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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婕:男子不满航班延误大闹客舱,“机闹”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
日期:2024-01-09    阅读:2,845次

     1月4日,一男子大闹飞机致航班取消的新闻在网上发酵。

     据多名网友曝料,2023年12月30日由北京飞往成都的航班上,一对夫妻及两岁的孩子只买了3张公务舱的机票,孩子母亲说她可以将孩子抱起来空出一个座位,让坐在经济舱的保姆坐到公务舱来。但空乘人员表示两岁的孩子不可以抱在怀里,即便要让保姆到公务舱,也必须要加钱升舱。但该男子根本不予理会并与空乘发生激烈争吵。由于双方僵持不下,最后空乘人员选择报警,导致航班在处理该事件近两小时后被迫取消,300多人只能改签,却没得到任何补偿

     1月5日,首都机场公安发布 警情通报
     2023年12月30日23时41分,我局接报大兴机场某出港航班上,一行三名旅客因座位问题与航班机组发生纠纷。接警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
经调查,董某(男,58岁)、赵某(女,61岁)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赵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事件性质已由官方盖棺定论,在此我们不做过多评价。今天,我们主要聊一下在飞机上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后果。
     综合来看,本次事件主人公的违法行为较为轻微,没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公安机关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航空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对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对赵某作出行政罚款处罚
     倘若董某、赵某的行为更恶劣一些,达到危及飞行安全,对乘客、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造成危险的程度,则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时,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二人行为若严重危害机场社会秩序,亦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与上文所述暴力危机飞行安全罪构成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此外,除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外,若是因此被列入民航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严重失信人名单,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九类严重“机闹”中第七类,强占座位、行李架,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损坏、盗窃、擅自开启航空器或航空设施设备等扰乱客舱秩序旅客将被“禁飞”一年

     乘坐飞机旅行是一件愉快的事,希望大家在旅行途中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拒绝成为“机闹”,拥有一段安全、舒心的旅程。

作 者 介 绍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  李文婕

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三法刑辩中心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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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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