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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王雪源,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26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明代海瑞按《大明律》提及的“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是指按照上级命令或公务要求做事而产生的过错(公罪),通常不会被追究责任,或仅从轻处罚。

这一点与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单位员工此类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二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一、单位员工的处理原则

在单位犯罪中,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通常指单位内未参与犯罪决策、组织或实施的单位员工。这类人员因未直接参与单位犯罪行为,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

二、认定单位员工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

(一)区分此类人员的客观标准为客观上不知情或未参与:

若员工对单位犯罪行为完全不知情,或仅按正常工作流程执行任务,未参与犯罪策划、实施,不承担刑事责任。例如,行政人员不知晓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仅负责日常文件整理,则不应当对此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区分此类人员的主观标准为受指派但无主观故意:

若员工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部分犯罪行为,但对整体犯罪性质和目的不明知,且未起重要作用的人员,一般不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从客观与主观层面区分单位员工与责任人员的界限,需结合员工工作职责、参与程度、主观认知等综合判断。若员工仅履行常规职务,未超出正常工作范围参与犯罪,可认定为非责任人员。

三、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一)认定普通员工构成犯罪的情形

1、单位员工直接参与单位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构成犯罪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负责开拓市场、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的业务销售人员直接参与了单位的犯罪活动,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见【(2019)津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某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等工作的人员,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单位员工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应认定构成犯罪

员工虽然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但明知单位从事犯罪活动仍提供技术支持,应当认定构成犯罪,见【(2018)京01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中,技术支持人员李某明知公司从事诈骗活动,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二)认定普通员工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1、单位员工主观上对犯罪活动不明知,可以不起诉处理

单位员工使用他人犯罪所得资金购买涉案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其对该部分资金来源及属性不明知的,不构成犯罪,见【绥北检二部刑不诉〔2021〕Z20号】不起诉决定书,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某某在集资诈骗过程中,李某某用张某某转来的资金购买的涉案两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但是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某参与了张某某公司集资诈骗活动,李某某对张某某支付的购房款是否是犯罪所得主观明知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单位犯罪中,单位员工属于非主管人员和非直接责任人员的,可以不起诉处理,

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行为人作为公司普通业务员,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对其不起诉,见【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Z202号】不起诉决定书,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退还违法犯罪所得,且本案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单位员工实施犯罪活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起诉处理

单位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后积极向投资群众退赔,并取得受害群众谅解书的,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对其不起诉,见【临渭检刑不诉〔2023〕22号】不起诉决定书,临谓区人民检察院: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所以我们律师在为此类普通员工进行辩护时应当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员工的工作职责、参与情况、收入情况等,以及单位的犯罪事实、犯罪手段等。通过详细的证据材料,可以准确判断员工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从而作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刑事辩护。


作者:王雪源,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熟悉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全流程,擅于从控、辩、审不同角度出发,运用多位一体的思维方式,更加精准地判断、解决法律问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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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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