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汪俊龙,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20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从“公罪不究”到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处罚机制的古今法律思考

《大明王朝1566》中,海瑞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的司法理念,展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对职务行为过错的特殊考量。这一理念与现代刑法中单位犯罪处罚机制存在一定的制度呼应与理念差异。
一、古代“公罪”制度的核心内涵与价值取向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的“公罪”制度,主要针对官吏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过失或制度缺陷导致的犯罪行为,与“私罪”(因私利、私情故意犯罪)形成鲜明对比。其核心特征体现为:一是主观恶性限定,强调“因公过失”而非故意作恶;二是责任减免原则,通常采取“公罪从轻”或“公罪不究”的处理方式;三是职务关联性,仅适用于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这种制度设计既维护了官僚体系的正常运转,又通过责任区分实现了“明刑弼教”的教化功能,体现了古代法律对职务行为复杂性的深刻认知。
二、现代单位犯罪处罚机制的法律框架与理论基础
现代刑法确立了单位犯罪“双罚制”为原则、“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进一步确立“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双罚原则。这一制度设计基于“单位人格独立”与“责任自负”的现代刑法理论,既承认单位作为独立法律主体的犯罪能力,又坚持“无行为则无责任”的个人责任原则,避免了古代连坐制度的株连之弊。
三、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与实践认定
(一)法律文本中的概念界定
司法解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此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这一规定体现了“权责一致”的认定原则,将责任与具体职责直接挂钩。
(二)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规则
在责任人员区分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指出“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这一规则既尊重了单位犯罪的特殊性,又坚持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决定刑罚轻重。
四、“公罪”理念与现代单位犯罪处罚机制的比较分析 
(一)制度理念的异同
两者均体现了对职务行为特殊性的考量,但存在本质区别:古代“公罪”制度以身份为基础,强调官吏特权与等级秩序;现代单位犯罪处罚机制以责任为核心,注重行为与责任的关联性。前者侧重“因公免责”,后者强调“权责对等”;前者体现专制体制下的恤刑思想,后者彰显法治社会的责任主义。
(二)责任范围的差异
古代“公罪”适用于所有执行公务的官吏,范围较宽;现代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限定为“直接负责”者,范围更精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明确排除了无直接责任的普通执行者,与“公罪”制度下可能涉及所有执行者的规定形成对比。
(三)免责机制的区别
古代“公罪”可因“因公”而减免处罚;现代单位犯罪中,执行命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但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体现了对违法命令拒绝权的保护,这与“公罪”制度下绝对服从的要求存在根本差异。
五、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处罚机制的实践挑战与完善路径
(一)实践中的认定难题
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直接责任”标准模糊、集体决策案件责任分散、实际控制人与名义负责人责任划分困难等问题。部分司法解释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但具体案件中仍需结合行业特点与岗位职责综合判断。
(二)制度完善的可能方向
1、构建类型化的责任认定标准,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岗位制定更明确的责任清单;
    2、完善单位犯罪中的合规免责机制,将有效的合规管理作为责任减免的考量因素;
    3、建立责任人员范围的司法指引,明确“直接负责”与“间接责任”的区分标准;
4. 借鉴“公罪”制度中的主观过错考量,在量刑时适当区分故意与过失、主动与被动参与等情形。
综合上述分析,从“公罪不究”到单位犯罪责任人员处罚机制,展现了中国法律从身份责任到行为责任、从等级特权到平等正义的历史演进。现代单位犯罪处罚机制既吸收了古代法律对职务行为复杂性的认知智慧,又通过“责任自负”原则实现了制度创新。在司法实践中,应进一步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平衡单位整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既防止责任扩散危及正常履职,又避免责任集中导致处罚失衡,最终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作者:汪俊龙,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业务部副主任,扬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高静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