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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19】30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为适应律师业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促进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发挥职能作用,配合省律协规范完成委员会换届工。市律协近期将组织我市优秀律师参加省律协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成员的竞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员遴选基本原则
1、省律师协会监事会成员不担任工作委员会委员,担任业务委员会委员的,不从事相关业务委员会监督工作;
2、市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主任原则上为省律师协会相关委员会当然委员;
3、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须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4、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委员分别由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担任,鼓励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申请加入其他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
5、鼓励第九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积极申报各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
二、委员报名条件和产生方式
(一)委员报名条件
1、执业三年以上(2016年2月28日前)的专兼职律师或在党政机关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其中,申报惩戒工作委员会和复查工作委员会委员须为执业五年以上(2014年2月28日前)的专兼职律师;
2、政治素质高、大局观念强,拥护宪法,坚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行业协会活动,具有较强的公益心;
4、工作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管理经验;业务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领域业务,在该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委员产生程序
1、委员候选人自荐。我市符合条件的律师由本人填表,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推荐,由市律师协会汇总统一报省律师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每名律师最多申报2个委员会(含工作、业务委员会);
2、市律协推荐。省律师协会秘书处对委员自荐人选进行初审核查后,由省、市律师协会共同磋商遴选,依分配名额正式推荐上报委员候选人;
3、省律协会长办公会审定。正式委员人选由省律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确定。
三、委员会主任报名条件和产生方式
(一)委员会主任候选人条件
1、工作委员会主任应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管理经验;须为省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理事;
2、业务委员会主任应熟谙相关领域业务,在该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专业研究能力和组织能力;
3、委员会主任应具有真实履职意愿和充足履职时间;
4、除以上条件外,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不兼任委员会主任;兼职律师不担任委员会主任。
(二)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产生程序
1、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审议成立两委遴选委员会,负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选聘工作。遴选委员会由省律协会长班子部分成员,省司法厅律管处和省律协秘书处负责人,监事会成员,律师代表和法学专家代表组成;
2、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两委遴选委员会审核、会长办公会审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
3、业务委员会主任先由两委遴选委员会组织采用竞聘方式产生候选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业务委员会主任竞选候选人由两委遴选委员会确认,每个业务委员会主任竞候选人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经竞选,得票最高者为业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
4、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由两委遴选委员会推荐,经省律协秘书处审核后,报省律协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
四、有关要求
1、申报律师须如实填写报名表(附件1),一旦发现有弄虚作假情况,即取消报名资格;拟竞选业务委员会主任的律师,须在报名表中注明相关情况,不作注明的,视为不愿意参加竞选;社会兼职、论文、典型案件材料、获奖情况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2、执业未满三年,但在党政机关和企业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一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请提供相应的从业证明材料;
3、业务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确定后,竞聘方式、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另行通知。
五、截止时间及报名方式
本次报名两类材料都需要报送,纸质版报名表(含相关证明材料)和电子版报名表(只需要报名表)。
报名截止时间:2019年3月8日下午5点30前。
1、纸质版报送方式:
请将委员会报名表以及社会兼职、论文、典型案件材料、获奖情况等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在报名截止前通过邮寄或本人送达方式送至市律协秘书处(需准备一式两份)。
2、电子版报送方式:
请打开市律协网站:http://www.njslawyers.org,在网页右侧通知公告栏内,找到并打开《关于组织律师参选省律师协会九届理事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成员的通知》,在《通知》页面内最下方找到报名窗口,用律师个人号登陆后,按照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并上传报名表。
南京市律协秘书处地址: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南大苏福特科技创新园2号楼6楼。
联系人:陈杰,联系电话:025-68567885。
附件:1、《省律协相关委员会名单》
2、《省律协九届理事会“两委会”报名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