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介绍 >> 本会规章
《南京市律师协会业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日期:2015-05-28    阅读:7,869次
2015年1月22日经南京市律师协会七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各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发挥律师在相关业务领域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律协业务委员会是在理事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开展业务研讨和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业务规范和标准,并就不同领域的律师业务对全市律师进行指导的工作机构。
市律协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协调和安排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业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开展理论研讨、业务交流、业务宣传和经验总结;
(二)进行工作调研,拟订律师业务工作规则、指引,指导和规范律师业务,为市律协开展行业管理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持;
(三)关注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修改,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立法活动;
(四)适时组织或接受委托对我市律师参与的有重大争议的疑难案件进行研讨、论证,出具意见;就司法、执法活动及其他社会事务中涉及法律的有影响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调律师执业活动,建立与律师业务活动有关的社会支持网络,辅助律师提高执业技能和效能;
(六)组织律师开展专业学习和培训;
(七)组织和参与境内外律师业务交流与合作;
(八)收集、整理、印发信息资料,编辑出版文集,对律师专项业务适时开展统计和分析,为改善和加强行业管理提供基础信息;
(九)完成上级律师协会、理事会和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委员会的设置
第四条   理事会根据全市律师工作发展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全市律师行业业务拓展需要和律师建议,决定业务委员会的设立、调整及撤销。 
第五条   市律协设立新的业务委员会,应由理事会指定筹备人员组成筹备组,遵循个人自愿与市、区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选拔在市律协注册的个人会员作为委员,并报理事会审定后组成新的业务委员会。
第六条 业务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每个业务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不少于十五人。
少于十五人的业务委员会,由会长办公会根据本市律师行业发展状况和需要决定是否设立,不再设立的业务委员会,其职责应合并至业务相近的其他业务委员会。
第七条 业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业务委员会应在本业务委员会委员或主任委员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内指定一至二人为业务委员会的秘书,负责协调和办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名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按照自愿报名、竞争上岗、竞聘评审小组遴选、会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决定的程序产生,具体竞聘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主任委员任期一年,年度履职考核为优秀的自动延任一年,考核为良好及称职的如有意延任需由会长办公会再行审议并报理事会决定,考核为不称职的两年内取消竞聘资格。
副主任人选由主任推荐,报分管会长并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后确定。委员人选由主任推荐,分管会长决定。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业务委员会管理、执行机构。业务委员会应建立常态化主任会议制度,沟通研究工作,会议有关决定应报分管会长和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业务委员会可以聘请在本专业领域内有名望的专家、学者或有关人士担任本业务委员会顾问。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提出辞去主任职务的,由分管会长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未按本规则勤勉履行职责或不忠实履行职责时,经半数以上委员或分管会长建议并经理事会批准,可予撤换。主任职岗出现空缺时,由分管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理,直至理事会根据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选拔产生新的主任委员。   
第三章  委员的产生、增补和退出
第十三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应熟谙相关专业业务,从事本专业律师业务三年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律协活动,具有较强的公益心,品行端正,且执业期内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和行业内部处分。
加入业务委员会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保证积极参与业务委员会活动。
第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增补新的委员,应由其本人申请,经市、区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或业务委员会现有委员推荐,由业务委员会主任报分管会长决定。新增委员名单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提出退出业务委员会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由主任委员报分管会长决定,报秘书处备案。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度律师执业注册的,或者调离南京市执业的; 
(二)无故两次或累计三次不参加本业务委员会活动的;
(三)未能正确行使本规则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本规则规定的义务;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行政或行业处分的;
(五)假借业务委员会名义或利用业务委员会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商业运作,为其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扩大影响、招揽业务等谋取私利的; 
(六)其他出现不适合担任委员的情形。 
第十六条 秘书处应将各业务委员会增补、退出、撤销情况适时向社会和全市执业律师公布。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主持拟定本业务委员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确定委员会机构设置和委员分工;
(三)召集、主持本业务委员会会议;
(四)提名本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负责筹措、使用和管理本业务委员会活动经费
(六)定期向秘书处通报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自觉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和全体会员的监督;
(八)离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九)完成市律协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故不在岗、不能履职,经主任委员委托,由副主任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八条 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推荐本业务委员会新增补委员人选;
(三)对本业务委员会的经费使用享有监督权;
(四)按时参加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五)就本规则第三条所列业务委员会职责,积极主动为本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开展献计献策;
(六)每年应向本业务委员会提交一篇以上的专业论文、调研文章或典型案例评析; 
(七)负责相关业务领域信息的收集,接受业内外与本专业相关的咨询;
(八)积极主动参加本专业的各种学术研讨活动; 
(九)积极参加所在区律师管理机构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传递信息,传播本业务委员会学术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业务委员会委员以业务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时,须经本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由主任委员报分管会长批准。
第二十条 市律协对下列有突出业绩的业务委员会或委员给予表彰:
(一)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取得较大社会反响;
(二)适时提出行业规范、指引或建议,对开拓和规范律师业务具有重要意义;
(三)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四)其他突出业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一)市律协年度工作经费;
(二)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赞助;
(三)委员会有偿服务所得;
(四)其他社会赞助。
第二十二条 业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经费,由秘书处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业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作出预算安排。
业务委员会开展计划外活动,需要额外拨付2000元以下经费的,应当经秘书处报分管财务会长审核同意;2000元以上的,应当报会长审批,所需额外经费从机动经费中列支。开展重大活动的,还应当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计划内预算经费时,支出费用票据由主任负责审核,分管会长审批,秘书处按照财务规定予以核销。
市律协鼓励各业务委员会采取自筹和争取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经费缺口。
第六章  组织运转
第二十四条 业务委员会应当按照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扩大影响。
各业务委员会主任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工作总结,有意申请延任的应同时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报理事会审定,并报监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业务委员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应至少组织四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律师,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
业务委员会应将活动方案送报秘书处备案。
业务委员会应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不断创新,重在落实、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各业务委员会开展活动时,一般应提前将活动方案以一定方式通知委员。全体委员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业务委员会每次活动时,应由委员会秘书作好书面记录并形成纪要或综述,经秘书处核稿后印发。
第二十七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业务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向业务委员会主任委员书面请假。
第二十八条 业务委员会的活动应及时转化为研究成果公开发布,或将委员撰写的论文结集出版,或将研究成果以白皮书或年度报告等方式在全市公开发表。业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发布一项研究成果。
业务委员会活动信息和综述等内容应及时在市律协网站上发表,尽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等形式传播业务委员会工作成果,让全市律师共享。
第七章  履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对业务委员会主任实施年度履职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是评先评优、下年度竞聘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业务委员会参加代表评议活动,主动接受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评议和监督。参加评议活动的业务委员会主任应当在律师代表大会上述职,并接受代表质询。
参加评议活动的业务委员会应当邀请律师代表列席参加活动和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业务委员会召开会议、组织活动应当通知监事会派驻的监事或非监事委员参加,自觉接受市律协监事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业务委员会拟定的律师业务活动规则、工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通过市律协行业规则工作委员会审查后报理事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admin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