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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日期:2016-05-12    阅读:3,636次

        【问题】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存在罪与非罪的本质区别,但又有相似之处,表现在行为人事实上都没有预见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危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划清二者的界限。那么,应如何区分两种行为的性质,在区分时又要把握哪些细节呢?

        【蚂蚁观点】

        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客观上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这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意外事件。我国《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从刑法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意外事件的特征主要是:(1)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2)行为人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主要特征是:(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应当预见是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

        由二者的特征可见,区分两种行为性质的关键是对损害结果能否预见或应当预见,即判断行为人有无预见的能力。预见能力因人而异,在判断时应结合以下细节具体分析:

        1、判断的基础,应当把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行为时的客观环境结合起来;

        2、判断的方法,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把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与具体行为人的智能水平结合起来;

        3、判断的标准,应当在考察一般人预见能力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具体智能水平。

        简言之,先考察行为人所属的一般人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再考虑行为人的智能水平是高于还是低于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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