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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3】154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9月11日-20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九批申请的110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4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4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九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3年9月21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九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王冬晨 |
致邦所 |
补材料 |
实训5:该项目未见于《实习鉴定书》,请按照实习鉴定书所载业务办理情况上传实训项目。 |
2 |
吴亚星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实训1:记录时间、内容不能体现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于该实训项目中的参与度,建议补充资料或者更换实训项目。 |
3 |
王瑜 |
法德东恒(溧水)所 |
补材料 |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所有的实训点评雷同,请就个案件做出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点评。 |
4 |
武娇利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与实训1裁定书案号不同,但均为同一项委托代理事项,实训2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5 |
程沁瑜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实训2:与实训1为两个行政复议案件,但均为同一项法律顾问合同服务内容,实训2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6 |
杨馥萌 |
京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3:指导律师点评雷同,请就个案做出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点评。 |
7 |
何洁梅 |
建纬(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未参与庭审,无法体现实训工作量,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8 |
李健 |
法德东恒(溧水)所 |
补材料 |
五个实训材料中,实训3、5都是撤诉结案,没有庭审环节,尤其实训5,作为被告,只提交了一份答辩状,不能认定达到完成一个实训案件70%的工作量,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
9 |
刘伟 |
中银(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2、3:指导律师点评于实习心得雷同,请就个案做出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点评与实习心得。 |
10 |
刘坤 |
致邦所 |
补材料 |
实训1:报告终稿无律所盖章。 |
11 |
甘盼盼 |
石城所 |
补材料 |
实训1:收案审批单无审批人签字。 |
12 |
王松 |
小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1、5个指导律师点评内容过于简单,且有部分内容雷同,请就个案做出与案件有关的专业点评; 2、实训3提供自行记录的调解笔录; 3、实训4、5的首谈和诉前讨论时间颠倒,实训5的实训记录内容错误。 |
13 |
王宁馨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2、3、4指导律师点评将实习人员称呼为律师,请规范用语; 2、5个案件的首谈时间、诉前和诉中讨论时间、开庭时间、实训记载的时间颠倒、错误、混乱。 |
14 |
吴征宇 |
圣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4:作为诉讼项目不具有完整性,工作量反映不足,建议更换实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