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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日报》刊发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文章
日期:2024-09-10    阅读:1,178次

近日,《新华日报》思想周刊刊发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题为《长三角一体化劳动关系发展趋势及应对》的署名文章,现全文转载如下:

□ 刘琉 徐兴明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我国的重大国家战略。2023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时强调,“长三角区域要积极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推进以制度型开放为重点的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改革经验互学互鉴和复制推广,努力成为畅通我国经济大循环的强大引擎和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枢纽。”

长三角推进高层次协同开放与高水平对外开放,必然带来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进一步深化,势必加大区域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挑战系数。当今社会,国家或区域经济的稳定和增长,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程度息息相关。区域内劳动关系国际化和市场化带来的问题与挑战,需要我们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的轨道上创新、高效地解决。

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国际化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国际化与劳动标准国际化。同时,劳动关系主体的高度国际化必然带来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国际化。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有30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其中上海占了半壁江山。来自超过90个国家的外籍劳动者、300多家外资企业聚集在长三角,它们附带着各自国家或区域的劳动关系、劳动标准与文化印记。

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市场化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形式的多样化。劳动力市场的开放意味着各种国籍、户籍、职场、阶层、就业性质的劳动者聚集在长三角地区。除标准劳动关系外,弹性用工需求也会不断增加,用工关系日趋灵活多样。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派遣用工、外包等用工形式越来越多;同时,不同国家、不同性质的企业与退休人员、待岗人员等特殊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也日趋灵活多样。

可见,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过程中,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至少会面临两方面不同程度的挑战:一是国际化、多元化的劳动关系主体如何纳入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二是本土劳动关系运行规则如何兼容并包国际化、多样化的劳动关系形式及其运行规则。

当前,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加以完善、补充和创新。

首先,通过劳动立法,适应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的法治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关系发展水平极不均衡,针对区域内的实践要求,出台全国性的立法也许并不现实,但基于长三角区域内劳动关系的国际化和市场化特点,可以出台专门的立法或政策,抑或由长三角区域内相关机构联合立法。劳动立法或相应政策的出台,应积极完善涉外劳动关系立法,针对区域内劳动关系主体国际化的特点,明确外国人就业的法律适用,妥善解决灵活用工等问题。

其次,通过政府引导、奖惩机制等手段,完善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通过政府正面宣传引导,使企业普遍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政府建立奖惩机制,对社会责任意识强的企业给予表彰、鼓励,对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予以曝光、处罚。充分发挥企业家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团体的作用,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会员义务之中;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以此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大力培育行业性雇主组织,发挥其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协调劳动关系作为雇主组织的主要工作之一。同时,劳动行政机关或相关执法部门确立自己在利益争议处理中的协调者角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努力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后,通过严格执法、强化信誉,促进个别劳动关系的法治化。一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就必须严格执法,尤其是在就业歧视等核心劳工标准方面,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通行的基本准则,是劳动关系国际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建立信用档案等方式,对在签订、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记录在案、处罚,以强化对诚实信用的社会监督。

总之,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大趋势下,长三角区域劳动关系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和市场化特征,与之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也需不断补充与完善。完善当前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既要积极对接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劳动关系的国际化、市场化需求,也要做到矫正国际化、市场化可能带来的失范,促进长三角区域劳动关系的不断和谐与稳定。

(作者单位分别为南京工业大学海外教育学院,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本文为南京工业大学“一带一路”中外人文交流研究院课题〈项目号:22ZX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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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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