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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迪:1+1法援日记三篇之三——行政诉讼
日期:2016-07-20    阅读:1,644次

第三篇:行政诉讼    2015年10月14日    星期三

        得再打个电话了,把我在受援地锦屏县所做的第一个法援案件,做最后的落实并装订归档。下午,拨通吴道明老人电话,老人回答说“没给”,再拨通老人大儿子电话,大儿子还是回答“没时间”,“中秋节前回家的,他不在。”

        我只好说,“吴老师,那要不,我把你父亲的银行卡告诉你,你可以很方便地打款过去!你相信我的话,我过来拿,然后替你转交。”吴老师无奈,只好说“你放心吧,还是我过去给他吧!”

        这是我来到锦屏办的第一个案子,7月13日我在锦屏法援中心第一天上班,前任留给我这个行政诉讼案件,是7月17日开庭。

        1989年,吴家在农村的房子遭遇火灾,吴家大儿子(18岁)刚刚在县中上班,一家人商议后,老人向县城附近的一个村委会申请住宅用地,获得批准并交纳土地使用费,获得一块宅基地,两年的辛苦,吴家盖起了4间平房,1991年,规范土地登记过程中,县政府给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在农村,不实行房屋权属登记,土地使用权证就等于房产证。

        二个月后,《土地使用权证》被拆分为二个证,两个儿子一人一个。

        2014年,法院判决老人与老伴离婚,因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共同财产,法院未予理涉。老人认为房屋是自己辛辛苦苦盖的,离婚了才知道房子是两个儿子的,自己啥也没有了,而小儿子扬言不管他,于是来到了法援中心,提起行政诉讼。锦屏县政府因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盖章,因颁证行为成为被告,老人诉请撤销小儿子的土地使用权证,一审由自治州中院审理。

        了解到老人小儿子在开庭前,曾经来到法援中心,与法援律师(我的前任)发生口角,使用了威胁性言语,所以,这次去州中院开庭,我没有和老人同行同住,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果然,在进入法庭时,小儿子用眼神、用肢体语言向我表达了愤怒,因方言问题,他的话我没有听懂。

        通过开庭获知,当时申请宅基地,是以大儿子名义申请的,不是以老人名义申请的,当然,房子确实是两个老人出资盖的。问题是盖房行为并不影响县政府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

        案子毫无疑问是赢不了了,原因我也解释给老人听了,但赡养问题并没解决,庭审之后,两个儿子更是得意。我寻思着,该如何实现“案结事了”。

        因为老人没有要求撤销大儿子的没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大儿子又是老师,应当讲道理,我就先和大儿子搭话,首先明确这场行政诉讼,老人是打不赢的,但是,如果老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赡养费,是完全可以的,子女赡养老人是必须的,家和万事兴,希望不要劳民伤财再打民事诉讼。

        大儿子还是通情达理的,做通大儿子工作,我才过去做小儿子工作,首先我说,“我没有拿你父亲一分钱,没有抽过你父亲一根烟,我来锦屏还不到一个礼拜,我是法律援助,这是我的工作,希望你不要对我有抵触情绪。”,小儿子听我这么一说,态度开始缓和,我继续说,“这个行政诉讼,你父亲是赢不了了,但你是做儿子的,赡养父母,天经地义吧!”

        见小儿子态度有改变,我趁机提议,中午,你们全家一起吃个饭吧,你们开车来凯里(州府所在地)的,饭后,就顺便把老人捎回锦屏吧,不要让老人自己乘长途汽车回锦屏吧!

        吃饭加上同车回程,将近五个多小时,工作基本做通。

        虽然县政府是被告,但责任单位是国土局,回到锦屏后,我又找到国土局出庭人员,请他主持,把父子三人请到国土局,进行民事调解。

        经过三个小时的“讨价还价”,终于签订了民事调解书,人民调解员进行了确认,加盖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时间是7月22日。

        调解书是签了,我还得落实履行情况,不然,这个卷还是关不了。

        8月份,去电,“没给!”、“好好好,马上给!”

        9月份,去电,还是“没给!”、“去给了,人不在!”

        今天再次去电,我相信,应该不会再跟我敷衍了。

        我已经催了三次,吴老师应该不会再不给了,真要再不给,我是不会催第四次了,我直接拿着人民调解的调解书去他学校,请求学校直接扣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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