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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何宏权,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1    阅读:52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在《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中,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与现代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外,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的规定,在责任分配的逻辑起点和价值追求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与启示性,二者均体现了对行为性质、主观过错以及责任边界的审慎考量。

首先,从责任主体的限定性来看,二者都试图区分不同层级、不同作用人员的责任,避免过度追责或不当问责。“奉命行事者”通常指在上级指令或单位意志下执行具体事务的普通人员,他们在整个行为链条中更多扮演的是执行者角色,其主观能动性和决策影响力相对较弱。若对所有执行者不加区分地追责,不仅可能扩大打击面,还可能忽视了真正的决策者和主导者。现代单位犯罪处罚原则亦是如此,单位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其犯罪行为往往是通过具体的自然人实施的,但并非所有参与单位事务的人员都需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通常是指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这一规定明确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那些对单位犯罪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和重要作用的人员,而对于那些仅仅是按照单位正常工作流程、在职责范围内被动执行命令,且对犯罪行为缺乏认知或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普通员工,一般不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这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的精细化落实,即谁决策、谁主导、谁具体实施并起主要作用,谁就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避免了“一刀切”式的集体责任,从而保护了单位内部普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刑事责任的不当扩张。

其次,从主观过错的考量来看,“公罪”的认定往往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是否存在私利相关。“奉命行事”在很多情况下意味着行为人的动机可能并非出于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执行公务或单位意志,即使行为客观上造成了危害后果,其主观恶性通常小于出于个人贪利或故意而实施的“私罪”。因此,“公罪不究或公罪轻究”体现了对主观恶性较小行为的宽宥。现代单位犯罪处罚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也离不开对其主观罪过的考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通常对单位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具有明知或应当明知的主观状态,并且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对于那些因过失、不知情或被蒙蔽、欺骗而参与单位事务的人员,由于其缺乏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自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与“公罪”考量主观恶性大小的思路是相通的,即刑事责任的有无及轻重,不仅取决于客观行为,亦取决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可谴责性。

再者,从权力运行与责任划分的角度看,“奉命行事者公罪不究”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对层级化管理体制下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调整。在复杂的组织体系中,命令的上传下达是维持运转的必要方式。如果要求每一个执行者都对上级命令的合法性进行无限制审查,并对所有可能的违法后果承担责任,将会严重降低管理效率,也不利于发挥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因此,在特定历史语境下,“公罪”的减免是对层级管理中执行者信赖保护的一种体现。现代单位犯罪处罚原则同样面临着在单位整体意志与个体责任之间进行平衡的问题。单位犯罪往往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而非某个个体的单独行为。但单位意志的形成和实施,最终离不开具体的自然人。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既追究了那些滥用单位权力、主导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员的责任,也避免了将单位的整体责任简单地转嫁到所有成员身上。这有助于促使单位内部的权力行使者更加审慎地决策和行事,明确其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法律责任边界,同时也保障了单位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主体的正常运转,防止因个别人员的犯罪行为而过度株连单位本身及无辜员工,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奉命行事”并非绝对的免责盾牌,现代单位犯罪中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也并非僵化的标准。在古代,“公罪”的认定和减免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若执行者明知上级命令违法仍刻意执行,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情形,则可能丧失“公罪”的庇护,转而构成“私罪”。同样,在现代单位犯罪中,即使是“奉命行事”的员工,如果其对单位犯罪行为具有明确的认知,并且在实施过程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甚至超出命令范围实施了更严重的危害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以“奉命行事”为借口来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审查其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以及所起的实际作用。

综上所述,《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中海瑞在审讯中提及的“按大明律,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与现代刑法中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虽然产生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法律体系,但其背后蕴含的责任个别化、主观罪过考量、权力与责任平衡以及避免过度苛责等理念具有相通之处。后者是现代法治精神在单位犯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它通过明确刑事责任主体范围,精准打击单位犯罪中的核心责任人员,既有力惩治了单位犯罪行为,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又合理限定了刑事处罚的边界,保护了单位内部普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秩序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动态平衡。


作者:何宏权,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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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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