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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创享┃吴世柱:证据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日期:2018-04-04    阅读:1,511次
2018-04-02  南京律协

  • 吴世柱

  •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南京市优秀律师、资深出庭律师,在刑事辩护、复杂疑难的民事案件代理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方面具有独到见解。

证据基础上的价值判断


审判离不开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离不开价值判断,两者唇齿相依:法律推理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心证历程,价值判断(定性)是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反复审视,即,法律规范与定案事实以及裁判结论的符合性。

价值判断解决的问题是,现有证据虽然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该事实与犯罪的连接点在哪里。即,从法律规范的大前提、定案事实的小前提,两者是否相符合,从而得出被告人有罪的当然结论呢?

如,海某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有事实,但依据当时的法律,不能认定为有罪(本案一审法院已经宣判,本人以适用法律错误为委托人提起上诉);如王力军玉米案,普通百姓按民生做法,收售玉米,居然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法官定性的心路历程是什么,如何审视刑法的本义价值?刑法打击犯罪是一个方面,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更是首要任务;如汽枪大妈案件,辩护人综合各方面价值说了那么多,结果还是认定有罪,现在的司法解释来了,证明了法律的价值应该从摒弃机械司法开始提取,昭示法律的本性良善;又如,一般的工作人员,怎么能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帮助行为,构成犯罪呢?其他类型案件……

研究法律适用中的价值判断方法对实现司法实质正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汉斯・凯尔森的观点,价值判断就是“依据一般有效规范对一种事实行为所作的应当是这样或不应当是这样的判断”。

法官的裁判过程是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者的结合。法官对某个案作出判断的过程中其实都或多或少包含有价值判断,只不过有时价值判断过程之简单而被人所忽略,或者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心证没有公开”。事实判断对于法官相对容易,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判断。疑难案件的产生其关键也并非在于事实上的判断,而是无法在多种冲突价值间作出抉择或无法将某一行为归结到某一价值的标准之下。价值判断过程的逻辑或然性,要求作为案件裁决者的法官,必须培养起健全的法律感觉,明了构成价值判断的法律价值之内容,保证每一个价值判断合乎法律价值的要求,通过探求基准性法律价值,进而运用法律中的技术性要求来检验价值判断,从而实现价值判断的客观化、合理化。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以现行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经法定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得出裁判结论的过程。初级律师往往找不到办案的思路,其实,就是偏离了这个“过程”。这个过程,是法官做出裁判的规定动作,是规律,也是裁判方法。所以,研究透这个过程,深入到这个过程的每个细节,是具有裁判思维的前提。而有裁判思维,那就是笔者倡导的,针对具体案件事实,提前设身处地为法官思考,这是赢得案件的思维前提。

拉伦茨说:“事实上,当我们将该案件事实理解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涉的事实时,已经带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成者,其本身已然是一种评价性质的归类行为。”所以,上述公式也正说明了一个问题:价值判断的核心是评价,评价的结果就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的前提是,本案事实是否与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符合。

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需要确定的事实并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在此基础上构建出来的主观事实,主要是通过证据规则由法官自由心证确定下来的法律事实。公诉人对某些事实的裁剪、法官对某些事实的取舍、律师对某些事实的解构等等,均属价值判断的问题。

而价值判断之前,首先要进行证据分析(见笔者《证据分析方法》)。证据分析就是对本案所有证据的证明力、客观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间的关联性等进行综合分析,分析的第一目标是确定事实;第二目标是在法庭上如何运用证据,第三目标是最终完成涵摄,即,终极论证。从而得出所建立的证据体系是否完善、证据是否充足的结论。证据分析,不仅有以证据自身的分析,审视而且,是基于证据的事实分析、论证检阅、更是庭前最重要的准备。在此环节,产生,质证笔录,辩护意见,辩护词,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各项文书。辩护成败,往往就在此关键环节。

因为证据分析所要达到的目标,就是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与法律构成要件事实”相符合。如果说证据分析是第一层次;认定事实是第二层次;那么,对案件定性则是第三层次。裁判的规律就是这“三阶段”。从哲学角度来说,符合人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表象到本质。

作为律师就要论证,为什么本案事实与法律相符合或相排斥。这不仅是说服责任,而且,还是必须完成的论证任务。那种把证据交给法官让法官自己去提炼证据信息的作法,已经落伍甚至会令法官愤怒。

这种论证,其中夹杂着法律发现、法律解释、论证评估等等理性的思考。也就是说,论证的任务,就是追求使法官的心证与自己一方的主张同一,别无其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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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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