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刘乐悦,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19    阅读:224次
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析:

职务便利:甲作为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

非法占有:甲通过成立C公司以及其在A公司特定的职务便利,通过邮件告知的形式,要求B公司将A公司依据合同应当收取的剩余货款转入C公司账户,并挥霍该款项,实际上是将A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涉案金额500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

结论: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甲通过成立C公司,虚构事实,使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C公司账户,实际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该款项。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C公司账户,虚构A公司要求B公司将剩余款项打入C公司C公司A公司关联企业的事实。

数额较大:涉案金额500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

结论:甲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判断:

甲的行为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定性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甲的行为主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主要侵害的是单位的财产权,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甲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甲的职务系销售经理,具有就B公司采购的货物类型、交付方式等,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沟通的职务便利,但是甲不具有成立A公司的关联公司、单方变更B公司货款支付方式的职务便利。基于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甲系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B公司财物,而非单纯侵占A公司既有财产,故以合同诈骗罪定性更准确。

问题2:如A公司控告,在不让甲知情的情形下,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

1.通过公司技术部门调取甲使用工作账号B公司的往来邮件(尤其是要求B公司向C公司付款的邮件记录),固定电子数据并公证。

2.提取甲的任职文件、业务操作记录(如合同审批、发货流程等)。

财务证据:

1.核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据。

2.查询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定金的转账记录。

3.查询A公司已经向B公司发货、B公司予以验收的记录。

证人证言:

1.B公司相关人员秘密取证,确认其基于甲的指示向C公司付款的过程。

2.收集A公司内部知情员工(如财务、物流人员)的证言,证明甲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

工商登记信息:

1.调取C公司的注册资料,证明甲为实际控制人,且公司名称与A公司高度相似,存在主观恶意。

注意事项: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确保不让甲知情,以免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所有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通过以上步骤,A公司可以全面收集控告甲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刘乐悦律师,现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库成员、南京市玄武区工商联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小学“法制共建”活动授课老师等。

个人荣誉:

2019年度获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奖2021年度获“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女律师”称号2020至2022年度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奖等。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