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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第十二批部分实习人员 需补正书面材料的通知
日期:2017-12-13    阅读:2,136次


宁律秘通【 2017 246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有关规定,2017年12月11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组织执业律师对2017年第十二批申请的39名实习人员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8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书面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和需要补正的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补材料人员12月18日前将补正材料交至市律协秘书处,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联系人:申燕           联系电话:68567878-809

附:《2017年度第十二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71213


2017年第十二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

需补正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姓名

实习单位

处理意见

存在问题

1

陈斌

江苏三法所

补材料

提供的5份材料,有一份不是完整的案件材料,请补充其他完整的卷宗材料。

2

金亦平

北京市盈科(南京)所

补材料

该实习人员所提供的5份材料全部是律师的卷宗归档材料,仅在每个案卷材料中补一份活动记录、训练心得、指导律师点评,未按照要求整理训练项目证明材料,律师的办案卷宗不是实习人员的卷宗,律师的工作文书,不是实习人员的工作文书。需重新整理。

3

鲍大根

北京市盈科(南京)所

补材料

该实习人员所提供的5份材料全部是律师的卷宗归档材料,仅在每个案卷材料中补一份代理意见,工作文书不足,且不认真,难道5个项目只训练代理意见?

4

彭鹏

北京市君泽君(南京)所

补材料

实习活动记录中均记载“发表答辩,质证意见,做开庭笔录”但材料中并未见相关意见笔录。

5

窦慧婵

北京市盈科(南京)所

补材料

康某集团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中法律文书缺页。

6

陈恒光

江苏苏韬所

不合格

该实习人员所提供的5份材料委托书均写为律师,且其中代理刘某案的判决书中也注明律师,违反实习管理规定。

7

贾晴

江苏方德所

不合格

在丁某VS江苏新世纪人才教育培训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材料中,本人说明是作为代理律师参与庭审,授权委托书也写明是律师,庭审笔录也写明是律师,仲裁裁决书也写明律师,违反实习管理规定。

8

刘玲

江苏永润所

不合格

私自更改(2017)苏0116民初542号判决书内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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