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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谁的责任? -- CCTV2经济与法《奔驰车里的血案》赵成有律师承办案件报道
日期:2018-01-22    阅读:11,230次

        2017年11月22日,中央电视台二套财经频道《经济与法》栏目播出了《奔驰车里的血案》节目,此案件发生在 2016年6月的一天,在江苏省苏州市,一辆奔驰车内有人因车内电视屏幕卡住脑袋导致死亡。其家人以其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汽车的销售商苏州宝铁龙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76242.63元。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成有作为被告苏州宝铁龙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承办了此案件。因为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经赵成有律师的努力,成功把中欧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汽车生产方追加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此案件的诉讼。

        在节目中赵成有律师悉心解析了案件的关键点,把被告方的观点、理由充分地呈现出来,通过点评,将案件所涉及到的细节注意点和相关法律条文清晰的展示在观众面前。赵成有律师鲜明指出本案从性质上讲是产品责任纠纷。最终承担此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即第三人中欧公司,销售者只有在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才会承担责任,但本案被告只是进行原厂销售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缺陷,此事故的发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即使产品存在缺陷也不会必然导致受害人死亡,其死亡是受害人醉酒后未在乘车时坐在原位并系好安全带,违反车辆使用常识将头伸入电视机升降框其他乘客错误操作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同时代驾的驾驶员在开车前未熟悉车辆设备操作,这也间接导致了受害人的死亡。

        2017年6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第三人中欧公司生产的涉案车辆经鉴定存在产品缺陷及安全隐患,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害人将头伸入隔断装置的开口,未意识到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且从隔断装置升起到完全闭合有时间的延续性,受害人在饮酒的状态下未能及时采取自我保护措施;受害人未让代驾的驾驶员在开车前熟悉车辆设备的操作,客观上延长了其被救出的时间;故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相关损失进行了调查与审理,合计929402.63元,并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认定由宝铁龙公司承担70%的责任,为650581.84元,其它金额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宝铁龙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中欧公司追偿。

        案件一审结束之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经过赵成有律师的协调,被告与第三人中欧公司达成一致,65余万元赔偿款直接由中欧公司支付给原告,从中避免了被告苏州宝铁龙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再次进行追偿的环节,不仅最大化的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节约了司法资源。

        赵成有律师现任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执业以来他始终秉承“敬业、守诚、公正、高效”的执业理念,先后代理了“精神病人杀人”案件,轰动一时的“杀子”案件等众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先后获得“十佳法律工作者”入围奖、“南京市优秀律师”、“南京市优秀律师党员”、“全区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等荣誉,被聘为南京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团成员。

        此次案件中赵成有律师帮助企业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65余万元,这一最终审判结果正是律师专业性的充分表现。法律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是如影随形的,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帮助,“法企同行”是基于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企业发展的考虑,普及法律知识,提供法律服务,做好做实法律服务工作。江苏赵成有律师事务所一直致力于结合实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满足企业法律需求、解决企业法律难题上,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企业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未来会不断提升服务的精准度,进一步高效便捷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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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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