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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全国民事裁判案件约 1188.78 万件,辽宁以 107.42 万件裁判数位居榜首,河南、山东分别以 85.95万件、85.89 万件名列第二与第三位;主要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与贷款合同纠纷:
2021 年争议的主要案由,前四位与 2020 年保持一致分别是: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以上数据来自于聚法案例
通过下图可以看出,民间借贷的借入渠道主要为亲戚、朋友以及同事,占比高达80%。这也是我国人情社会现状下的一个正常现象,但是这样的现象容易导致因相关手续粗糙导致借贷风险上升,坏账率远超金融机构。
以上数据来自于知乎 学习借鉴
这里就有一个典型的民间借款案例:
案情回顾
范先生与黄先生系邻居和朋友关系,1995年,黄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范先生提出借款。在随后的两年时间里,黄先生先后5次向范先生借款2万元,并出具5张借条,约定月息3%的利息,但未注明具体还款日期。
“因为是朋友关系,所以借条也不是很正式,就是在便签上手写的借条”范先生说,考虑到黄先生当时的实际情况,他未要求其在借条上约定具体还款日期,只是口头约定借款期为一年。
然而口头约定的借款期到期后,黄先生并未按期偿还本金和结算利息,而是以经营不善为由要求延期归还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我找过他们几次,但因黄先生长期在外经营,没有着落。”范先生表示,后来,双方便很少再联系,范先生也没有再找到过黄先生。
直到2019年,范先生与黄先生在街头偶遇,再次谈及这笔债务时,黄先生通过借款归还了范先生2万元。不过,这个2万元却给了双方不同的理解,范先生认为,这2万元只是黄先生应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而黄先生却表示,当时经过友好协商,范先生同情自己的遭遇,明确表示这2万元算作归还本金,不再追偿相应利息。
于是,范先生拿着五张发黄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归还本金及利息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受理该案后,法官发现范先生所提供的借条全部发生在20多年前,时间最长的已有27年,虽然借贷行为是真实的,但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保护期。最终,经过法官调解,黄先生夫妇承认向范先生借款行为,同意一次性支付范先生14000元,并当场履约结案。
法官说理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只保护那些积极主张权利的人。在民间借贷领域,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得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如果债权人在20年内不主张债权,就丧失了胜诉权,债权人主张债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不过,丧失胜诉权,并不代表丧失实体请求权,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届满,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但债权人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如果欠债人愿意履行还债义务,债权人依然有权领受。在履行还款义务后,如果欠债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或主张债权人受领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法院将不予支持,债权人也可以拒绝。
因生活急需或者生产经营救急,亲戚朋友间互相借款,在所难免。出借的时候,有情有义,但是要求对方还款的时候,处理不好,有时会伤了情面,甚至寻求国家司法资源救济,上文的统计数据可以体现这方面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所以在出借时的就需要明确做好各项约定,在合理期间内还要催收留痕,保留证据。那如果您出借产生的债权超出了诉讼时效该怎么办?这里再提供两点建议: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无论借条上有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对诉讼时效问题都应该引起重视,如果对诉讼时效存有疑问,可以咨询一下律师,以免错过诉讼时效陷入被动,避免自己的债权遭受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董建军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