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为提升南京律师刑事辩护整体水平,逐步形成有代表性的南京刑辩律师队伍,推动南京刑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南京律协自2017年启动了“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养工程”。近日,南京市律协“百名刑辩律师训练二期工程”如期进行。第9次课后作业内容是:论述《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字数不限。
现经评审,选刊部分优秀作业,供大家交流学习。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刑事辩护可以分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关于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辩护,二是定罪证据的审查问题。现实的辩护过程中,很多律师强调对法律适用上的辩护,而对证据审查上相对较弱,这就是达不到辩护效果的很致命的原因。
刑事辩护难,检法两家一旦形成了自己的定性意见,辩护律师很难撼动。笔者认为:
来自公检法方面的原因:有权力的傲慢、专业水平的自信、机械司法和惯性思维、考核制度、即使错误,也要一错到底的面子问题等因素。
来自辩护律师方面的重要的原因之一,是辩护律师证据审查能力不足的问题,或者对证据审查的忽视。
今天笔者来总结一下关于鉴定意见证据审查中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也就是说集中总结一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的审查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一、证据鉴定中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汇总。二、在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的审查问题实践经验。
第一部分 鉴定意见中的非法证据清单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相关依据:
《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
(四)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
(五)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六)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确实被污染且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的;
(八)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形。
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由其出具相关说明,也可以依法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相关依据同上)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相关依据同上)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相关依据同上)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相关依据同上)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相关依据同上)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相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相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九、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相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
十、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相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八条、《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十一、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相关依据:《刑诉法解释》第九十九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
《刑诉法解释》第一百条 因无鉴定机构,或者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前款规定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部分 在刑事辩护中,鉴定意见的审查问题
笔者在2020年办理了一起涉嫌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案件。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十一年,辩护人在和公诉人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集中力量将《鉴定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最终,该案被和谐处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这也是辩护人和当事人能接受的结果。
在该案《鉴定书》的审查上,辩护人主要从检材来源不明、违反鉴定标准、违反鉴定程序,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下面将非法证据排除的理由归纳总结如下:
一、五份鉴定报告均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719号﹞以下简称“719号鉴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691号﹞以下简称“691号鉴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609号﹞以下简称“609号鉴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079号﹞以下简称“1079号鉴定”,《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森公司鉴(动物)字[2019]1931号﹞以下简称“1931号鉴定”。
(一)、鉴定检材来源不明
1、“1931号鉴定”
① “1931号鉴定”有八千多件检材,鉴定机构仅分为2批。根据该份鉴定书附件,公安已将八千多件检材进行编号。这个编号应当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就应当进行编号。按照这个编号进行送检。在卷宗中没有看到公安在搜查、提取和扣押中就这些检材进行编号。这样不能证明送检进行鉴定的检查对象就是提取扣押的东西。因此,可以讲检材来源不明。
②提取扣押物证要详细记载,本案记载不详细,如疑似象牙珠一串,这一串有多少珠子,重量多少,或者有清晰图片。根据卷宗图片,许多串放在一起拍照,无法分清每一串的情况。应当每一件扣押的物证进行拍照和编号,否则无法区分。公安提取物证不规范。
③送检鉴定的检材应当与提取扣押的物证一一对应,本案无法判断。
2、“719号鉴定”
①一双筷子。鉴定报告中没有编号。应当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就应当进行编号。按照这个编号进行送检。在卷宗中没有看公安在搜查、提取和扣押中就这些检材进行编号,无法确认是事前编号还是事后编号。这样不能证明送检进行鉴定的检查就是提取扣押的。因此,可以讲检材来源不明。
②提取扣押物证要详细记载,本案记载不详细,重量多少。应当每一件扣押的物证进行拍照和编号,否则无法区分。公安提取物证不规范。
③送检鉴定的检材应当与提取扣押的物证一一对应,本案无法判断。
3、“691号鉴定”
①“691号鉴定”有107件检材。在卷宗中没有看公安在搜查、提取和扣押中就这些检材进行编号。这样不能证明送检进行鉴定的检查就是提取扣押的。因此,可以讲检材来源不明。
②提取扣押物证要详细记载,本案记载不详细。根据卷宗图片,许多珠子放在一起拍照,无法分清每一待鉴定物证的情况。应当每一件扣押的物证进行拍照和编号,否则无法区分。公安提取物证不规范。
③送检鉴定的检材应当与提取扣押的物证一一对应,本案无法判断。
4、“609号鉴定”
①“609号鉴定”有7件检材。其中有三颗珠子,在卷宗中没有看公安在搜查、提取和扣押中就这些检材进行编号。这样不能证明送检进行鉴定的检查就是提取扣押的。因此,可以讲检材来源不明。
②提取扣押物证要详细记载,本案记载不详细。根据卷宗图片,三颗珠子和手镯放在一起拍照,无法分清鉴定物证中三颗珠子的情况。应当每一件扣押的物证进行拍照和编号,否则无法区分。公安提取物证不规范。
③送检鉴定的检材应当与提取扣押的物证一一对应,本案无法判断。
5、“1097号鉴定”
①“1097号鉴定”有1825件检材。在卷宗中没有看公安在搜查、提取和扣押中就这些检材进行编号。这样不能证明送检进行鉴定的检查就是提取扣押的。因此,可以讲检材来源不明。
②提取扣押物证要详细记载,本案记载不详细。根据卷宗图片,许多物品放在一起拍照,无法分清每一待鉴定物证的情况。应当每一件扣押的物证进行拍照和编号,否则无法区分。公安提取物证不规范。
③送检鉴定的检材应当与提取扣押的物证一一对应,本案无法判断。
(二)五份鉴定均未按照有关象牙鉴定的国家标准进行鉴定,鉴定方法不能区别象牙与猛犸象牙,并且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1、五份鉴定均未按照有关象牙鉴定的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①五份鉴定引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鉴定规范》(LY/T 2501-2015)是一个有关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物种鉴定的总的规定,不涉及到每一个野生动物如何鉴定的问题。
②五份鉴定均引用了专业书籍和文献作为鉴定依据,如费荣梅主编《野生动物产品学》、侯森林、周用武主编《野生动物识别与鉴定》及一篇外国文献资料。这些专业书籍和文献不是象牙鉴定的技术规范和鉴定标准。
③目前涉及到象牙鉴定的国家标志性有《珠宝玉石 鉴定》(GB/T 16553-2017)。这五份鉴定没有按照该国家标准进行鉴定。
2、五份鉴定的鉴定方法不能区别象牙与猛犸象牙
通过燃烧气味和紫外灯激发照射无法区分象牙和猛犸象牙,两者完全相同。
象牙和猛犸象牙在宏观形态上有一个鉴别点,就是“施氏角”的度数,也就是这五份鉴定书描述的“横切面上呈弧形十字交叉的菱形纹理,此种纹理称为勒兹纹理线,且交叉的角度为钝角”。
《珠宝玉石 鉴定》(GB/T 16553-2017)记载猛犸象牙“施氏角”通常小于100°,也就是说猛犸象牙的“施氏角”有一部分大于90°,是钝角。
目前公认的“施氏角”大于115°为象牙,有一部分“施氏角”小于115°的象牙与猛犸象牙重叠,需要通过其他方法进行鉴别。
五份鉴定均以检材“施氏角”为钝角作为象牙鉴定的依据是不科学的,这种鉴定方法是无法区分象牙和猛犸象牙。
3、五份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①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②五份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表现
《珠宝玉石 鉴定》(GB/T 16553-2017)是国家标准,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首先适用该标准进行鉴定。只有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才可以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鉴定。
这五份鉴定是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采用专业书籍和文献进行鉴定。因此,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三)五份鉴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五份鉴定符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五份鉴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鉴定意见的审查除了对《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了然于胸,同时也要对相应的鉴定标准和流程熟知。强化自己在证据审查上的能力,对刑事辩护大有裨益。
王宝相
南京大学法学学士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