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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119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5月14日-21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五批申请的65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7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7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五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5月22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五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渠家祥 |
中湖所 |
补材料 |
1、实训3:首谈笔录记录混乱,有实训4项目的相关描述; 2、实训4:代理词终稿上传错误。 |
2 |
钟昕宇 |
苏奥所 |
补材料 |
1、实训2:判决书中无实习人员姓名;庭审说明中的情况说明与本案的双方当事人无关;收案审批表收费与委托代理协议和发票不一致; 2、实训3:法院的庭审笔录及判决书中均无实习人员的姓名,请更换实训项目。 |
3 |
张文兵 |
名俱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实训记录中4月13日参加庭审的法院记录有误; 2、实训5:证据目录(含质证意见)正式稿上传错误。 |
4 |
邵梦晴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实习心得上传错误。 |
5 |
程泽宇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委托代理合同与项目不符; 2、实训5:律师函的工作量太少且律师函落款亦无署名,请更换实训项目。 |
6 |
杨长青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庭审笔录和判决书均显示实习人员未参加庭审,但实训表却记录参加开庭,与实际不符。且答辩状初稿、修改稿、定稿未见明显改动,请更换实训材料。 |
7 |
程志远 |
爱信所 |
补材料 |
实训4:出庭证出庭人员仅有指导老师一人;裁定书实习人员身份为律师,“实习”二字系手动加上,未经法院盖章确认。 |
8 |
杨慧 |
云尚至昭所 |
补材料 |
实训1-5:授权委托书、代理词、质证意见、庭审笔录情况说明未注明实习人员。 |
9 |
汪正艾 |
圣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4-5:代理词初稿、正式稿需指导老师签字。 |
10 |
陈箐 |
浩天(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缺少证据目录(初稿、正式稿); |
11 |
罗铭峻 |
新高的所 |
补材料 |
实训1-2:均未提交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初稿、正式稿)。 |
12 |
王奇 |
瑞途所 |
补材料 |
1、实训2:委托合同中约定了分阶段代理和风险代理两种委托方式,但无法看出该案中双方具体选择了哪种费用支付方式,请提供完整的合同或提供书面证据,可证明双方就本案协商一致的费用支付方式; 2、实训3: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无法看出收费金额,请提供完整的合同,并注意所提供的发票应与合同收费金额一致; 3、实训4:①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无法看出收费金额,请提供完整的合同;②请提供与合同金额对应的发票; 4、实训5: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合同无法看出收费金额,请提供完整的合同。 |
13 |
宋晶晶 |
光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习心得及指导律师意见需亲笔签名。 |
14 |
郑宇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5:指导律师点评、实习心得均与实训1存在雷同的情形。 |
15 |
朱海燕 |
天煦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授权委托书早于实习证登记前以实习人员身份签订且有明显涂改,请更换实训材料; 2、实训2:实训记录内容明显错误,实训记录、办案总结时间迟于提交时间、归档时间; 3、实训4:早于实习证登记前以实习律师名义参与案件,请更换实训材料。 |
16 |
杨俊 |
众贤所 |
补材料 |
实训1/4/5:指导律师意见点评过于简单且形式雷同,请就个案进行点评。 |
17 |
朱叶舟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3:出庭证或所函提交错误; 2、实训4:需补充我方证据目录正式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