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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债务应当由谁承担?
日期:2023-06-21    阅读:1,806次
案情介绍

A单位与某个人独资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A单位按约交付房屋,但该个人独资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在租赁期间,该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仍继续占用房屋。A单位多次向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催交租赁费,投资人却一直没有交纳租赁费。后A单位直接起诉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要求投资人支付租赁费。对此出现一个问题,A单位是否可以绕过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起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否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

观念展示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以直接起诉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丧失了经营资格,最终民事责任是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故A单位有权直接起诉投资人个人。

       第二种观点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系该个人独资企业与A单位签订,基于合同相对性不能绕开个人独资企业直接起诉投资人。该观点认为,虽然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未丧失,该个人独资企业仍然可以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诉讼。因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个人独资企业与A单位签订,所以A单位只能起诉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个人独资企业涉诉时,应列企业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故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时,A单位可以列企业与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简要分析如下:如上所述,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实践中,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往往是合同实际履约主体。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投资人承担。该企业被吊销后没有经过解散、清算程序,其诉讼主体地位没有灭失,不应只将投资人列为被告并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投资人依法应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债权人有权将合同实际履行人的投资人和个人独资企业列为被告,法院不宜以合同系个人独资企业签订为由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张万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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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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