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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第六批部分实习人员 需补正书面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8-06-12    阅读:3,515次

宁律秘通【2018103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18年6月11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18年第六批申请的34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名13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6月18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孔文娟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18年度第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8612


2018年第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实习单位

处理意见

存在问题

1

寇居节

宁瑞所

补材料

五个实训案件无诉状、代理词、答辩状初稿等实训工作文书,无法反映实习人员实训真实的情况。

2

何晔峰

创盈所

补材料

1、五个实训案件,除一个实训案件由其指导老师龙丹指导的外,其余四个案件均由其他律师所指导。创盈所虽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实训案件中无法材料反映,龙丹律师指导的情况,故无法判断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

2、五个实训案件无诉状、代理词、答辩状初稿等实训工作文书,无法反映实习人员实训真实的情况。

3

孙玉清

镜湖所

补材料

1、濮阳叶飞案、高淳二建案无代理词、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等初稿资料; 2、夏崇雾案、陈荣案、夏寒案无代理词正式稿及起诉状等初稿;3、以上文书的缺失,不能反映实习人员的实训状况。

4

张峥琦

刘洪所

补材料

1、五个实训案件,无一个实训案件由其指导老师刘洪律师指导,均由其他律师指导。刘洪所虽出具了情况说明,但实训案件中无法材料反映,刘洪律师指导的情况,故无法判断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指导情况。2、五个实训案件无诉状、代理词、答辩状初稿等实训工作文书,无法反映实习人员实训真实的情况。

注:1、请在活动记录、实训心得上签字。2、将实习卷宗的顺序,按规范的装卷顺序调整。

5

桑磊

中虑所

补材料

1、无本卷的实务训练心得均含在训练基本情况中,但在上述内容中,不能体现该实习律师对办理案件的心得体会,需补充实务训练心得内容。2、五本卷宗有两本非指导老师主办,该两本卷缺少主办律师的点评。

6

汪素婷

国浩所

补材料

1、213号民事判决书未标“实习”。2、1163号卷最后77页卷装错。

7

刘梦梅

苏尊容大所

补材料

1、016号卷三份民事裁定书未标明“实习”律师,审批表案由涂改、授权委托书中涂改。2、003号卷结案报告涂改痕迹明显,请完善和解释。

8

李华思

高的所

补材料

1、江宁法院(2017)苏0115民初9369号卷宗中,代理合同上的实习律师名字不是李华思。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9537号卷宗中,缺少一审判决书。3、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10171号卷宗中缺少收费凭证。

9

蒋茂于

博事达所

补材料

(2016)485号卷宗中授权委托书、出庭函中未注明实习律师身份。

10

张若愚

世纪同仁所

补材料

仅提供了两本卷宗,需再补充两个案件的卷宗。

11

陈茜

世纪同仁所

补材料

仅提供了两本卷宗,需再补充两个案件的卷宗。

12

赵小雷

世纪同仁所

补材料

仅提供了两本卷宗,需再补充两个案件的卷宗。

13

文青青

君远所

不合格

五本卷宗只有第苏常字(2017)(001)号卷宗合格。其中,苏(民)字2017第67号、第42号、第21号不能体现实习律师参与工作;第(常)字(2016)第007号卷宗并不是一案一卷。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孔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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