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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李露,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8-27    阅读:531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

1、从三阶层理论分析,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甲的应聘行为并不是一个诈骗行为,其应聘行为也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他的构成要件行为乃是利用其作为驾驶员的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物,这样一个客观要件决定了该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在确定这一客观判断后再来判断主观要件,从主观目的来看,他有诈骗目的,根据是他取得职务身份的行为具有诈骗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甲获取虚假的身份证明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构成要件;甲的应聘行为并不是一个诈骗行为,其应聘行为也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当行为,甲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利用其作为驾驶员的职务便利占有公司财物,甲的行为是职务侵占行为。

构成要件的违法性:甲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无违法阻却事由,行为具备违法性。

构成要件的有责性: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的目的是为了入职公司后非法占有财物,从始至终都只是为了实施侵占所采取的行为,甲的伪造公文行为(手段行为)与侵占行为(目的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伪造公文是为了实现侵占目的的必要手段,应择一重处,以职务侵占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

2、从四要件理论分析,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诈骗罪,两罪侵犯法益不同,一罪不能充分评价甲的违法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1)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主体: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甲明知身份证明应当是由国家机关制作或者应由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

客观方面:甲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甲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

(2)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主体: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方面: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处分涉案车辆给甲占有;

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甲的非法占有目的形成于其应聘司机之前,所以在公司将车转移给其占有之时,甲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不是其在合法占有车辆后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故认为其并不构成侵占类犯罪;受害公司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了财物,并非系甲秘密窃取财物,故认为甲不构成盗窃罪。

二、四要件理论与三阶层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首先,判断构成要件先后有差异。在四要件理论中,并不强求犯罪构成要件判断的先后顺序,大多取决于司法者的思维习惯,四要件是耦合式、平面式审查,虽理论上无强制顺序,实践中往往先客观后主观,其出罪机制不如三阶层清晰;三阶层理论中明确了该当性-违法性-可罚性的判断顺序,并不因使用者个体差异而产生先后判断顺序的差异,强调三阶层的递进式、位阶性逻辑(前阶层的否定导致后阶层无需判断)是其核心特征,这有助于体系化出罪(如无构成要件符合性则直接无罪,无需再问违法、有责)。

其次,违法、责任位阶有差异。四要件理论中,并不区分违法与责任,虽然将其融入了四要素之中,但是并不具有依赖、先后关系,四要件将主客观要素并列,不强调逻辑位阶关系;三阶层理论中,明确违法是责任的前提,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是具有违法犯罪行为,若是没有违法行为那么便不需要再对是否有责进行判断,违法是客观的、一般的,责任是主观的、个别的,无违法则无责任。

最后,实务界适用程度上有差异。四要件理论 扎根于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结构相对简单直观,易于被司法人员(尤其基层)掌握和运用,侦查取证围绕“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展开确实更直接;三阶层理论 逻辑更严密,体系性更强,对复杂案件(如共犯、错误论、未遂与不能犯区分)的分析更有优势,更能体现刑法保障人权的功能(通过阶层出罪),理论门槛稍高,但在法学教育、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影响力日益增大,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或辩护中,三阶层的思维模式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所运用。


李露,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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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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