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党委办公室
实习考核部
会员事务部
律师执业权利中心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文化宣传部
综合工作部
教育培训部
《金陵律师》编辑部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会员之家 >>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2-11-10    阅读:2,230次

关于转发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律秘通【 2022】248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10日起,南京市各监所将恢复常态化勤务模式,为切实做好服务诉讼工作,努力实现公安监所疫情零感染、安全零事故、队伍零减员“三零”目标,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现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开庭工作进行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全体律师知悉并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

附件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附件3:《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

(附件2、附件3文本请点击相应链接下载

特此通知。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

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

全市监所:

11月10日起,全市监所恢复常态化勤务模式,为切实做好服务诉讼工作,努力实现公安监所疫情零感染、安全零事故、队伍零减员“三零”目标,现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开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监所积极推行远程视频讯问、会见、开庭,在严格做好物理隔离、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开展现场讯问、开庭、会见。

二、来所讯问、会见、开庭人员实行健康承诺报告制度,本人须签署《防疫期间提讯、会见、开庭申请及健康承诺书》,同时由所在单位出具《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三、外来人员进入监所需做好登记、体温检测、核验48小时内核酸及健康码、行程码,并全程佩戴口罩。

四、现场面对面讯问、律师会见中的签字捺印应当使用监所准备的文具,相关材料应当以非接触方式或进行消毒后转递给在押人员。

五、开庭、所外就医、指认现场、精神病鉴定等确需出所的情形,被监管人员应全程着二级防护,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特此通知。

监管支队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本律师       ,执业证号:        ,现执业于      律师事务所,因            一案申请于2022  日,会见现羁押于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           ,身份证号为:                    

    为配合公安监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

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 

3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12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面写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10日是否中高风险旅行史、居住史:否;是。

2、10日是否有新冠病例密接、次密接史或与之活动轨迹空交叉、重合史否;是。

3、是否有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否;是。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或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日期:2022    

注:该承诺书为律师会见用

附件3:

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

      看守所:

经审查,本单位       提出的       申请,该工作人员10天内无中高风险旅行史、居住史10天内没有新冠病例密接、次密接史或与之活动轨迹空交叉、重合史。目前,该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结合本单位掌握的情况,认为该工作人员赴看守所办理业务无健康风险隐患。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2022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 1、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 2、 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


  • 责任编辑:黄晓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