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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分析
(一)职务侵占罪的理由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析:
职务便利:甲作为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的条件。
非法占有:甲通过成立C公司以及其在A公司特定的职务便利,通过邮件告知的形式,要求B公司将A公司依据合同应当收取的剩余货款转入C公司账户,并挥霍该款项,实际上是将A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涉案金额500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
结论: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二)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分析:
非法占有目的:甲通过成立C公司,虚构了事实,使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C公司账户,实际上是为了非法占有该款项。
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C公司账户,虚构了系A公司要求B公司将剩余款项打入C公司、C公司系A公司关联企业的事实。
数额较大:涉案金额500万元,显然属于数额较大。
结论:甲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综合判断:
甲的行为同时符合职务侵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定性需要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和法律适用进行判断。一般来说,如果甲的行为主要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且主要侵害的是单位的财产权,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甲的行为主要是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可能更倾向于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中,甲的职务系销售经理,具有就B公司采购的货物类型、交付方式等,代表A公司与B公司进行沟通的职务便利,但是甲不具有成立A公司的关联公司、单方变更B公司货款支付方式的职务便利。基于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甲系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了B公司财物,而非单纯侵占A公司既有财产,故以合同诈骗罪定性更准确。
问题2:如A公司控告,在不让甲知情的情形下,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电子证据:
1.通过公司技术部门调取甲使用工作账号与B公司的往来邮件(尤其是要求B公司向C公司付款的邮件记录),固定电子数据并公证。
2.提取甲的任职文件、业务操作记录(如合同审批、发货流程等)。
财务证据:
1.核查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据。
2.查询B公司已向A公司支付定金的转账记录。
3.查询A公司已经向B公司发货、B公司予以验收的记录。
证人证言:
1.向B公司相关人员秘密取证,确认其基于甲的指示向C公司付款的过程。
2.收集A公司内部知情员工(如财务、物流人员)的证言,证明甲的行为未经公司授权。
工商登记信息:
1.调取C公司的注册资料,证明甲为实际控制人,且公司名称与A公司高度相似,存在主观恶意。
注意事项:
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应确保不让甲知情,以免影响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所有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避免丢失或损坏。
通过以上步骤,A公司可以全面收集控告甲所需的关键证据材料,为后续的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
刘乐悦律师,现任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库成员、南京市玄武区工商联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小学“法制共建”活动授课老师等。
个人荣誉:
2019年度获南京市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奖,2021年度获“南京市玄武区优秀女律师”称号,2020至2022年度获南京市优秀刑事律师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