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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纪处〔2018〕14 号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日期:2018-12-27    阅读:3,714次




建议机关:泰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调查会员:高婧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0711227725

2018年10月17日,南京市律师协会(下称本会)收到南京市司法局转发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泰检执建【2018】7号《检察建议书》反映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婧律师在会见被告人张珠时违规将手机给张珠与其家人进行视频通话。南京市律师协会于2018年10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检察建议书》中反映情况属实,相关违规情况有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视频监控光盘、泰州市看守所民警与在押被告人张珠2018年9月12日的谈话记录、被调查会员高婧律师于2018年9月12日自书《情况说明》为证,被调查会员高婧在本会调查时对上述违规行为亦予以确认。

被调查会员高婧律师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第三十五条规定:“不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一)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构成违规;鉴于被调查会员高婧律师系初次违规、承认违规并做出了诚恳书面反省,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八条可对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综上,本会决定:

给予高婧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六章第七十八条,对本会的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协会申请复查。

本会将根据《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试行)》第六十一、六十二条、六十六条和六十七的相关规定执行该处分决定。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8年11月26日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婧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


  •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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