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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从贝卡利亚思想到实务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再解读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帝王原则”之一,我国《刑法》第5条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并非凭空产生,其理论根基可追溯至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中阐述的核心思想——刑罚的威慑力源于“必定性”而非“严酷性”,刑罚需与犯罪实质对应,多余的刑罚即暴虐。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将结合贝卡利亚的理论与实务经验,谈谈对这一原则的理解。
一、罪责刑相适应的核心:拒绝严刑威慑,追求精准匹配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深刻指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而严峻的刑罚会让罪犯为规避一次处罚而犯下更多罪行。这一观点直指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核心是精准匹配,而非以重刑换震慑。
这种“精准匹配”包含两个不可分割的维度。
其一,与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匹配。犯罪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如诈骗金额大小、伤害后果轻重、是否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犯罪形态(既遂与未遂、预备与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与从犯),直接决定了刑罚的基准线。例如,同样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与造成重伤的刑罚必须有明确区分;同样是盗窃,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未遂犯,刑罚应轻于已既遂的罪犯。
其二,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匹配。行为人是否为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否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甚至其犯罪动机(如义愤犯罪与预谋犯罪),都反映了其再犯罪可能性的大小,这是刑罚调整项的关键依据。例如,初犯因一时冲动致人轻伤,若主动赔偿并获得谅解,其刑罚应显著轻于多次伤害他人且拒不认罪的惯犯。
贝卡利亚所批判的“酷刑逻辑”,恰恰是背离了这种“精准匹配”。要么刑罚远超行为危害(如小偷小摸判重刑),要么无视人身危险性差异(如初犯与惯犯同罚),最终只会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背道而驰。
二、实务落地的三重困境:从理论到实践的差距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常面临三重典型困境,而贝卡利亚的理论恰恰为破解这些困境提供了方向指引。
(一)困境一:“唯结果论”主导,轻情节考量
部分办案机关容易陷入“结果至上”的思维定式。仅以犯罪数额、伤害等级等客观结果作为量刑核心依据,忽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事后补救等关键情节。例如,同样是职务侵占5万元,一名初犯在案发后3天内全额退赃、真诚道歉,另一名惯犯挥霍赃款且拒不认罪,若二者量刑仅相差数月,显然违背了“人身危险性与刑罚匹配”的要求。
这一困境正是贝卡利亚所警示的“犯罪与刑罚对应失衡”。我曾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被害人长期辱骂挑衅,临时起意致其轻伤(二级),检察院最初建议量刑1年6个月且无缓刑。我们在辩护中重点强调三个情节:一是被害人先动手,被告人属防卫过当;二是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三是案发后48小时内赔偿被害人20万元,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意见,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这一结果的本质,就是从“只看轻伤结果”转向“结果+情节”的综合评价,既保证了“犯罪必受罚”(贝卡利亚强调的“必定性”),又实现了“罚当其罪”(刑罚适度性)。
(二)困境二:“同案不同判”,量刑均衡性不足
因量刑指导细则执行不统一、地区司法习惯差异,实务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同样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A地区对“退赃50%的中层管理人员”可判处缓刑,B地区却要求退赃80%才予从轻,这种差异会让当事人质疑法律是否公平。
贝卡利亚曾预言:“若一国将他国的重刑照搬,只会推动本国刑罚进一步残酷化”。这种量刑失衡本质上破坏了刑罚的必定性,当事人会认为刑罚轻重取决于运气(地区、法官),而非自身行为,进而削弱法律的威慑力。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在辩护中常通过两种方式破局:一是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近3年同地区、同罪名、同情节的类案,用生效判决论证量刑应保持一致;二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明确“退赃比例、作用地位”对应的从轻幅度。我曾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被告人系中层管理人员且退赃30%,我们提交了5份同地区退赃30%判缓刑的类案,最终法院采纳意见,避免了同案不同判。
(三)困境三:“重刑依赖”思维,忽视刑罚适度性
尽管“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但部分办案人员仍存在重刑更有效的认知,认为刑期越长,对犯罪的威慑力越强。例如,对刚达立案标准的轻微经济犯罪,仍建议判处实刑,忽视“轻刑即可实现预防目的”的现实。
这正是贝卡利亚批判的“残酷刑罚误区”,文中提到“刑罚最残酷的时代,往往是犯罪最血腥的时代,心灵会随刑场残酷而麻木,轮刑的威慑力终将等同于监禁。”实务中,过度依赖重刑不仅造成刑罚过剩,还会导致当事人回归社会困难、家庭破裂。我曾参与办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侵占公司3.2万元(刚达立案标准),系初犯且全额退赃获谅解,检察院最初建议6个月实刑。我们辩护时提出:判处缓刑既能让被告人承担责任,又能使其回归社会支撑家庭,符合宽严相济政策;若判实刑,不仅多余,还会造成社区矫正资源浪费。最终法院判处缓刑6个月,实现了惩罚与预防的平衡。
三、刑辩律师的角色: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践行者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推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落地,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职责。结合实务经验,我们主要通过三个路径实现这一目标:
(一)深挖人身危险性情节,实现主观匹配
人身危险性是量刑的关键调整项,我们会全面梳理案件细节,挖掘从轻、减轻情节:一是审查是否存在自首(如主动到案,即使初期不认罪,后续认罪仍可能构成自首)、立功(如检举他人犯罪、协助抓捕同案犯);二是核实是否为初犯、偶犯,有无家庭特殊困难(如唯一经济来源);三是确认退赃退赔的及时性与真诚度(如是否主动联系被害人道歉、是否超额赔偿)。这些情节的挖掘,往往能大幅降低量刑,确保“刑罚与人身危险性匹配”。
(二)精准论证行为危害程度,实现客观匹配
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是量刑的基准线,我们会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弱化不必要的刑罚评价:一是论证犯罪形态(如未遂、中止,未造成实际损害);二是明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如从犯、胁从犯,仅起辅助作用);三是分析法益侵害程度(如挪用资金未用于非法活动,且及时归还,未给企业造成损失)。通过这些论证,让办案机关认识到“行为危害较轻,无需重刑”。
(三)以程序正义护航实体正义,杜绝刑罚过剩
贝卡利亚曾痛斥“刑讯逼供、刻意设置繁琐程序”是对人性的践踏。实务中,程序违法(如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往往导致量刑过重(如非法口供被采信,进而认定 “认罪态度差”)。我们会严格审查证据合法性:一是查看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核实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如当事人伤情、讯问时长);二是审查搜查、扣押手续(如搜查证是否合法,扣押物品是否与案件相关);三是核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矛盾点。若发现程序违法,及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避免“程序不公导致的量刑失衡”。
四、结语:传承贝卡利亚思想,守护“罚当其罪”的正义
贝卡利亚在《刑罚的宽和》中强调:“法律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非报复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是这一思想在现代刑法中的具象化。它要求刑罚既不过轻(无法威慑犯罪),也不过重(造成刑罚过剩),而是精准锚定犯罪危害与人身危险的双重标尺。
在刑事辩护生涯中,我既见过因量刑失衡陷入绝望的当事人,也见证过通过辩护让刑罚回归适度的欣慰时刻。我始终认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落实,不仅是司法公正的底线,更是宽和法制的必然要求。它让法律不再是残酷的工具,而是公平的度量衡,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感受到犯多大错,受多大罚的正义。这既是贝卡利亚思想跨越两个世纪的生命力所在,也是我们刑辩律师始终坚守的职业方向。
作者:邢亮律师,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江宁区律师行业团工委书记、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专门委员会委员、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