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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三个关系,树立三个文化意思--从服务收费谈起,浅谈律师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作者:陈大舜   日期:2007-07-18    阅读:7,899次
  律师服务收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这里讨论的既不是律师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也不是律师服务质量好坏的问题,而是想谈谈律师“服务收费”与“律师文化”的关系问题。 

  马斯洛把人类的需要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会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而温饱阶段考虑的是生理和安全需要;小康阶段考虑的是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富裕阶段才考虑到自我实现问题。长期生活在温饱阶段,甚至是小康阶段的律师勿需讲究“律师文化”的必要。笔者是面向农村基层服务,长期生活、工作在“老、少、边、穷、库”的执业律师,执业几近20年,充其量也不过还处在温饱阶段或力争超出“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向“社会需要、尊重需要”奋斗的阶段,根本还谈不上“自我实现”的问题。但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把律师无偿提供法律援助,无论是从道德层面还是从法定义务方面来看,做为“律师文化”反映的特例姑且不说以外,都是有偿的,律师服务是要收费的,也是最基本的。所以,律师服务、收费的一言一行,无时无刻无不折射出我们职业的“律师文化”来。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文化”不仅仅是“自我实现”富裕阶段律师的事。 

  做一名执业律师,只要你入了“律师”这个行当,无论你是属于哪一个生活层次的人,就必须都具有相应层次的律师文化,这更是做执业律师本身最基本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如下三个关系,树立三种文化意思: 

  一、正确处理服务收费与生活保障的关系,树立律师职业素质定位的文化意思 

  在收费的问题上,突出的表现有两种不良现象:一种是为达到争揽业务的目的压低收费。尤以刚刚从事律师行业,或者说执业经验不丰富,加之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无序竞争,社会关系少,社会阅历少,再者现在有许多图人数多的律师事务所,名为规模所,实为各自为战。新律师得不到指导帮助,办案中,照本宣科,按图索骥,实务中眼高手低,无从下手。因此,这些律师竞争力较弱,加上团体会员费、个人会费、年检费、保险费(有的地方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巧设各种门拦和名义向律师收费,否则就横刀舞棒相要挟)等等,合法的不合法,合理的不合理的费用,一年下来,根本就没有什么节余,甚至有些律师连上述费用也难以承受。经济欠发达,许多律师不仅很难挣到较高的代理费,而且在曾多糊少案源有限的情况下,于是乎为争揽同一业务压低收费,同行竟相压价,相互诋毁,这一类居多。另一种漫天要价,巧立名目向服务对象加收各种费用,执业几年小有一点儿成绩,沾沾自喜,自我吹嘘,极力炫耀,故弄悬虚,外加上一点对同行相互诋毁,以此来达到多收入的目的。这两类人,往往都忽略了自己作为一名律师应当具备的基本素养与社会评价。 

  律师,不应当是仅仅为了谋生存的高级乞讨者;为了活命讨碗饭吃的另类丐帮;律师,是不依靠政府财政供养,而反为政府纳税做贡献的群体;律师,更是个高智商、高文化、高修养的职业,在世界范围内对律师的要求都很高。 

  因为,社会上的事物是复杂多变的,作为一名律师,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精深的科学知识、丰富的社会经验是不可能准确地将抽象的法律规范解释或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并定纷止争、化解冲突、维护人权和法律尊严。这也就是说,律师本身就应当是文化素养与道德素养等综合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 

  而“律师文化”就是指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所共同具备的人文素养和专业水平。具体来说就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积淀的由“服务理念和核心价值、道德、知识、专业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及团队文化等”诸元素构成的总和。 

  律师文化,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律师意识形态的好坏、优劣、先进性与否,直接关系到律师业生存、发展的质量。所以,律师在收费与生活保障的关系上,要自觉体现出或树立起律师职业素养的特定位置意思,加强律师文化的建设与修养。 

  二、正确处理服务收费与“两线”的关系,树立执业纪律真正自律的文化意思。 

  笔者所称的“两个警戒线”:一个为“生命线”,一个为“高压线”。我们把“诚信执业”叫“生命线”;把“依法执业”叫“高压线”。如果我们收了费不服务,不履行我们的法定职责,就会断送我们律师职业的生命;如果我们收了费滥服务,或不正当履行我们的法定职责,硬触“高压线”,那同样也会断送我们律师职业的生命。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规定了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和人民利益,忠于法律和事实,坚持真理,维护正义,道德高尚,廉洁自律,诚实信用,尽职尽责,保守执业秘密,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勤于学习,提高素养。从中可以看出二者的关系是相通相融,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文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律师职业道德水准直接影响到律师文化建设。我国的律师业起步较晚,新中国成立之前,律师大多数被人们称为“讼棍”,不为民众所尊重,也是生活逼迫及社会大环境所造成的,但也出现过大律师施洋、史良等具有铁血骨气的律师或“讼师”。解放初期,一直是进行无产阶级专政、军管或者打击国民党残余势力,几乎没有律师业务的开展。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砸烂公、检、法,群众专政盛行,当然律师业也一样无一幸免。直到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但当时的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国家核发编制,象现在的公务员一样,是国家公职人员,具有强烈的优越感。许多律师都是国家任命、指派,情愿不情愿,专业非专业的都成为了所谓的律师,文化层次、素质水平参差不齐。1986年以后,司法部开始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2001年12月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修改了系列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确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律师的准入制度逐渐走向规范并与世界接轨。律师队伍的素质明显提高,越来越年轻化、专业化、律师文化建设的内涵越来越丰富、基础越来越稳固。 

  但在现实生活当中,有些人往往忽视了律师本身??应当具有或必备的这来自不易的社会价值素养与文化内涵的素养。有的,多收少上帐;有的,收了不上帐;有的,收了不服务;有的,收了滥服务。一切只为了一个“钱”字,大包大揽,包打包赢,不择手段,甚至向法官或检察官、看守所警察等人送礼、行贿;向业务单位提回扣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对当事人还大言不惭第自我吹嘘??“这是我某人的能耐”。最痛心的也是最可悲的是:他们对做不到这一点的律师同行,就会被这类极个别占据话语权(往往是理事、常务理事甚至是行政主管和索贿受贿的官员、掌权者等等形形色色)的既得利益者,认为那些一惯行得稳座得正的不善于搞投其所好的律师就是不识时务的另类,就会以“某某同法院关系不好”为由来诋毁与相攻击。以此来达到自己争名夺利的目的。(笔者这里绝非是危言耸听,也毫无贬低前几年行业纪律教育的成效之意)。但这种现象今天在一些地方,渐渐演变成为了一种司空见惯的“潜规则”。这才是真正最可怕的!!! 

  殊不知,我们律师不应当是教唆词讼的奴仆! 

  殊不知,我们律师不应当是依附权势的势利小人! 

  殊不知,我们律师更不应当是权钱交易的红娘和皮条客!! 

  殊不知,我们律师更不应当是腐败官员与特权的幕僚和捐客!! 

  这就要我们律师时刻牢记“两个警戒线”,自觉加强政治纪律休养和文化道德休养。 

  三、正确处理服务收费与职业道德的关系,树立律师高风亮节形象的文化意思 

  在律师收费与服务的活动中,要力戒或摈弃“八气”?? 

  一是“牛气”:认为自己的职业活动空间相对较自由,在某种前提下,有一定优势,就装“牛” 故弄悬虚。貌似一种“无所谓”,实则是对收费服务的内容心里还没底。 

  二是“流气”:为争揽业务或显示亲近,故意攀亲拉故,与当事人称兄道弟,与办案人员勾肩搭臂;好像法院是他开,法官是他舅。可他就是不讲信用,反复无常,品头论足,专捻牛角尖,一派十足流氓习气。 

  三是“傲气”: 有一点儿成绩,沾沾自喜,自我吹嘘,极力炫耀。对他人是谁也看不起;对自己大吹大擂,包打包赢,甚至经常把“无论什么案子都不在话下”挂在嘴边。其实拿不出一个象样的案件来,牙根从来就没办过一个象样的案件。 

  四是“霸气”:居高临下,听不得任何不同意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同事,唯我独尊,惟我独大。为争业务,自相残杀,别人看笑话。 

  五是“匪气”:争名夺利,无所不用其极,恐吓威胁,吆五喝六,呼风唤雨;甚至开口的老子,举手的砣子,俨然一派绿林豪杰之义士。 

  六是“妒气”:自己大案做不来,小案又嫌麻烦,别人做了他捣乱。向主管单位打小报告,递匿名信,有意无意泼污水,告刁状;在同事之间无中生有,恶意贬损;在业务关系承办人之间挑拨离间,搬弄是非。 

  七是“晦气”:没精打采,不修边幅。遇事毫无头绪,杂乱无章。且又不学无术,不思进取,怨天尤人,自相轻贱。 

  八是“贱气”:一切为了争得业务,一切为了所谓的胜诉,其实都只为了一个字“钱”而不惜低三下四,逢迎拍马,献媚讨好。甚至别人嫖娼他站岗,别人赌博他点枪,别人消费他结帐,有求必应陪欲望。 

  基于此,律师要以“明德、博学、缜思、慎行”为最高境界。 
要求律师求公正,趋平和,守诚信、遵师道。社会的法制造就了律师,市场经济发展了律师,律师应该有商业头脑,但律师绝对不能成为当事人的雇佣军。律师应积极追求并维护社会的公正,以和善之心待人,以和善之心持事,以和善之心立行。律师虽然是:头戴荆棘王冠,手握正义宝剑的自由职业者,以自己的人格魅力、道德素养、知识水平感化公众。如果律师没有什么道德文化水准,混同一般人。那么,律师的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因此,律师处事应遵循古训,“三思而后行,可以为师焉”。以“实”处事,以“信”取胜,应成为律师执业活动的基本准则。唐朝韩愈《师说》中论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律师是法律之师,传播法律文化、传播法治理念。“水唯善下方成海,山不矜高自极天”,律师不可不懂装懂,以讹传讹。“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害人害己。 

  总之,律师要有深厚的文化底蕴,以追求民生,崇尚科学,维护人权,促进法治为己任,努力打造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品质优秀的律师群体,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谱写和谐的音符。教育培养律师的律师文化意识,应当从一言一行做起,建立律师诚信档案,加大对不良行为律师的监管力度。使规范执业的律师干有奔头,做有思路,行有标尺,围绕“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总体要求,加强律师文化建设,尤其要注重加大宣传规范执业律师的力度,树立一批人民满意的先进典型,包括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典型,为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服务的典型,长期面向基层、为基层群众服务的典型,树立律师队伍良好社会形象,使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加了解和支持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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