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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19】205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赴新加坡培训的通知》转发于你们。请各位律师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报名工作并填写上传《参训申请表》电子版。纸质版《参训申请表》经本人确认签字及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后,于11月6日下午17:00前将《参训申请表》寄送至市律协秘书处,由市律协统一盖章后报送至省律协。
请符合报名条件的律师打开市律协网站:http://www.njslawyers.org,在公告通知栏内打开《关于转发江苏省律师协会关于组织律师赴新加坡培训的通知》,通知的网页下方,用律师会员帐号登录后上传《参训申请表》报名。
南京市律协地址: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富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6楼。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567881。
见附件:《关于组织律师赴新加坡培训的通知》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11月4日
附件:《关于组织律师赴新加坡培训的通知》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为贯彻《江苏省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服务“一带一路” 高质量建设(2019-2021)三年行动方案》精神,落实 2019 年度省律协工作计划,加强我省涉外律师队伍建设,经报省厅同 意,省律协定于近期组织律师赴新加坡培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事宜
1. 培训时间:2019 年 11 月下旬或 12 月初赴新加坡培训, 为期两周。
2. 培训地点:新加坡律师会、新加坡律师事务所、新加坡法院及相关仲裁机构。
3. 培训内容:新加坡法律背景及相关业务知识学习,新加坡律师事务所实习。
4. 培训方式:课堂专题讲授、交流研讨及律所实习等方式相结合。
5. 培训名额:全省共计 28 名律师参训。
二、培训对象、条件
选派省内具有较高涉外法律服务水平或业务潜质的优秀中 青年律师参加本次培训。参训律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1974 年 1 月 1 日后出生,2016 年 1 月 1 日前执业的专职律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能够完成全英文课堂跟班学习和独自在新加坡律所办案实习。
2. 比较熟悉涉外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涉外法律服务业务技能和经验。
3. 具备较好的英语基础,有近五年雅思成绩、托福成绩或者其他英语能力证明者优先。
4.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5. 下列人员不纳入选派范围:
(1) 近五年曾参加省司法厅、全国律协和省律协组织的各类境外业务培训活动的律师;
(2) 因个人原因,入选但未参加境外培训的律师;
(3) 因个人原因,入选但未按要求完成国内培训的律师。
三、推选程序
1. 动员申报。各设区市律协根据条件,组织动员律师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报送省律协秘书处。
2. 资格审核。由省司法厅律工处,省律协秘书处、港澳台外事委、涉外委、教培委等组成联合考评工作小组,对各地申报的候选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确定进入测试人员名单。
3. 组织测试。分两轮:第一轮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英语能力笔试测试,按照笔试成绩排序确定 42 名进入面试。考虑全省涉外律师队伍均衡发展战略,拟对参加面试人员按苏南、苏中、苏北分区域进行排序,其中苏北(徐州、淮安、宿迁、连云港、盐城)和苏中(扬州、镇江、泰州、南通)两区域进入面试人员各不少于 9 名;第二轮由省律师协会组织面试,根据面试结
果产生 28 名候选名单(其中苏北、苏中各不少于 6 名)提交省律师协会审核,报省司法厅审定。
四、测试选拔
(一)英语能力测试。
1.测试时间:2019 年 11 月 8 日笔试时间:上午 08:30 开始
面试时间:下午 13:00 开始
2.测试地点:东南大学四牌楼校区(南京市四牌楼 2 号)
(二)根据测试选拔原则和考试成绩产生 28 名参训候选名单,如遇特殊情况,29-42 名逐个替补。
五、培训费用及分担方式
费用约 2.4 万元/人(包括签证、赴新往返飞机票、培训费、
食宿费用等),每名学员和所在设区市律协各承担 4000 元,其余由省律协承担。
六、工作要求
请各设区市律协秘书处广泛发动,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律 师参加选拔测试,并于 11 月 6 日上午 11:30 前将《参训申请表》及《参训申请汇总表》(见附件)报送至省律协业务培训部,邮 件主题“赴新培训—市别”。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联系人:徐宏斌
联系电话:025-86215353-5020
电子邮箱:jslx8012@163.com 附件:
1. 参训申请表
2. 参训申请汇总表
江苏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 1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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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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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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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近期二寸免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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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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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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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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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师事务所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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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执业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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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律师协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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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英语等级考试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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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通信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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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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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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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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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核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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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律师协会 |
经审查,该律师符合选派条件,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及未有“不纳入选派范围”的情形,同意推荐。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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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律师协 会资格审 核、能力测试结果与 选拔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
附件 2
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律所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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