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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日期:2015-11-07    阅读:8,014次

中共南京市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委

2012年2月24日

 

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宁委发〔2012〕25号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修订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发〔2011〕6号),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不断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现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

1、规范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党员 100 人以上的,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委”)。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委。党员 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机关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党总支”)。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设立机关党总支。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

2、做好机关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市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委每届任期3年;机关党总支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党员超过500人的,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党员超过300人且所辖党组织驻地比较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机关党的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机关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必须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机关基层党组织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延期换届选举的,须经上级机关工委审批,提前或延迟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选举前须经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果报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委员及委员分工情况报上级机关工委备案。

3、配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应由本部门(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机关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按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正职干部配备,采取竞争上岗、公推直选等竞争性选拔方式产生,年龄应能任满一届。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须事先同上级机关工委协商,并由上级机关工委和本部门(单位)共同考察;本部门(单位)没有专职副书记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机关工委协助推荐。书记、副书记任期内职务变动,须事先报经上级机关工委批准,出缺的应在一个月内增补。

4、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设立机关党委的部门(单位),一般应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受同级机关党委和上级机关纪工委双重领导。机关纪委书记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纪委的部门(单位),应在机关党委中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5、保证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机关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部门(单位)行政经费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如有特殊工作需要,可申请专项经费。部门(单位)安排培训经费预算时,应统筹安排党员教育培训经费。

二、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6、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工作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建立创先争优机制、奖惩激励机制、成果转化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切实打造学习型机关、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干部队伍。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与经常受教育制度,集体组织学习每月不少于两次,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发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带动作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发挥市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利用各类公共教育资源,丰富教育内容,增强教育实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大力开展网上教育和学习,拓宽党员接受教育培训的渠道。建立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档案,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党员干部提拔任用的条件之一。

7、深入开展“三争一创”实践活动。紧扣创先争优总体要求,围绕争当江苏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和谐稳定“首位市”,创建江苏党的建设“先进市”的目标任务,以“先锋工程”为平台,科学设计、合理安排、深入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大力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适时开展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引导和激励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在办好青奥盛会、创成率先大业、建设人文绿都的进程中创先进、争优秀。

8、健全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引导。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建立党员信息库,为党员管理工作搭建信息化平台。

9、加强党员服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健全和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及时掌握党员需求,积极反映、推动解决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问题。加大对生活困难党员的帮扶力度,大力开展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帮扶活动。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10、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重视吸收在工作第一线的业务骨干、女同志和优秀青年入党。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团员“推优”入党工作。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票决制。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协助职责

11、协助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充分发挥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紧紧围绕本部门(单位)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充分调动机关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协助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

12、协助党组(党委)管理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机关党委(总支)所属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结果,由机关党委(总支)审批。加强对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统一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负责人,由机关党委(总支、支部)根据群众民主推荐情况提出建议人选,经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审查同意,按照各自章程和有关程序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级群众组织审批。

13、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做好干部考核和评议工作。配合本部门(单位)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干部人事部门在呈报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讨论前,须征求机关党委(总支、支部)的意见和建议。

14、协助党组(党委)推进机关作风建设。协助党组(党委)认真落实服务型机关建设要求,健全党的作风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联动机制,建立机关作风建设工作常设机构,深化“群众评议机关”活动,不断增强机关作风建设的生机和活力,提高机关服务效能。

四、基层党内民主与监督

1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带头发扬民主,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16、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认真落实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和情况反映、党员定期评议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员议事会作用,大力拓宽党员意见表达渠道,积极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建立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制度,探索代表在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换届选举情况,发展新党员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开展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情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以及其他党内规定要求公开的事项。

17、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民主生活会召开前,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向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转告领导干部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整改情况。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同时报上级组织部、纪委、机关工委。督促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

18、逐步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工作。按照《南京市市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办法(试行)》,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方法。采取组织推荐、党员联名举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推选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19、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内容。机关基层党组织要认真落实《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八个方面监督内容,切实履行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

20、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报告情况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及时了解和掌握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并如实向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反映汇报。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向上级机关工委书面报告工作,每年二月底前,向上级机关工委报告上年度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对本部门(单位)党员违纪案件和重要违纪线索,必须在一周内上报,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并按有关规定认真查处。

21、参加或列席党组(党委)及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不是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列席党组(党委)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或列席党组(党委)及部门(单位)负责人召开的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安排部署重要行政业务,讨论机关干部任免、调动和奖惩以及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的重要会议。

22、建立健全谈话提醒制度。对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以及群众意见较大的本部门(单位)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及时谈话提醒;对长期不愿做党分配的工作、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起党员作用,经提醒、教育仍无转变的,要按党章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23、听取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机关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收集党员干部的意见、建议,向本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反映。

24、支持党员群众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支持、鼓励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发挥监督作用。对实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严格保密,如有泄露,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群众举报的违纪行为和反映的意见,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处理、回复。

25、切实履行机关纪委职责。机关纪委要按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五项主要职责,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切实履行职责。

五、思想政治工作

26、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全市大局和本部门(单位)业务工作,结合机关党员干部思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引导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作风,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更好地为基层和群众服务。

27、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区别不同对象、采取不同方式,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及时反映群众和党外人士的意见、建议,提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充分发挥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统筹协调和指导他们根据各自特点和优势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28、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处室等活动为载体,组织开展符合机关特点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创业、创新、创优”精神。完善机关党员干部志愿服务体系,鼓励党员积极投身志愿服务,自觉接受实践锻炼,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能力。贴近机关党员干部精神文化需求,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建设文明和谐机关。支持机关群众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六、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29、落实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配备要求。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比例配备,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单位),可适当增加比例。机关党委(总支)设置独立办事机构,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必要的时间和精力,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其工作业绩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30、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选配熟悉业务、群众信任、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完善机关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任前考察和任职谈话制度。

31、抓好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培训。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分期分批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参加理论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实行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上岗培训、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岗位培训、基层支部书记业务轮训制度。部门(单位)组织重大经济、业务活动或开展综合性调研,应适当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加。

32、落实党务工作人员考核和交流制度。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接受本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和上级机关工委的考察和考核。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大力挑选有培养前途的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工作岗位培养和锻炼。

33、关心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关心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及时发现、广泛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对在党务工作岗位上做出优异成绩和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带动和促进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建功立业。

七、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34、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各级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建设摆上重要位置,纳入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分管领导负责、机关工委牵头抓总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市、区(县)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机关党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各级机关工委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工委委员制度。加强机关工委与部门(单位)党组(党委)的联系和沟通。机关纪工委作为各级纪委的派出机构,在各级纪委和机关工委的双重领导下,领导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35、加强机关工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领导。机关工委是本级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机构,必须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全面履行以下职责: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求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负责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及机关纪委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培训工作。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按规定报送情况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按照规定范围审理党员及党组织违反党纪的案件,批准相关处理决定。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情况,以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将督查情况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36、加强党组(党委)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指导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主要方法是: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单位)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好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关心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的使用、培训和交流,为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37、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按照《条例》规定,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分解任务、细化分工、明确职责,确保任务落实。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要统筹安排机关党建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考核和评价体系,做到与经济、业务工作一并检查、考核、总结,并把机关党建工作情况纳入每年报上级党委的工作报告中,将履行抓机关党建工作职责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机关党委(总支、支部)要切实负起对本部门(单位)和直属单位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工委要对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市委市级机关工委每两年组织一次市级机关党建工作标准化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

38、完善市、区(县)机关工委工作指导关系和机关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加强上级机关工委对下级机关工委的指导,对“先锋工程”、群众评议机关、创先争优、“融入基层、永葆先进”等活动,实行上下联动,凝聚合力,真正形成全市机关党的工作齐部署、同要求、共前进的工作机制。市、区(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基层党组织,统一由各级机关工委管理;党的关系在机关工委的其他单位的机关基层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附则

39、本实施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和市委市级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40、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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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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