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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四条解读
供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林林律师
法条原文
第四条 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法条沿革
2007年《反垄断法》
第四条 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法条解读
本条款在原有《反垄断法》(2007年)基础上新增“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及“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内容,着重强调了《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明确了反垄断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国家层面坚持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均可以凸显出“公法”属性以及国家干预的理念。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即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的市场经济,正如邓公所述“白猫黑猫,抓得住老鼠就是好猫”一样,而市场经济语境下离不开竞争,但无序竞争必然会产生诸多垄断问题导致经济活力下降,新的竞争者无法进入也不愿进入,所以资源无法得到充分调配,由此可见国家干预进行反垄断的重要性就尤为突出。如何构建适宜我国市场经济的反垄断制度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点已经通过历史验证,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展现出蓬勃的生命力,生生不息至今,同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也必须坚持以“市场化、法制化”为原则,让市场自行干预,让法治主动干预影响有序竞争的因素,所以此为“共产党的领导”与“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基本内涵。《反垄断法》实施前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采购法》等法律规定当中,未能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反垄断脉络,导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够彻底而且各部门之间协同成本较高,而在坚持法治化的原则下载2007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尚才建立完整反垄断系统,而2022年修正的《反垄断法》正是基于过往14年的实施基础之上所得经验而做出的进一步优化并对应做出内容修正,也是对“法治化”原则贯彻和呼应。另外三种具体垄断行为之下允许提请合理事由提请非反垄断的抗辩也是对“市场化”的尊重,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并非所有的“形式垄断”均存在“实质垄断”也是客观事实,基于此“市场化”自我调控手段或“市场化”发展需要所发生的“非垄断”行为亦在《反垄断法》中予以豁免,也是对“市场化”原则的呼应。
而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则需要厘清竞争政策是什么?竞争政策是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和制度体系的总和,是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基础性政策。竞争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着力消除市场壁垒,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现阶段,完善我国竞争政策重点聚焦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面临的公平问题,从规范政府行为、打破行政垄断和地方保护、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完善产权制度和场退出制度、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由此可见我国的“竞争政策”核心即“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外延是“反垄断措施”与“反垄断制度”的总和。
而上述内容的价值目标即“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基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尤为重要,建立以竞争政策为基础地位且不断强化为前提下的竞争规则,则要求以法律构建竞争规则体系,此为法律保持生命力的重要要求。同时竞争规则下所期望的直接目标则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故基于统一的要求,则需要打破原有的各种壁垒,促进统一开放市场的形式,没有开放的市场就不会有统一的市场体系,各自为营下的竞争显然是封闭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不利于竞争的存在,所以统一、开放是竞争规则首先要求的结果。在统一开放的市场形成后,则必然会面临更多的竞争,而这种竞争必须是有序的,否则开放统一的市场发生的是不良竞争,那么统一开放的市场最后也会形成封闭市场,寡头市场,所以有序竞争是继统一开放之后持续良性竞争的环境要求,各方之间互相共生。
基于上述内容,虽然第四条的内容为一般性条款,侧重宣示性,但条文内容与第一条立法目的相呼应,本条即要求坚持反垄断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同时坚持反垄断工作原则的市场化、法治化并进一步强化我国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以此为基础制定适宜的竞争规则诸如《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法规对市场进行主动干预,力求在原有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健全“统一、开放”的市场,扩大竞争,构建有序竞争,形成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以此呼应经济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