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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李凌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568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下“虚假应聘司机骗车案”的犯罪构成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辆开走,非法占为己有,并以同样手法连续作案7次。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及具体涉案金额的前提下,本文将从三阶层(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与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出发,深入分析甲的行为性质及所涉罪名。

一、 三阶层理论下的犯罪构成分析

1、构成要件该当性

甲实施了两个核心行为:其一,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欺骗用人单位,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甲具备真实身份及应聘资格),从而与之建立用工关系并赋予其司机职责(包括临时占有、控制车辆);其二,在获得车辆控制权后,利用送货之机,违背单位意志,将车辆转移为自己永久占有,拒不归还。其结果是用人单位失去了对车辆的所有权,用人单位的财产法益受损。

 甲使用虚假身份骗取信任(欺骗行为)是单位做出用工决定(处分用工机会及伴随的车辆临时控制权)的直接原因;甲利用此身份获得的职务便利实施侵占行为(转移占有行为)是导致单位最终丧失车辆的直接原因。

 甲使用假身份应聘时,明知其身份虚假,但是这一行为本身虽具有欺骗性,但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行为在将车辆开走时,甲明知该车辆属于单位所有,仍积极追求将其永久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最终实现)。甲的利用假身份行为及最终的财产侵占行为均持直接故意。

分析本案的罪名,盗窃罪的核心逻辑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在本案中,甲实施了窃取车辆这一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车辆的目的,在行为方式上,甲使用虚假身份骗取信任,并且利用工作便利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从犯罪次数来看,甲作案 7 次,多次实施该窃取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认定。

所以,甲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2、违法性

在判断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后,需进一步判断其违法性。违法性判断主要是考察行为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甲的盗窃行为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法益侵害性),且不存在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如被害人的有效承诺)。甲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将车开走并据为己有,这种行为对单位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实际侵害,符合违法性的判断标准。

3、有责性

有责性是三阶层理论中最后一个判断阶层,主要考量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以及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等因素。

本案中甲明知身份虚假、车辆非己所有,同时积极追求非法占有车辆的结果,所以甲的行为具有有责性。

故三阶层的最终结论是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 四要件理论下的犯罪构成分析

1、犯罪客体

甲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体为车辆的所有权)。该客体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的保护范围。

2、犯罪客观方面

在危害行为方面,甲实施了欺骗行为(使用虚假身份应聘)和侵占行为(利用送货机会将车辆开走非法占有)。但是甲实施的欺骗行为并不具有可责性,应当与其后续侵占的行为分开讨论。

甲利用其身为公司司机的职务之便,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实现了对车辆的非法占有,其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导致了单位失去了车辆的所有权或占有权,造成了财产损失。

在因果关系方面,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车辆的行为是单位最终丧失车辆的直接原因。二者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方面

甲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甲非法占有车辆(侵占行为)持直接故意。其显然是有预谋的犯罪行为,并积极追求非法占有车辆的结果。从其多次作案的行为来看,更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持续性和坚定性,符合盗窃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故意要求。

 故四要件的最终结论是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实务中的核心差异分析

1、逻辑结构差异

三阶层理论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首先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这是对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初步审查,该阶层主要关注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不涉及主观要素和违法性的实质判断。若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则直接排除犯罪的可能性,无需进入后续阶层的判断。只有当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时,才进入违法性阶层的判断,考察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从实质层面判断行为的违法性。最后在有责性阶层,考量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刑事责任能力等因素,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种递进式的逻辑结构,使得犯罪判断层层深入,逐步过滤掉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严谨性。

四要件理论则是平面耦合式的逻辑结构。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处于同一平面,相互依存、相互联系,共同构成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在判断犯罪时,需要同时对这四个要件进行综合考量,只有当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才能认定犯罪成立。四个要件之间不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和递进关系,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对各个要件的判断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的情况,缺乏三阶层理论那种清晰的判断层次。

2、对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判断顺序的差异

在三阶层理论中,先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该阶段主要聚焦于行为的客观外在表现,如行为方式、行为对象、行为结果等客观要素,对行为进行一般的、类型化的判断,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只有在确定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符合性后,才在有责性阶层考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主观要素。这种先客观后主观的判断顺序,能够有效避免主观判断对客观事实认定的不当影响,确保犯罪认定首先基于客观行为,使犯罪认定更加客观、准确。

四要件理论中,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在同一平面内进行考量,没有明确的先后判断顺序。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司法人员先入为主地依据主观要素来判断客观行为,或者在判断客观要素时受到主观要素的干扰,导致主观判断和客观判断相互混淆,影响犯罪认定的准确性。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会因为过于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动机而忽视对客观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准确判断。

3、对违法性判断的差异

三阶层理论中,违法性判断是一个独立且明确的阶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的基础上,专门对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进行判断,并且具有明确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判断标准和范围,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法定或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这种独立的违法性判断阶层,使得对违法性的判断更加清晰、系统,能够准确地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为犯罪认定提供了更为严谨的违法性判断依据。

四要件理论中,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并非一个独立的环节,而是在对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综合判断过程中,通过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间接确定其违法性。这种判断方式相对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独立的判断阶层,在实务中可能导致对违法性的判断不够精准,容易出现将一些具有正当理由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犯罪的情况。

4、出罪机制的差异

三阶层理论具有较为丰富和完善的出罪机制。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层,如果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即可直接出罪;在违法性阶层,若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行为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在有责性阶层,若行为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等责任阻却事由,同样可以出罪。这种多层次的出罪机制,能够在犯罪认定的不同阶段及时过滤掉不应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要件理论由于其平面耦合式的结构特点,在出罪机制上相对不够灵活。一旦四个要件都符合,犯罪通常即被认定成立,缺乏在犯罪认定过程中的 “过滤” 机制。虽然也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的事由,但这些事由并非融入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体系中,而是作为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的特殊情况进行考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导致出罪不够顺畅,对一些边缘性案件的处理缺乏足够的灵活性。


李凌智,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科就读与南京理工大学,拥有工科、法学双学士学位。执业期间协助团队处理大量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件等。为多家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在民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法律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成功代理多起民商事诉讼纠纷案件。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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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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