生后,司机展现出高度的责任感和配合态度。在车辆碾压到男孩的瞬间,司机立即停车,没有丝毫犹豫或逃避。紧接着,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向警方如实报告事故情况,积极等待警方的到来。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司机始终保持配合,如实陈述事发经过,提供相关信息。
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的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在取保候审期间,司机严格遵守规定,随传随到,从未出现任何违规行为。这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充分体现了司机的悔悟和对法律的尊重,在量刑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本案是一起偶发的交通意外事件,与故意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意犯罪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本案中,司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无法预见男孩的摔倒,更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这起事件是一个意外悲剧,不具有普遍的社会危害性。司机的行为并非是对社会秩序的公然挑战,也不会引发公众的恐慌和不安。
此外,司机的家庭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其妻子患有白血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在这种情况下,对司机过度量刑不仅无法实现刑罚的目的,还会给其家庭带来更大的灾难。从刑罚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应在量刑时给予适当的考量。
事故发生后,司机及其家属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他们东拼西凑筹集了20万元的赔偿金,并及时支付给了受害人家属。这一行为充分体现了司机的悔罪态度和对受害人家属的歉意。
后来,赔偿款被退回,这背后有着司法机关的认定逻辑。司法机关在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各方面因素后,认为本案存在特殊情况,不应简单地以赔偿来衡量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和解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机的积极救济和悔罪表现,符合当事人和解的精神,在量刑时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若作出不起诉决定,将充分彰显司法的温度与人文关怀。“无案底不影响子女”这一考量,体现了司法机关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兼顾了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长远利益。法律并非冰冷的条文,而是要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对个人和家庭的过度伤害。这种充满温情的司法裁量,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善意,增强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从法理与情理的辩证关系来看,法理是情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情理是法理的基础和源泉。在本案中,司机在正常行驶中遭遇突发意外,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若仅因不幸的结果而对其施以刑事处罚,有悖于情理。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顺应了情理,实现了二者的有机统一。
此外,这一裁判具有重要的类案指导价值。它为类似的意外事故案件提供了参考,引导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注重全面分析案件事实,综合考量各种因素,避免简单机械地适用法律。同时,也对社会公序良俗起到了积极的引导作用,让公众明白法律不仅是惩罚的工具,更是保障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辩护人:方子瑞
年 月 日
方子瑞律师,江苏三法(淮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淮安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