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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6-03-31    阅读:1,047次

关于印发《南京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公职律师办公室、公司律师事务部:

《南京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律协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即日起印发实施。


附件:《南京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26年3月30日



南京市律师协会恶意投诉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处理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处理投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的原则,既要保护投诉人依法投诉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投诉会员依法执业的权利,防止投诉权利滥用。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可认定为恶意投诉:

(一)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进行投诉的;

(二)指使、胁迫、利诱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进行投诉的;

(三)对于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案件,没有新事实及证据重复投诉的;

(四)一年内累计三次或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五)其他经本会惩戒专门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恶意投诉的情形。

第四条 本会在投诉受理、立案和调查过程中,应当注意甄别投诉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对可能存在恶意投诉情形的予以注意,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对于涉嫌恶意投诉的案件,由投诉受理中心、惩戒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认定,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第六条 对于被认定为恶意投诉的投诉人,记入本会 “恶意投诉人名单”,并根据其行为情节、主观恶意、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一)对投诉人进行谈话或发出书面警示函;

(二)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受理其向本会提出的投诉;

(三)恶意投诉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七条 律师协助、参与恶意投诉或者利用恶意投诉损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的,本会可以依职权立案查处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协会处理。

第八条 恶意投诉行为对律师行业形象、执业环境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本会可依法追究投诉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会处理恶意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当保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个人信息,依法依规使用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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