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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蓬勃发展,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双方在基础设施建设、贸易投资、能源资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印尼作为东南亚最大的经济体和重要的海上交通枢纽,在区域经济合作中扮演着关键角色。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化,中印尼之间的商事纠纷也逐渐增多,了解印尼的诉讼制度对于保障中国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双边经贸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印尼的诉讼制度深受荷兰殖民时期法律体系的影响,法院系统复杂且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和审级制度。印尼的法院体系包括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行政法院以及独立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宪法法院。民事诉讼程序则以荷兰殖民时期的法规为基础,结合现代司法实践逐步发展而来。本文将重点介绍印尼的民事诉讼程序,重点关注法院系统、管辖权、诉讼流程等内容,旨在为中印尼经贸合作中的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助力中国企业更好地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印度尼西亚的法院系统
(一)法院系统概述
印尼的法院系统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相似之处,这种相似性是欧洲对印尼现有法律体系影响的直接结果,根源可以追溯到荷兰殖民印尼的时期。在殖民统治期间,荷兰殖民当局实行了法律二元化政策,即对欧洲殖民者适用荷兰法典,而对原住民保留传统习惯法。尽管如此,殖民时期构建的现代法院体系为印尼独立后的制度延续奠定了基础。1945年独立后,新政府选择性地承继了殖民时期的法律和制度。这种制度延续性使得印尼法院体系在组织结构、审级制度和诉讼程序等方面与欧陆国家保持相似性。
(二)法院系统法律依据
根据1945年宪法过渡条款第2条的规定:“所有既存国家机构与法律制度维持效力,直至依据本宪法制定新规范体系。”这一条款为殖民司法制度的延续提供了法律依据,直至特别立法程序完成制度更替。
1948年,《司法机构条例》(第19号法令)首次尝试构建三级法院体系,包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但是由于荷兰的军事干预,该改革方案未能成功实施。直到1964年,《司法权力法》的颁布正式确立了司法体系的横向四元化结构,即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在纵向采用三级审判制。该法因违宪争议于1969年进入废止程序,但根据废止条款规定,其效力延续至新法颁布。
1970年《司法权力法》(第14号法律)在保留核心的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完善,成为当代印尼司法体系的规范。随后,1985年《最高法院法》(第14号法律)和1986年《普通法院法》(第2号法律)分别细化了各级法院的组织规则。
1999年的修正案启动了司法独立改革。在原制度下,各级法院的行政管辖权分散于司法与人权部(普通或行政法院)、宗教事务部(宗教法院)和国防部(军事法院)。修正案确立了最高法院的统一管辖原则,要求在2004年前完成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的管辖权转移。
通过特别立法,制度调适得以实现。例如,1998年《破产法》(第4号法律)创设了商事专门法庭,其管辖权涵盖破产程序和知识产权争议,但采取限定管辖模式,仅设置在雅加达等五个商业中心城市。2000年《人权法院法》(第26号法律)设立了临时性人权法庭,管辖严重违反人权罪案件。2001年《亚齐特别自治法》(第18号法律)则突破了传统宗教法院的权限,创设了具有刑事管辖权的伊斯兰教法法院。
2003年第24号法律于8月13日经梅加瓦蒂总统签署生效,标志着宪法法院的设立。至此,印尼形成了专业法院体系(普通、宗教、军事、行政法院)与宪法法院并存的复合型司法体系,其中专业法院维持三级审级制度,而宪法法院依据宪法行使独立的一审终审权。
(三)法院结构
印尼的法院结构较为复杂,需从管辖权划分与审级制度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1.司法管辖权划分
印尼的司法体系基于1970年《司法权力法》确立了四类专门法院体系,包括普通法院、宗教法院、军事法院和行政法院。2003年设立的宪法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违宪审查、解决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争议以及处理选举相关事务。要确定除宪法法院外的四类法院的管辖权,需要进行以下几项判断:
(1)主体性质判断
首先识别争议属性,区分是私权争议还是公权争议。私权争议中,穆斯林主体间涉及家庭法事务的专属宗教法院管辖;非宗教性民事争议则归属普通法院。
(2)刑事被告身份判断
在公权争议中,若被告为现役军人,无论犯罪性质如何,均由军事法院管辖。但是根据1999年第35号法案第22条,普通法院对军人普通刑事犯罪具有并行管辖权,除非最高法院院长签发特别管辖令。
(3)行政行为审查
针对行政机关的诉讼均归行政法院管辖,这是基于权力分立原则的特别安排。
在法院之间存在管辖权冲突的情况下,根据最高法院法案第56条,最高法院拥有最终决定权,确定哪个法院对某一案件具有管辖权。
2.三级审级制度
印尼实行三审终审制度。根据1970年《司法权力法》,法院层级分为三级,分别是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初审法院是根据总统令设立的基层法院,包括处理一般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普通法院、处理穆斯林家庭法事务的宗教初审法院、处理军事相关案件的军事初审法院以及处理行政事务的行政初审法院。这些法院是案件的首次审理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和裁决。
上诉法院是省级高等法院及其专门分院,兼具案件复审与辖区管辖权争议裁决职能。上诉法院负责对初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复审,并在必要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此外,上诉法院还负责裁决初审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最高法院是根据法律设立的终审机关,行使三大核心权力:终审上诉复核权、跨法院管辖权冲突裁决权和特别再审权。最高法院作为印尼司法体系的最高审级,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公正。
二、民事诉讼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印尼目前仍使用荷兰殖民时期制定的几部法规,适用于爪哇和马都拉岛的《爪哇和马都拉内地条例修订版》(Herziene Inlandsch Reglement,简称HIR),适用于爪哇和马都拉以外岛屿的《爪哇和马都拉以外地区条例》(Rechtreglement voor de Buitengewester,简称RBg),和《印度尼西亚自殖民时代以来的民事诉讼条例》(Reglement op de Rechtsvordering,简称Rv)。这些诉讼规则构成了印尼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此外,印尼在实践中还会参考最高法院不时发布的通函或法规。
三、管辖
根据HIR第118条第1款的规定,审理案件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这一规定体现了“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适用。M. Yahya Harahap在其著作《民事诉讼法》中指出,根据HIR第118条或Rv第142条,存在至少七个确定法院相对管辖权的标准:一原告就被告原则,诉讼通常应在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提起。二原告就被告原则附选择权,如果有多名被告,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中一名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三基于主债务人住所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被告中有一人为主债务人,其余为担保人,则诉讼应在主债务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四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未知,原告可以选择在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五标的所在地法院原则,对于不动产争议,诉讼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六协议选择的法院,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特定的地方法院来解决协议产生的争议。七国家或政府的诉讼,如果印尼政府作为原告或被告代表国家,诉讼可在相关部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起。
四、民事诉讼流程
(一)起诉和受理
印度尼西亚的民事案件主要分为两类,违约行为(wanprestasi)和侵权行为(perbuatan melawan hukum)。违约案件以存在包含违约条款的协议未前提。当协议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违约案件相反,侵权案件并不强制要求存在协议,侵权案件的重点是一方当事人因他人的非法行为而遭受的伤害或损失。
民事诉讼程序始于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院长提交请求,要求传唤被告。随后,原告需在地方法院副书记员处登记民事诉讼案件。地方法院院长将决定由一名法官还是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大多数案件由合议庭审理。院长将任命一名或多名法官进行听证、审查,并最终做出裁决。
在起诉阶段,原告应在起诉状中列明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提供争议的性质,详细说明案件事实、索赔的法律依据以及寻求的具体救济。在此阶段,原告无需提交证据,但需确保起诉状内容清晰、准确,以便合议庭对案件有初步了解。
(二)传唤与首次开庭
法院将安排第一次开庭日期,并传唤被告按时出庭。为确保被告收到通知,法院将指令法警亲自送达传票,一般来说,传票应按当事人的地址送达,并由当事人签名。送达日期应为法警将传票送达各当事人并将传票送回地区法院的日期。若当事人地址不明,法院将通过在报纸上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对于在印度尼西亚境外的送达,没有专门的程序法。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印尼领事馆或大使馆向境外当事人送达传票。
通常,从传票送达至开庭日期之间,会预留至少三个工作日,除非案件存在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处理。
如果被告未出席首次开庭,法院将安排第二次开庭,必要时还会安排第三次开庭。若被告在第三次开庭仍未露面,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作出缺席判决。此类缺席判决可以上诉,因此既不具备约束力,也不具备最终效力。
若被告如期出席首次庭审,法官将启动强制性的调解程序,并将诉讼程序延期30天,期望各方在此期间内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三)调解程序
根据2016年第1号《最高法院条例》(Supreme Court Regulation No. 1 of 2016,简称Regulation)第4条第1款以及2022年第3号《最高法院条例》关于法院电子调解的规定,法庭调解程序是强制性的。所有提交至法院的民事纠纷,包括对缺席判决的抗辩,以及诉讼当事人和第三方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执行提出的异议,均须先通过调解寻求解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可以通过网络在线进行。
调解员可由法官或其他持有调解员证书的人员担任。在法院附属调解中,当事人有权提名调解员。这一权利须在主审法官向当事人解释调解义务后的2天内行使。如果当事人在2天内未指定调解员,则主审法官将指定一名具有调解员证书的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提名多名调解员。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达成和解,双方必须在调解员的协助下,签署书面协议。根据印尼法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与普通协议类似,仅作为记录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文件。如果日后一方未能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受损方可以提起违约诉讼。因此,和解协议本身尚未产生法律确定性。法律确定性只有在当事人同意将和解协议正式化为经法院背书的和解契约(settlement deed)时才生效。达成和解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在预定的听证日期出席,通知法官已达成和解。法院将根据Regulation第27条第2款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以确保未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未损害第三方利益,且协议内容能够实际履行。若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法官可通过确认书或裁决书将其确认为和解契约。一旦确认,和解契约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强制执行。
如果各方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任何和解,调解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案件法官进行报告。案件法官收到通知后,将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继续进行法庭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和解也可以在听证过程中(调解后)达成,一旦达成和解,双方必须通知法官。
(四)法庭审理
在第二次开庭,法官将对调解的进展情况进行询问。如果调解未能成功,除非各方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额外延长调解期限(最长可延长30天),否则法官将要求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此后,案件的审理程序将暂时中止,以便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并提交其答辩状。若被告提出反诉,应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出。
随后,法院将进入正式的审理阶段。首次庭审中,原告将宣读起诉状,完整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及法律适用。庭审结束时,法官将确定被告的答辩期,通常给予7至14个工作日准备书面答辩。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进行实质答辩,可以同步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取得原告地位,法官须同时作出两个裁决,同时审理案件。如果被告在答辩中提出绝对管辖权的例外,合议庭应立即作出裁决,决定法院是否对该争议具有管辖权。如果法院有管辖权,合议庭将继续进行审判的证据听证阶段。如果法院对该争议没有管辖权,合议庭将终止审判。
在证据调查程序中,原告首先提交书证、物证及证人名单等,被告在后续庭审中进行质证。证人被传唤出庭作证,双方都有机会对对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质询。值得注意的是,在印尼只要诉讼方能够提供原始文件,就无需再论证该文件的证明力大小,这与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不同。
在上述庭审结束后,原告和被告双方将针对此前审理的案件内容,分别提交最终的结案意见。随后合议庭将召开会议,就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裁决。
(五)法庭裁判
在当事方提交结论后2-3周内,法院将组织最后一次开庭向当事人宣读裁决。法院的裁决并非即时生效并具备可执行性。只有在裁决作出后14天内未收到上诉的情况下,才会正式生效。
一般民事案件争议,应在程序开始后的6个月内解决。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因素,例如被告之一的法律住所未知,导致法院向相关方发出另一传票,或被、原告要求更多时间准备书面诉状等,通常会超出上述时间限制。
根据印尼法律,原告在立案时需预付诉讼费。如果被告败诉,法院将判令败诉方承担法院诉讼费用(Biaya Panjar Perkara)。关于委托律师和专家证人的费用,不能向对方当事人收取,由各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六)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服,有权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若当事人在法官宣布裁判时在场,上诉须在裁判宣布后的14天内提交。若裁判宣布时当事人不在场,则在收到书面裁判后的14天内提交。
上诉程序要求当事人向地方法院提交上诉申请书,地方法院将通知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答辩意见书。在地方法院收到完整的上诉及答辩材料后,需在14天内通知高等法院,并在1个月内完成案件卷宗的移交,以便高等法院进一步审理。
在印尼的司法体系中,向高等法院提起上诉通常需要6到8个月的时间。高等法院将基于当事人在地方法院提交的材料对案件进行审查。高等法院的裁决将在14天内生效并具有可执行性,除非当事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复核。目前,除了时间限制外,对高等法院裁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复核几乎没有严格的限制。此外,最高法院也缺乏基于合理法律依据审查上诉复核可接受性的机制。
最高法院可以基于以下三个理由推翻下级法院的裁决:一是审查特定案件的法院是否缺乏管辖权或超越其管辖权;二是法院是否错误适用法律或违反现行法律;三是下级法院是否忽视了某些法律所施加的要求,而这些法律规定违反这些要求将导致裁决无效。
最高法院对案件的审查将基于地方法院提交的材料,并在此过程中不会接受新的证据。最高法院的程序与高等法院相同,纠纷当事人不会亲自参与庭审过程。
五、民事诉讼简评
近年来,印尼法院积极推进诉讼电子化服务,以提升司法效率和透明度。自2012年起,印尼最高法院引入了案件追踪系统,使案件管理过程可在线使用,当事人能够实时获取案件信息。这一系统覆盖印尼所有法院,公众可以轻松获取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信息。2018年至今,最高法院进一步加快电子法院和电子诉讼的推广。通过单一的电子法院门户,公众可在线提起民事、特殊民事、宗教民事和国家行政事务领域的诉讼。当事人在起诉时,可以通过法院的在线平台提交文件,支付初审法院费用,法院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当事人发送传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进行电子庭审。
诉讼电子化是印尼司法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内容,极大地提升了印尼诉讼程序的便捷性和效率,使司法服务更加高效、透明。
而印尼诉讼程序的主要劣势与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一样,即一个司法管辖区的法院判决不能自动适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这意味着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印尼司法管辖区内得到承认和执行。另一方面,印尼法院判决也不能在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区内得到承认和执行。获得执行的唯一前提是印尼与其他国家之间存在关于此事项的书面协议(条约),或者该争议在印尼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Rv第436条规定,“除非《商法典》(Wetboek van Koophandel)第724条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法官或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领土内不具有可执行性。”事实上,印尼几乎没有其他法规声明某些外国法院判决应在印尼得到承认和执行。根据Rv第436条,所有外国法院判决在印尼司法管辖区内均不具备直接执行力。但是,存在对该条款的例外规定。2008年第17号法律(关于航运的法律)第223条(1)中规定,关于船舶扣押的法院判决无需经过诉讼程序即可直接执行,即此类判决在印尼应直接得到承认和执行。
如果当事人希望在印尼司法管辖区内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通常需向印尼法院重新提起诉讼。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将外国法院的判决作为证据提交,供印尼法院参考,但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重新审理,最终做出独立的裁决。
作者:
张佳,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股权高级合伙人、盈科江苏区域涉外专委会主任。首届司法部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学员、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专家调解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调解中心及南京调解中心调解员、江苏省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江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国际贸易及自贸区管理组”专家库专家、江苏省司法厅立法专业团队“经济建设组”团队负责人、东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南京市律师协会跨境投资合作专业委员会主任。
姜知非,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 涉外与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 实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