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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冬:从辩护律师的作用谈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期:2023-08-21    阅读:1,103次

      不久前一件刑事案件因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引发行业内的持续关注,更因二审“律师未到庭,庭审已结束”成为热点。二审法院院长对此也发出了官方的声音,“已对合议庭进行了批评,合议庭也进行了认真检讨。律师和法官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出发点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应该相互尊重、相互配合。我们将深刻汲取教训,以此事为契机,举一反三,认真整改,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专业素养,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程序公正意识,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也感谢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院继续监督。”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就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这个角度谈谈法律职业共同体。

      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和律师的辩护职责,这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人权保障的要求,这些规定看似理所当然,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过艰难曲折获得的成果。

      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司法人员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愿意、希望在作出有关决定前充分听取律师意见,避免决策错误。但有少数司法人员对辩护律师有一种天生的不友好、不信任,有的是出于对精密司法的自负,认为不需要律师也能全面、客观审查案件,也有的是出于对律师的偏见和疏离感。

      辩护律师是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参与者,在实现司法公正这一共同目标之下,不同的立场、角度、信息层面和思维方式,有利于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屏蔽了辩护律师的刑事诉讼,是不全面的,给错案的形成埋下了隐患。

      律师的独立辩护至少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对刑事诉讼发挥积极作用。

      首先是信息增量

      在当事人看来,公检法是为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律师是站在己方角度为其辩护的,嫌疑人会把一些对其他人不愿说、不敢说的信息告诉辩护律师,有律师参与的刑事诉讼会增加整体信息量,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当然,对司法机关信息披露的前提是不违背执业规范和职业伦理。

      其次是不同视角

      即便是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同视角也会得出不同结论。

      辩护律师的法定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一独立的出罪视角,有利于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最后,辩护律师还能够帮助当事人获得合理、合法、全面的认识,基于此作出判断和决定,有助于节约司法成本。

      司法实践中,很多错案的预防、纠正,离不开辩护律师的执着和坚守。发生在1999年苏北某地的“小学校长、会计贪污案”,在辩护律师的坚持下,一直在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下主张权利,从未上访、网上炒作,历经十四年,终获再审无罪判决,纠正了错案。

      缺少了辩护律师的庭审不仅违反程序,违背《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更难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任务。

      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一员,我们希望有着共同的知识、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思维的人们,在这片法律人的栖息地为共同的理想而共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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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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