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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刑民交叉典型案例(第一期)的通知
日期:2024-01-30    阅读:782次

宁律通【202421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为展现我市律师刑民交叉案件办理的成就与风采,提升业务能力,促进行业交流,市律协现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刑民交叉典型案例汇编《南京市刑民交叉经典案例选(第一期)》电子期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2020年至2023年,全市律师承办的有典型意义的刑民交叉案例。如涉及知识产权领域、金融票据领域、公司治理领域、食药环领域、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领域、婚姻家庭领域以及涉及虚假诉讼等有关领域或业务的具有典型性、指导性、代表性的刑民交叉案例。每个律师申报的案例数量不限

二、格式要求

1.案例题目需加切题的副标题,案例主要内容包括案情简介、案件焦点、办案思路、案件评析、律师简介五部分,大标题采用宋体加粗三号字体,小标题、正文及律师简介部分采用宋体小四号字,小标题应加粗,行距为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后附案例格式范本)。

2.提交案例时请对案件中涉及的当事人、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给予脱敏处理。

3.另需提供应征案例的起诉意见书、起诉书、生效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作为附件。

三、评选方式

案例由市律协秘书处进行汇总后交由市律协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及邀请的法学专家共同进行评选,择优选用,定期发布。

截止时间及相关要求

截止时间:2024315

请将案例发送至邮箱njlx68567885@163.com。案例以word文档格式提交,相关生效法律文书请扫描后以PDF格式作为附件提交,案例和相关附件请统一装到一个文件包内进行命名及压缩,案例word文档以刑民交叉案例评选-姓名-案例题目形式编辑,邮件正文请注明承办律师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电话及邮箱等信息。

 

附件:案例格式范本

 

2024年1月30日

 

(联系人:宗雅雯,联系电话:025-68567885。)

 

案例格式范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

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XXXX律师事务所 XX律师XX律师

【案情简介】

X公司诉称2016年3月,X公司B公司签署了采购协议并同时签署了保密协议,约定B公司依据X公司提供的技术图纸仅能为X公司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X公司B公司提供的涉案图纸未经X公司书面同意,B公司不能另作他用。2017年,X公司发现B公司生产并对外出售的横机设备及部件与X公司自主研发生产的横机设备部件外观及技术要求完全相同,而这些部件正是之前X公司B公司签署的采购协议中涉及的横机部件。因此,X公司认为B公司在未经X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X公司的技术图纸用于自己横机的部件生产,违反了协议约定不得使用X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条款,B公司利用X公司要求保密的技术图纸,非法生产横机设备,给X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1B公司继续履行采购协议中的不作为义务,立即停止违反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图纸描述的零部件及使用涉案零部件的机器;2B公司承担违约金100万元;3B公司将违法所得收益返还X公司,暂按5000万元计算收益;4B公司承担X公司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30万元。

B公司辩称本案案由为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涉及的是在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过程中,B公司是否违反保密义务,将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进而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之争议,其法律关系是B公司X公司之间约定的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非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侵权法律关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B公司X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X公司B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时,B公司又因涉嫌侵犯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某市公安局认为B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侦查,将立案理由进行了说明并函告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30日收到某市公安局关于立案侦查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的函及附件。

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的裁定:(驳回原告X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宣判后,B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销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02民初2329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案例焦点

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办案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本案中,B公司认为,本案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系侵权法律关系,二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之规定,本案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应当继续审理。由此可见,本案二审争议核心在于判断本案所涉法律关系与B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本案B公司X公司之间因履行采购协议及其附件保密协议产生争议,X公司B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B公司又因涉嫌侵犯X公司的商业秘密包含涉案合同所涉技术秘密犯罪与其他案外人一并被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可见,本案系X公司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B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B公司涉嫌侵犯X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是二者所涉案件事实具有重合之处。本案为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X公司B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一审法院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某市公安局,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因此,一审法院以“B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为由,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结论错误,最高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是,B公司所提一审法院未经诉辩程序明确技术秘密便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构成程序违法及本案系因家庭矛盾引发的经济纠纷不适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上诉理由,欠缺法律依据且并非本案是否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之要件,故最高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评析

本案明确了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刑民交叉案件的实际办理,历来就是难点和热点,疑难争议问题较多。但概括起来看,有两大基本问题一是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的操作顺序如何把握,两者孰先孰后,能否并行不悖;二是刑事或者民事判决作出后的既判力问题,也即先行作出的刑事判决或民事判决,对民事部分或刑事部分处理的效力。本案涉及第一个基本问题。而刑民交叉谁先谁后的问题,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程序先后问题,还涉及司法理念的深层次考量。目前,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保护产权及保护企业家权益、构建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裁判规则,既要保证民事案件的公正和及时处理,又要防止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既要避免以涉嫌犯罪为由插手经济纠纷,也要避免以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刑事立案。

一、先刑后民”机制之下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

先刑后民”这个司法习惯形成已久,先刑后民”是制定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的一个大原则。这个原则早在20世纪80年代便基本确立。例如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 等文件,均采取了先刑后民”的立场。在其后的司法文件中,除个别认为可视案件实际情况刑民并行”外,绝大多数都是在强调先刑后民”。

需要指出的是,在先刑后民”机制之下对于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关司法文件的规定并不一致。1998年《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处理方式是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而1997年《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是中止审理”。由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方式(1民终于刑,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2民刑并行,民事案件继续审理,仅将与民事案件有牵连,但与民事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3刑先民后,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将与民事案件有牵连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

如前所述,刑民交叉”案件针对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不统一,为什么会如此呢究其根源,还在于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判断标准存有差异。《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以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为区分标准。而《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采取的是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除了上述的同一事实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等含义不尽相同的认定标准外,在刑民交叉”的判断上,《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还提出了民事案件是否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为前提”的标准。不过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还是采用同一事实”的判断标准。即认为刑事、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的,属于刑民交叉案件,原则上应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一并处理。

对于如何判断同一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亦认为,所谓同一事实”,是指行为主体、行为客体或对象,以及行为表现三者均相同的情形;如果其中之一发生变化的,则属于不同事实”,应当分别作为刑事与民事案件独立审判。具体来说,从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来看,同一事实”指的是同一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同主体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同一事实;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的,可以认定为同一事实”;从要件事实的角度来看,只有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的情况下,才属于同一事实”。上述判断标准比较清晰,易于操作。但同时也应当看到,从实际情况看,刑事与民事案件并非只有事实完全竞合”一种交叉形态。在事实部分竞合,或者彼此存在主从、隶属等牵连关系时,同样产生刑民法律关系需要整体考虑刑民诉讼程序需要协调推进的必要性。严格地讲,刑民交叉案件的考量,实质是如何准确掌握经济犯罪的界限,重点在于切实贯彻刑法谦抑原则,审慎把握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及成罪标准,以及从严掌握相应的证据规则。只有如此,才能让刑事与民事各有轻重、各安其位、各司其责。

三、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新视角

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民交叉案件采用先刑后民”的处理方式,确实有其简便、易操作的优势,因为在刑事优先的情况下,可以借助国家公权力机关强大的事实调查能力,来弥补一些当事人自行诉讼时在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从而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客观公正处理。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既然先刑后民”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法则,就不能过于机械地、绝对地理解,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事实上,先刑后民”的程序便利性也并非绝对的,一些情况下,先刑后民”也可能造成一种程序上的非便利和不公正。先刑后民”甚至还可能被某些人恶意利用,成为干涉民事案件或者寻求自身不法利益的挡箭牌”。比如,利用先刑后民”原则将正在进行的民事或经济纠纷案件中止,甚至裁定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已成为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利用刑事诉讼手段干扰民事诉讼程序进程的工具,甚至成了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经济纠纷的一个重要借口。

即便是同一事实”,在发生刑民交叉的情况下,也不宜搞一刀切”。在处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我们必须明确一个基本立场,那就是要选择更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更为公正有效解决问题的思路与机制。与其在同一事实”的判断上纠缠不清,进而在决定是否适用先刑后民”机制上举棋不定,不如立足于更佳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来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具体来说,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根据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民事诉讼发生的时间顺序,以及两者之间的审理是否存在依存关系,来确定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受理和审理(1当刑民交叉案件引起的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处理不会产生矛盾,两者也不存在相互依赖关系的,可以刑民并行”,各自分别进行或者并案审理。2当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发生冲突,民事诉讼的进行需要以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应当先刑后民”。3当刑民交叉案件引发的刑事诉讼需要以民事诉讼的结果为前提时,则应当先民后刑”。

四、涉商业秘密案件的具体考量

具体到本案,到底采用哪一种处理方式更为合适,涉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是否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还是按照前述规定区别对待,目前尚无明确定论。本案的处理,让我们看到先刑后民”的司法习惯在松动,开始重视起刑民并存”的程序意义。涉商业秘密民刑交叉案件如何处理,其标准亦需要确定涉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是否基于同一法律事实产生之法律关系,并从立足于更加保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出发,以免将简单化民事纠纷刑事化。本案系X公司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所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浙江省某市公安局所立案侦查的B公司涉嫌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系B公司涉嫌侵犯X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律关系。可见前后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嫌疑经济犯罪。尽管本案的案件事实与浙江省某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商业秘密犯罪案具有重合之处,但X公司B公司之间的涉案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受影响,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不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故一审法院应当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浙江省某市公安局,同时,一审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

【律师简介】

1.XXXXXXX律师事务所..................

2.XXXXX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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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宗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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