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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判决生效后查实有立功表现的,能否改判?
日期:2016-05-12    阅读:3,560次

        【问题】

        被告人甲因盗抢劫被公安机关关押审查,在此期间被告人检举了他人的杀人行为,但未得到查证。在甲的案件审结、且判决交付执行后,甲的检举行为被公安查证属实。随后,甲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认定其的立功表现。问,甲的检举行为是否还能认定为立功?要如何处理?

        【蚂蚁观点】

        判决生效后查实罪犯有立功表现的,适用何种审理程序救济,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第二种意见以“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为由,可作为减刑根据在审理减刑案件程序中予以减刑。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根据刑法《刑法》第6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只有经查证属实的,才构成立功。因此,被告人虽然在公安侦查阶段即检举他人的杀人犯罪行为,但未经查证属实,原判不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是正确的。

        鉴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检举的他人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且立功是决定被告人量刑轻重的重要事实,故本案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

        另外,被告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检举他人犯罪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78条的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减刑的情形,故不能因此适用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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