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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郭爽,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31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从“公罪不究”到“责任穿透”——关于单位犯罪中仅处罚相关人员的法理思考

在《大明王朝1566》的经典剧情中,海瑞面对“毁堤淹田”案犯,掷地有声地提出大明律例的原则:“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这一跨越四百余年的司法诘问,与今天探讨的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边界问题,形成了耐人寻味的呼应。海瑞所刺破的,正是“以公务为幌子消解个人罪责”的责任规避逻辑;而我们今天探讨单位犯罪仅处罚特定责任人员的规则,本质上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完成对“公罪不究”的扬弃与“责任穿透”的建构。

一、“公罪不究”的历史回响与现代法理的超越

海瑞所援引的“公罪不究”,并非单纯的司法原则,更是封建中央集权体制下的政治治理工具。其核心价值在于维系官僚体系的运行效率——通过豁免“奉命行事”者的责任,避免官员因惧于追责而“宁可不作为,不可有过错”,确保皇权意志能够顺畅传导。但这一制度的先天缺陷同样致命:其一,责任边界模糊,极易成为权力寻租的“遮羞布”,上层以“公务之名”推诿责任,下层沦为“替罪羊”;其二,缺乏对“命令合法性”的审查机制,若所奉之命为“乱命”,执行者是否具有抵抗义务、抵抗边界何在,均无明确规范。海瑞的追问,实则是在拷问“奉命”背后的实质正义:所奉之命是合法之命还是乱命?执行者有无审查的义务与抵抗的权利?

现代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精神内核上实现了对“公罪不究”的扬弃与超越,完成了从“身份豁免”到“责任精准追责”。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例外的处罚原则,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而在某些特定罪名中,立法者更进一步,仅处罚相关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形成“单罚制”的例外情形。这种规定看似与“公罪不究”有相似之处,但其法理基础和价值取向已有本质区别,体现的是现代刑法对个人责任边界的精确厘定,而非对职务行为的笼统宽宥。

二、为何在某些情况下,法律选择只惩罚个人而放过单位?

“单位犯罪中仅处罚个人”这背后是复杂的法益衡量与刑事政策考量,既体现了罪责自负原则,又避免了“刑罚的溢出效应”。

在古代,团体责任盛行,如西方的日耳曼法、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等存在血亲复仇、亲属代偿等制度;中国也曾有族诛、连坐等规定。近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兴起,罪责自负逐渐成为现代刑法的基石。单位犯罪虽然是单位意志的体现,但单位的意志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惩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正是精准地打击了在单位犯罪中起到了决定、策划、组织、实施作用的关键个人。这与“公罪不究”下可能存在的责任模糊化形成鲜明对比。

在某些犯罪中,处罚单位可能严重损害无辜成员的利益,甚至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的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若对主办单位判处罚金,可能导致后续赔偿无法进行,损害更多受害人利益。立法者在此类罪名中采用“单罚制”,正是为了精准打击责任人,避免惩罚的负面效应过度扩散。

三、辩护实践中的关键争点与思考

作为刑辩律师,这一规定为我们辩护策略的制定提供了重要空间,也带来了核心挑战。关键是在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其一,是身份辨识之辩,需区分“直接负责”与“挂名负责”。并非所有有领导头衔的人都必然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辩护中需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实际享有决策权、指挥权?其职责范围是否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联?对于仅挂名、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应坚决主张其不构成该罪的责任主体。其二,是主观罪过之辩,需区分“明知故犯”与“受蒙蔽执行”。这是对海瑞“奉命是否为乱命”之问的当代诠释。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单位犯罪的一部分?是主动策划,还是受上级压力或欺骗而执行?对于确实受到欺骗、无法预见犯罪后果的下级执行人员,应主张其缺乏犯罪故意,不构成“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三是因果作用之辩,需区分“关键作用”与“次要作用”。即使在责任人员内部,其作用大小也直接关系到量刑。需要辨析当事人的行为在犯罪链条中是起到了决定性、主导性作用,还是次要、辅助性作用。对于作用明显较小的责任人,应积极做罪轻辩护,争取从宽处理。

四、结语

从《大明王朝1566》海瑞对“公罪不究”传统的挑战,到现代刑法对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的精密界定,我们看到了法律文明从强调集体身份到回归个人责任、从结果追究到主客观相统一的巨大进步。单位犯罪中仅处罚相关责任人的规定,并非古代“公罪”思想的简单延续,而是现代法理基于罪责自负、刑罚谦抑等原则作出的精巧设计。作为一名刑辩律师,我们应当在这个设计框架内,运用专业的眼光和细致的辩护,确保刑罚之剑精准地落在那些真正滥用单位外壳、实施犯罪的个人头上,同时,也要坚决地将那些仅是被动执行命令、缺乏主观恶意或作用轻微的个人,从刑事责任的罗网中剥离出来,实现对每一个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这,正是我们在新时代对海瑞所秉持的“公正”精神的专业践行。


作者:郭爽,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律协篮球队队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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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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