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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纪律处分决定书【宁律纪处〔2025〕53号】
日期:2026-01-15    阅读:593次

      被调查会员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潘必胜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410978179)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也未提供入账凭证,亦未开具发票,构成“违规收案、收费”违规行为;发送给投诉人的微信内容反映出其具有利用与有关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行为,构成“妨碍司法公正”的违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三)、(五)项之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被调查会员构成违规,应予处分。

      另查明,被调查会员曾受到南京市律师协会行业纪律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应当从重处分,本会决定:给予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潘必胜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七个月”的行业纪律处分。

      本处分已于2026年1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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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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