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冬: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需要当事人本人确认吗?
日期:2023-02-06 阅读:5,573次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那么,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需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吗?
先说本文的答案,需要。
这其实是一个老问题,多年前就曾引发过热议,近期由于一位律师在检察机关阅卷时被拒,再一次被提了出来。
近日,一位律师在某市检察院阅卷,因委托书的委托人一栏是犯罪嫌疑人妻子的签字,12309案管办的工作人员认为还需要再提供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的材料,并出示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中心接待辩护律师工作操作手册》第八条作为依据。
该情况引发了一些争议,有观点认为,“律师一旦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代为委托时,就自动生成辩护人资格。对此,被告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这个过程就是“确认”的过程,是被告人自己主观上对选聘律师的确认,而不是对该律师作为辩护人资格的确认,换言之被告人可以随时拒绝某律师为其辩护,但检察机关不能事前拒绝辩护人行使其诉讼权利,除非当事人书面解除某律师的委托并同步于检察院时,检察院案管中心才有权力拒绝辩护人的阅卷。”
该观点错误理解了“代为委托”的含义和立法目的,忽视了律师辩护权的来源和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其实江苏省检的规定并非原创,其依据为高检院发布的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条,“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由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关系。”判断该规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则需要用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委托辩护的规定进行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首先,文义解释。
委托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权利,监护人、近亲属是“代为”委托。这显然不是监护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而是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其次,目的解释。上述两个条文,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是对第三十三条的补充,立法目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在押无法委托辩护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
即代为委托,解决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在押而无法委托辩护人的情形,因此,律师在接受代为委托后,第一项工作就是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得其确认,然后再开展有关辩护工作。
全国律协的规范对此有明确、合理的规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其他亲友或其所在单位代为委托的,须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
回到引发讨论的具体事项,如果检察机关允许未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确认的,由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复制卷宗,可能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侵害。
刑事司法实践中,近亲属与当事人本人的利益未必一致,甚至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和诉求分歧的情况相当之多,且近亲属可能人数众多,若不经当事人本人确认,就允许多位近亲属代为委托的多位辩护人阅卷,既违背法律规定,也会造成混乱,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律师的执业权利。
至于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无法签字问题,南京的检察机关通过提交视频会见记录的方式予以变通解决,随着现场会见的全面恢复,这样的问题也将不复存在。
辩护人接受家属委托后,立即去会见当事人确认委托,这既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义,也是对当事人负责的执业要求。因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需要当事人本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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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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