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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2】286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2年12月13日-19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一批申请的54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2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2人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2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12月22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张泽方 |
安理(南京)所 |
补材料 |
1、5个实训材料的实训记录均欠缺详细的实训内容记录; 2、实训2未经签订委托合同即出具委托书; 3、实训4未经首谈即签订委托合同、出具委托书。 |
2 |
苏训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1、指导律师非实训1、实训5的经办律师,须重新提供实训项目; 2、实训2:情况说明须由所里盖章,并提供阶段工作汇报、期末工作总结、工作底稿、工时记录表;且实训记录过于简单; 3、实训3-4:提供起初工作计划、工作内容和工时记录,实训记录过于简单。 |
3 |
童超强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1、无指导律师承办的案件; 2、实训5:无判决书说明应由律所盖章。 |
4 |
曹青兰 |
圣典所 |
补材料 |
1、实训2:提供首谈笔录; 2、实训3:请提供调解协议或调解笔录; 3、实训4:提供首谈笔录、委托代理合同;且实训记录与实际办案情况不符; 4、实训5:提供首谈笔录,且实训记录内容有错误且不完整。 |
5 |
彭成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请提供起诉书。 |
6 |
徐姗 |
兰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3-4:指导律师点评雷同。 |
7 |
徐莉萍 |
钟山明镜所 |
补材料 |
实训材料指导律师点评均雷同。 |
8 |
徐珉栋 |
兴玄武所 |
补材料 |
实训4:未参与庭审,实训记录显示开庭,实训记录与实际办案情况不符。 |
9 |
陈飞 |
举措所 |
补材料 |
实训5:指导律师点评与实习心得非本案材料。 |
10 |
栾海燕 |
万商天勤(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1、实训3、实训4:如委托人无证据,需单独另附说明。 |
11 |
武阳 |
泰和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谈话笔录中列明了实训期限,谈话时并不能确定实训期限,与实际情况相矛盾,应说明情况; 2、实训记录4:起诉状终稿未反应修改稿修改的内容,应更正。诉前讨论纪要和诉中讨论纪要无日期,且列明了办案期限,应说明情况; 3、实训记录5:起诉状终稿未反应修改稿修改的内容,应更正。代理词终稿与本案不相关,应更正。诉前讨论纪要和诉中讨论纪要无日期,且列明了办案期限,应说明情况。 |
12 |
柳宏杨 |
天哲所 |
补材料 |
实训材料无指导老师承办案件。 |
13 |
张轩羽 |
臻宇所 |
不合格 |
实训3:实习人员单独参加法庭调解。 |
14 |
贾俊鸣 |
建科所 |
不合格 |
律所以其他法律服务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法律服务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