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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问道与修行
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和平
日期:2016-01-22    阅读:1,617次

随着法官“下海”和律师“上山”,法律职业之争愈加火热。时光辗转,从事律师这个职业已逾十二载。都说七年之痒,于我而言,这个职业却仍然如当初一样闪耀着迷人的光芒。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十年的光阴足以让树苗成长为大树,对律师而言,也许一切才刚刚开始。况且,在不断成长的法律面前,我们都是“新人”,在此暂且和大家交流下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律师的坐标

无论选择何种职业,最重要的是定位。正如法律有实然和应然之分,律师职业也大抵如此,那么律师的实际状况是怎样的?从律政俏佳人到金牌律师,一系列律政剧中光鲜亮丽的律师形象给这个职业也带上了多金的光环。的确,这个行业的蛋糕很大,然而差距也很大,漫步云端和仅能保证温饱并存。同时,到达云端的青云梯不易攀登,其中的艰辛都掩藏在那些夜以继日的奋战中。多金之果需要时间、精力来灌溉和维护。冯象的《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一文标题本身就对律师职业一针见血提出问题,律师时刻都面临着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一面是对客户忠诚、尽职义务,一面对法律负责的社会责任。角色的冲突和两难的选择,这恰恰是律师准确定位、寻求出路的契机,在市场化定价之下,准确把握受众需求是律师执业的最大突破口。

首先是客户。客户青睐的往往是那些能在其只言片语或冗长叙述中迅速剪裁事实、把握核心,并条理清晰地为其分析利弊和处理方案的律师。其次是法官。法官信赖的则是精通业务、沟通能力强、品行端正的律师,毕竟两者都是法律人,律师在提出意见时也能向法官引入新的裁判思维,形成相互尊重、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良性互动。总的来说,这一职业是对综合能力的考量,正如“台下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律师提供的服务也是一种消费品,要在短时间内说服“货比三家”的小客户到征服大企业家,或者是于法庭外形成预判而决胜于千里之外,于庭审内说服业务精深的法官,除了精湛的专业技术外,良好的沟通能力、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新颖的营销手段也必不可少,尤其大数据时代,与网络发展趋势相契合的思维和品牌化策略的重要性不断彰显,而这些都是日积月累经验的产物,非朝夕可成。

对青年律师来说,又应该如何应对这些现实?从外部看,多金让很多人对这个职业产生市侩的印象,这就更需要理性的态度:一方面,合法的律师收费是必不可少的,这种收费体现的是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的肯定,某种程度上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明证。同时,从司法考试到实习律师再到执业律师,律师的培养成本高昂,从接案到开庭,律师服务过程周期长,付出的劳动多样,收费也可理解为是一种成本的回收。律师谈钱并不俗气,关键是自己的能力须提升到与之相匹配的程度。尤其青年律师,需要制定自己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于3-5年内发现自己的专长领域,这也是当下分工精细化的要求。专业就是律师形象的最好代言,专业化进而品牌化,在专业中不断炼化,知识才会成为真正的力量。

另一方面,于青年律师个人而言,多金绝不是做律师的终极目的。真正要做好这个职业,还应该有长远的目光和宽广的胸怀。当前律师行业发展市场还不成熟,律师往往游走在对客户的忠诚和对法律的遵守之间,良好的品性是发展人脉的必备品。同时,以案件为基点不断拓展延伸,不以案件类型及收费来决定做事的态度,细致妥帖地对待客户的需求,那么个案不仅仅会成为进步的阶梯,也会成为未来的案源。

另外,律师作为社会一员,也应该有自己的社会担当。不卑于上,不欺于下,相互提携,重视团队合作方能致远。

二、律所的空间

个人总是依附于组织而得以生存,选择一个好的平台也很重要。我很庆幸能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工作,三法所依托南京法学会于1995年成立,以“法治宣传、法学研究、法律服务”为办所宗旨,以“争创一流品牌,建设百年老所”为目标,2005年被评为首批“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一直以来,三法所致力于青年律师的培养,开设三法名家讲坛、午间沙龙、案例分析等培训项目,配套年中、年末的考核、奖励等常规考评机制,宽进严出,不断探索符合时代需求的青年律师培养模式。作为三法所青年律师的培养团队成员之一,我深深地感受到青年律师是律所延续和打开未来发展之门的金钥匙。因此,律所应该为青年人打造一个“有温度、有深度、有厚度”的平台。

首先,是有温度。律师职业发展初期可谓是青年人的艰难期,既是磨练也是一种“陶沙”机制。各地的律所应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给予青年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辅之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机制,这是留住人才、稳定军心的第一步。毕竟只有广泛撒网,才能集聚人才,发掘其潜力。同时,律所也应鼓励骨干型律师从案件、生活等方面扶助青年律师,相互合作,因为这些新鲜的血液往往能打破思维定势,给案件思路带来新风,于骨干律师自身也会形成激励,倒逼其业务能力的提高。

其次,是有深度。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细节往往也决定了案件的成败,尤其是与当事人的沟通、法律文书的写作。律所应加强对青年律师的综合性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接待能力、文书写作、语言表达等,全方位、多层次不断提高青年律师的能力。同时,律所可借鉴学校的导师制度,实行指导律师与实习律师“11”的对内负责外,可探寻交叉型指导模式,让青年律师在不同案件类型中加以锻炼,形成严谨的工作作风。

最后,是有厚度。律所在拓展自身业务的同时,也要注重青年律师的道德品质和职业伦理的培养。一方面,律所可将道德伦理教育贯穿日常培训,选任道德品质高尚的律师作为指导老师;另一方面,律所可以通过加强对公益事业的投入,鼓励青年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等活动,传递真情,鼓励其承担社会责任。

而青年律师在选择律所时,也应更多地关注律所的专业能力、优势领域等,若仅汲汲于初期待遇,以律所所提供的待遇来选择平台,甚至不断跳槽,那么律师这条路很难走远。过渡期是最好的积累期,无论是知识还是处世的经验,亦或是坚忍不拔的意志都将在这个期间形成。不是选择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而是学会喜欢自己正在做的事。这是一条修行之路,厚积方能薄发,浴火方能涅槃。

三、个人的修行

“师父领进门,修行靠个人。”勤奋虽是前进的动力,但方法也很重要。虽然法官和律师都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但两者在思维及方法上仍然存在较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正是为了促进双方的沟通。从法庭角色来看,法官是公权力的代表,律师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如何才能让法官采纳你的意见,成为百战不殆的金牌律师呢?既然法官和律师都是运用法律技术的人,也就各有“法宝”。那么律师应该拥有怎样的方法呢?我以为:

第一,泛读经典案例。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为了司法的统一,防止矛盾裁判和结果的不公正,案例越来越受到重视。最高法院每年都会发布经典案例对审判进行指导,这些案例中的裁判要旨往往包含着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审判的思路,这给律师了解法官提供了途径,所谓知己知彼就是如此。另一方面,这些案例本身具有的指导作用,在缺乏充分论据时,也能给律师作为驳斥对方的“秘密武器”。最高法院公报案例、指导案例、民商审判要览等都是比较好的材料。

第二,通阅重要法规。法律毕竟是个技术活儿,“拳不离手曲不离口”,因此熟练运用法律是律师生存的基本技能。熟悉重要法规,能让你在接触案件开始,便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关系,并找到解决的路径或方向。另外,不同的法规并非是完全不相干的,它们是归属于一个整体,法官在用法律时,往往不是在一部法律中寻找一个法条,而是在整个体系中寻找依据。作为代理人,如果能对重要法规了如指掌,那么在说服法官及对方时将存在“先天的优势”,节省时间。另外,实践中司法解释往往是更加细致的操作规则,这不能忽略。

第三,精通立法考量。立法技术毕竟有限,社会发展的程度是不可想象的,因此立法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需要不断解释来适应实践发展。法律从来不是无源之水,精通立法考量,也就抓住了法律的源头与核心,充分理解法律在新的案件中的现实意义及作用,从而作出最利于当事人的选择。比如全国人大法工委有关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等各种程序法及实体法的理解与适用的书籍。

第四,把握裁判技巧。裁判技巧是法官的经验总结,是其实践理性的体现。其中既有事实认定的技巧,也有法律适用的技巧。把握这些裁判技巧,就能知晓法官思维的步骤和审查的要点。所谓“打蛇打七寸”,对裁判技巧的把握可以帮助律师了解法官审查的重点,从而针对要点搜集证据,同时抢占反驳对方之先机。从另一方面来说,这种有重点地进行答辩准备,推动程序的顺利进行,赢得法官的尊重。法律更是一种思维方法,杨仁寿的《法学方法论》、《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等都是学习思维的不错选择。

第五,时念公道人心。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的要求,这种公正最终是一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那么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就不仅仅需要考虑法律这一单一的问题,还需要进行法理和情理的双重考虑,进行全局式思维。要想与法官达成共识,也就得想其所想,进行换位思考,从公道、人心进行双向考量,这对案件裁判的预见有一定作用,同时这也是一个律师应该有的社会担当,是这个越来越讲求法治、公正的时代的要求。

四、结语

什么才是最好的选择?其实最好的路早已在你脚下,所有的努力都是让自己的选择不后悔。那些挑灯夜战的日子也许很累,但我从没有后悔选择律师这个职业,相反,我认为那些阅读的时光丰盈了生命,维护法律的尊荣需要法律人共同的努力。人生是不可抗拒的前进,那些被汗水或泪水浸泡过的日子,未来会予以证明,而你,终将闪耀!



作者简介:

        王和平,硕士研究生,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人力资源部主任、公司法业务部主任,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主任、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案件调解员,南京师范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理事。业务专长:公司、房地产民商事及行政复议与诉讼。邮箱:77672031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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