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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李俣然,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0-11    阅读:270次
第四期百名刑辩领军人才培训班第五次课后作业要求:阅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七章《刑罚的宽和》,可以结合自身实务经验,谈谈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解。

在枷锁与自由之间

——读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明确指出:“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应该包含的:一是刑法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就是暴虐的。”这一论断揭示了刑罚的本质目的并非无限度的报复,而是通过必要的、适度的威慑来预防犯罪,这也与我在实务中所体会到的深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精神相契合。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在辩护时经常会面临如何平衡犯罪危害与刑罚轻重的难题。一方面,从人本身的道德情感的角度,会对犯罪嫌疑人持批评的看法,天然的去评估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尤其在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这类极易与被害人共情的刑事案件中);但另一方面,从律师执业道德和纪律层面,犯罪嫌疑人是我们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应当为减轻其刑罚而辩护,从而去考量如何减轻刑罚,这样一来,就容易陷入一种矛盾的心理状态,仿佛在道德情感与职业责任之间被上了一道无形的枷锁。然而,贝卡利亚的理论让我意识到,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报复心理,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全,预防犯罪的再次发生。在实务中,不应仅仅着眼于对犯罪嫌疑人的谴责,更应关注如何通过合理的辩护,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过分严苛,也不过于宽纵。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是对司法公正的维护,某种意义上是刑法与刑诉法之间的平衡,这也让我们在枷锁与自由之间找到一条更为理性的道路。

贝卡利亚强调刑罚的必定性比严酷性更重要:“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意味着司法体系应当确保犯罪行为必然受到追究,而不是单纯依靠加重刑罚来威慑犯罪。实务中,早年会出现因侦查机关取证不足、司法资源有限而导致刑罚的必定性无法实现的情况,这反而削弱了法律的整体威慑力。但这种情况正随着公检法队伍素质的整体提升而逐年减少,现在不仅在实体上难以找出公检机关的漏洞,程序上也难以找出,当然这对我们刑辩律师来说更具挑战性。

关于刑罚人道主义,贝卡利亚认为刑罚应当尽可能人道,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和不必要的痛苦。这一观点在现代刑法中体现为“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刑法应当作为社会惩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应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贝卡利亚讲道:“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这让我联想到曾在网络上看到的一些社会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一时冲动犯下轻罪,却因面临重刑而铤而走险。俗话说“乱世用重典”,但这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治理方式,如上世纪严打时期,这句话在当今社会已不再适用,刑罚的适度与宽和,反而是更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正如最近几年在刑法理论界提倡的“轻刑化”,张明楷教授、周光权以及刘艳红教授等人都对此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化实施,恰为刑罚必定性与人道主义提供了制度载体。通过程序简化强化了“犯罪必罚”的司法预期,又借助量刑协商机制实现刑罚的个体化裁量。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可以通过运用专业理论知识与公检法机关沟通,促使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选择最符合刑罚目的的刑种与刑期。某种意义上,当我们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理刑期时,本质上是在推动刑罚实现贝卡利亚设想的理想状态:以最小的社会代价,换取最稳固的秩序重建。在每一次的量刑辩护中,那道无形的枷锁正逐渐转化为守护司法公正的天平支点,让我们在法律这一的理性领域里,真正获得职业价值的自由。



作者:李俣然,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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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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