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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规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1996年8月国务院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国发〔1996〕35号文第2条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第3条规定“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具体而言,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了项目资本金制度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二、项目资本金不等同于注册资本金
(一)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相同之处
1、二者都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2、资金来源基本相同,既可以是货币资金,也可以是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3、均为权益性资金而非债务性资金。
(二)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区别之处
1、认缴时间不同。注册资本金实缴时间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项目资本金应当在项目建设开工时须按进度到位,并需先于银行贷款到位使用。
2、适用法律规定不同。项目资本金更多的是行政上的一种管控项目的制度,政策性比较强,而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调整。
3、比例不同。注册资本金实缴部分可以构成项目资本金,未实缴的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金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当然也可以成为注册资本金,但项目资本金不当然成为注册资本金。往往公司注册资本金小于项目资本金,因为注册资本金理论上可以低至1元人民币,而项目资本金与项目投资总额密切相关,且国家对各行业投资的资本金比例有明确的最低比例限制,一般情况下最低比例不低于20%。
三、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的法律风险
债务性资金相对于项目资本金而言,《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中明确了:1、资本金不得为债务性资金禁令的边界,即所谓债务性资金是对投资项目而言的,并不需要层层穿透核查。2、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多渠道规范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确认了社会资本方通过资管计划、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资产证券化筹集的资金也可以作为项目资本金。3、对于存在本息回购承诺、兜底保障等收益附加了条件,当期债务性资金偿还前,可以分红或取得收益。清算时受偿顺序优先于其他债务性资金。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与明股实债等情况仍予明确限制。
若将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以明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表现形式出资,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1、不予入库或被清退出库;2、无法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若将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以PPP项目为例,首先,该种情形属于财办金〔2017〕92号文中规定的“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以及财金〔2019〕10号文中规定的“不得出现”的情形。PPP项目要求极高,发生上述情形后,很有可能直接不予入库,若已在项目库里,会被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则会被清退出库。
其次,关于涉及项目资本金穿透审查的问题。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文)的规定,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无法顺利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后,社会资本在融资方面需承担补充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甚至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结语
用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有一定的法律风险,为规避此类风险,具体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规划资金使用计划,提前落实项目资金来源,必要时可以出具相应说明,自行承诺在该项目中其资本金出资为非债务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