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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南京所举办“《民法总则》解读”沙龙
作者:京师南京所   日期:2017-04-20    阅读:2,256次

4月18日下午,由京师南京所举办的“民法总则解读”专题沙龙在律所会议室举行。本次沙龙由邱飞律师主持,宗庆华主任、朱宏律师、张健律师、徐亚兵律师为主讲人,京师南京所全体律师参加此次沙龙。

首先,主持人邱飞律师分别介绍了4位主讲人和本次沙龙举办的背景。与当前仍在适用的《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存在诸多改动,这些改动对于实务的影响是律师必须关注的,因此本次沙龙是很有意义。

对于法人制度的一系列修改,对于法人的分类,宗庆华主任从自己办理过的3则案例出发,解析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如何解决非营利法人如何实现合理合法营利,实现该类法人的可持续发展。他高瞻远瞩地提出:从《民法总则》的起草、修改、颁布、生效的历程来看,律师应当关注法律、政策的未来发展趋势,跳脱律师的角色、现有法律框架,超越律师所能提供的传统法律服务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朱宏律师从家事审判的角度切入,系统地梳理了本次《民法总则》共计206条法条中关涉婚姻家事的相关法律规定,诸如:胎儿利益的保护,对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及规定的负效力,监护制度的修改、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规定两者的区分从学理走向法律规定的变化等。此外,她还解析了《民法总则》中遗嘱制度相关规定对于实务的影响,如在遗嘱效力被承认的情况下,遗嘱的内容违法,律师所承受风险的解析,并提出问题:在《民法总则》规定老年人遗嘱制度、在加大对配偶保护的同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冲突,该如何解决。

张健律师结合自己多年关注及服务心智障碍人士的实践和体会,从监护制度解读《民法总则》对于此制度所涉规定的的诸多修改,其中尤为显著的是《民法总则》第36条中规定的可作为监护人的组织单位扩大,总括了《民法总则》修改对于心智障碍人群保护力度的加大,同时预见了未来关于监护制度的诉讼将会扩大,值得广大律师关注。

徐亚兵律师从所办案例出发,结合《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变化,引出了值得思考的两个问题,关涉民生、涉及总则生效前与通则的衔接:1、对民法总则中规定的“公序良俗”概念的界定;2、在当前通则规定对于监护人范围界定较小而总则对于监护人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依据通则规定,可指定监护人无力监护且总则对于可指定监护人规定范围扩大的情形下,对于当前诉讼应当如何设计?

最后,邱飞律师对本次沙龙进行总结。他指出,每一个法律条文的变动,背后都充满着无数的故事,每一个条文背后都有着生动的现实,有民生的需求,有法律理想正义的追求,这些都是我们律师将来在实践当中需要去践行的。本次修订是结合将来民法分则的修改,而后形成我国完整的民法典的必要的根本性的基础,三十一年磨一剑,变化很大。民法这次修改,将原来引进西方的形成的改革开放初期的理论逐步形成中国特色民法的基本原则加规范,对接下来民法分则的制定并形成系统的民法典形成了深远的影响。民法总则的颁布实施,对于法律人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大事。对于律师而言,对民法认知不同,可能导致对案件的判断不同,从而给当事人带来不同的影响。

本次民法总则沙龙是京师南京所律师学习民法的良好开端,为律师后期学习、指导律师开展业务,为京师律师事务所在南京、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带来更大的影响打下坚实的基础。


南京市浦口区司法局

张建国

201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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