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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芃芃:浅析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聘任留守人员的相关法律问题
日期:2023-06-27    阅读:3,158次

导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职责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债务人原员工辅助管理人配合推进破产重整和清算工作这类人员一般被称为“留守人员”。

我所周芃芃律师就管理人聘任留守人员的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与留守人员的原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即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是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理由,但并未规定“受理破产”是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因此,在相关案例中,如果在企业未履行解除程序、无证据证明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如(2018)苏民终1130号江苏亿泰旅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江留锋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中,因管理人仅口头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法院将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时间认定为劳动合同解除合同的时间。

       实践中,大部分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之时已经停止经营,大部分员工已不再提供劳动。而自法院受理破产至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间往往较长,如果宣告破产后,管理人才终止劳动关系,不仅会导致职工债权金额无法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确认,也增加了破产成本。
       因此本文认为,管理人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在宣告破产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实践中,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发布公告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的方式或者通过公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均被法院所认可。如在(2017)浙民终880号温州忠义集团有限公司、戴忠健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管理人于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向债务人全体职工发布公告,公告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告知解除日期及工资、社保停发时间,据此计算每名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在(2017)鄂民申1971号魏赟、湖北省八峰药化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企业进入到破产重整程序后,对劳动债权进行了公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后,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二、管理人与留守人员签订的协议性质

       本文认为,管理人与企业留守人员无系属签订的协议性质应当为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

       首先,管理人仅为临时组织,并非《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管理人仅根据《企业破产法》履行管理人职责,并非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管理人与留守人员虽然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并不具有人身依附属性。第三,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实践中,管理人没有资格开设社保账户,无法履行《劳动法》规定的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因此本文认为,管理人与聘用的留守人员之间并非劳动关系,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三、留守人员劳务费用的债权性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包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故管理人应当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双方的协议内容,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留守人员的劳务费用。

       但《企业破产法》并未规定管理人应当为聘用的留守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对于该类留守人员,本文认为认为留守人员只能按照聘用协议取得报酬,但报酬中不应当包括社会保险。在没有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留守人员可以办理失业手续,享受失业待遇。当然,如果破产企业对该留守人员有工资、社保等的欠付情形,有关欠款应当纳入职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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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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