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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宁律秘通【 2022】248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10日起,南京市各监所将恢复常态化勤务模式,为切实做好服务诉讼工作,努力实现公安监所疫情零感染、安全零事故、队伍零减员“三零”目标,南京市公安局监管支队现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开庭工作进行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望全体律师知悉并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
附件2:《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附件3:《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
(附件2、附件3文本请点击相应链接下载)
特此通知。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监所现场
提讯会见开庭工作的通知
全市监所:
11月10日起,全市监所恢复常态化勤务模式,为切实做好服务诉讼工作,努力实现公安监所疫情零感染、安全零事故、队伍零减员“三零”目标,现就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提讯、会见、开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监所积极推行远程视频讯问、会见、开庭,在严格做好物理隔离、安全防护的前提下开展现场讯问、开庭、会见。
二、来所讯问、会见、开庭人员实行健康承诺报告制度,本人须签署《防疫期间提讯、会见、开庭申请及健康承诺书》,同时由所在单位出具《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三、外来人员进入监所需做好登记、体温检测、核验48小时内核酸及健康码、行程码,并全程佩戴口罩。
四、现场面对面讯问、律师会见中的签字捺印应当使用监所准备的文具,相关材料应当以非接触方式或进行消毒后转递给在押人员。
五、开庭、所外就医、指认现场、精神病鉴定等确需出所的情形,被监管人员应全程着二级防护,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特此通知。
监管支队
2022年11月10日
附件2:
防疫期间律师会见申请及健康承诺书
本律师 ,执业证号: ,现执业于 律师事务所,因 一案申请于2022年 月 日,会见现羁押于 看守所的在押人员 ,身份证号为: 。
为配合公安监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人郑重承诺:
1、遵守监所防疫工作相关规定,配合监所各项防疫措施;
2、如实回答有关个人健康、出行轨迹、来往地区等情况的询问,如实登记个人信息,不瞒报、谎报;
3、承担因违反监所防疫措施或瞒报、谎报相关情况的相关责任。
以下内容请如实勾选(有1、2项所述情况的,须在承诺书背面写明旅行居住地区、往返日期、接触人员所属地区、接触时间)
1、10日内是否有中高风险旅行史、居住史:否;是。
2、10日内是否有新冠病例密接、次密接史或与之活动轨迹空交叉、重合史:否;是。
3、是否有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否;是。
签名: 律师执业证号(或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日期:2022年 月 日
注:该承诺书为律师会见用
附件3:
防疫期间(××单位)审查意见书
看守所:
经审查,本单位 提出的 申请,该工作人员10天内无中高风险旅行史、居住史,10天内没有新冠病例密接、次密接史或与之活动轨迹空交叉、重合史。目前,该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无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道感染等症状。结合本单位掌握的情况,认为该工作人员赴看守所办理业务无健康风险隐患。请贵单位予以审核并给予安排。
感谢贵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202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