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服务 >> 通知公告
关于2017年第九批部分实习人员 需补正书面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7-09-13    阅读:2,309次

关于2017年第九批部分实习人员

需补正书面材料的通知

宁律秘通【2017193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17年9月11-12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17年第九批申请的74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32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9月19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申燕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17年度第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7913


2017年第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实习单位

处理意见

存在问题

1

韩雪

北京天驰君泰(南京)所

补材料

补充发票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

2

陈晋阳

北京天驰君泰(南京)所

补材料

补充发票复印件、委托书复印件。

3

吴在路

江苏诺法所

补材料

未见起草的相关文书。

4

王乾荣

江苏圣典所

补材料

指导律师卷宗缺少,不符合规定数量。

5

田明叶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1、缺两本已结案卷宗;

2、指导老师点评不符合,重新点评。

6

刘庆文

江苏法德永衡所

补材料

无本卷均无代理合同和收费凭证。

7

段洁然

江苏国成所

补材料

1、五本卷均无收费发票;

2、四个道赔案件无代理合同。

8

朱启骞

江苏三法所

补材料

拆迁补充案无收费凭证。

9

禹伟

江苏蓝海所

补材料

固定收费案件无收费凭证。

10

管雨昕

江苏圣典所

补材料

1、上交的考核卷均无收费凭证;

2、三本指导律师案件均未有结果,不能达到考核标准。

11

徐炟

江苏圣典所

补材料

1、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少撤诉申请;

2、三个非诉案件过于简单,无法体现参与案件办理情况。

12

周美林

江苏德擎所

补材料

指导老师点评不符合要求,请重新点评。

13

李昊宗

江苏汉宇所

补材料

需提供收费凭证。

14

张杰

江苏瑞格所

补材料

五本卷缺少代理费发票。

15

孙祥

江苏苏延所

补材料

需补充代理费发票。

16

张文

江苏苏砝所

补材料

需补充代理费发票。

17

张超伟

江苏苏豪所

补材料

需补充各案卷发票。

18

尹怀聪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需补充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凭证。

19

宋健

江苏舜阳所

补材料

需提供收费凭证。

20

靖伯伟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1、补充两本与指导老师办理的案件;

2、缺少委托代理协议、收费凭证。

21

陶抒豪

江苏志国所

补材料

五本卷均无代理协议、收费凭证。

22

王德彦

江苏志国所

补材料

补充代理合同发票复印件。

23

韩宇

江苏宁嘉所

补材料

补充收费发票复印件。

24

孙天

江苏三法所

补材料

所有卷宗没有收费票据,看不出实习人员做的具体工作。

25

倪中彪

北京市中银(南京)所

补材料

只有一本卷反映与指导老师办理,其他四本卷系其他律师指导。

26

李君君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五本卷缺少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

27

常莎莎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1、所有卷宗材料没有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发票;

2、与指导老师办案卷宗不足三本。

28

赵雅倩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五本卷缺少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

29

谭年儒

江苏薛济民所

补材料

五本卷缺少委托代理合同、收费发票。

30

姜娟娟

江苏三法所

补材料

1、缺少代理协议、收费凭证;

2、补充“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工作内容说明。

31

汪万红

江苏宏邺所

补材料

1、两本非诉卷宗材料没有委托代理合同及收费票据,也未见实习人员实际参与案件的书面材料;

2、只有两本指导老师参与的案件,需补充一本与指导老师办理的案件。

32

秦旖

江苏天之权所

补材料

五本卷宗无实训的工作文书,无法判断相应文书是否为其亲自完成。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申燕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