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高龙,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542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从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分析被告人的罪名

及两种理论实务差异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一、罪名分析:

(一)、三阶层理论分析

根据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分析如下:

1构成要件符合性

被告人甲以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利用送货机会将车开走,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具体表现为: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行为:虚构身份(虚构事实)应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车辆

结果:单位车辆所有权被非法转移

因果关系: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的欺骗行为本身不会直接导致公司的车辆损失,该行为引发的直接后果是让被告人甲获得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与车辆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阻却了诈骗罪的构成);被告人甲在获得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后,利用该便利条件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导致公司的车辆损失,该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违法性

甲的行为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具有实质违法性

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甲采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说明其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

3有责性

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题目已排除责任能力问题,默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直接故意

不存在认识错误等责任阻却事由

结论:根据三阶层理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四要件理论分析

根据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对被告人甲的行为分析如下:

1犯罪客体方面

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侵害了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与单位对员工的信赖利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虚构身份(虚构事实)应聘的行为

利用司机身份和送货机会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

造成单位财产损失的结果

行为与结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方面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题目已排除责任能力问题,默认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特殊主体要件:具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职务侵占罪

4犯罪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事先预谋,主观恶性较大

"同样手法作案7次"表明其主观故意明确且具有连续性

结论:根据四要件理论,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犯罪。具体罪名分析如下

诈骗罪如果被告人甲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能够顺利入职并非法占有公司财产,那么该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重要环节,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虚构身份)是为了更有效地达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如果被告人甲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行为仅仅是出于逃避侦查的考虑,那么该行为与犯罪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关联,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公司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分析:

通过本案分析,可以观察到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在实务应用中的主要差异:

分析结构方面:三阶层理论为递进式审查,三个阶层依次判断;而四要件理论为平行式审查,四个要件同等重要

审查顺序方面:三阶层理论严格遵循从客观到主观的位阶关系;而四要件理论无固定顺序要求,实务中常从客观方面入手

违法性判断方面:三阶层理论为独立阶层,重点考察法益侵害性;而四要件理论将违法性判断融入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单独作为判断层次

责任能力方面:三阶层理论在有责性阶层单独判断;而四要件理论将责任能力在主体要件中一并考虑

实务操作特点方面:三阶层理论更适合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如共同犯罪、违法阻却事由);而四要件理论更直观简便,适合大多数普通刑事案件

在本案当中的应用差异:三阶层理论能更清晰区分欺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阻却诈骗罪的构成;而四要件理论将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作为平行要件综合分析,从而导致被告人甲的犯罪行为出现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法条竞合。


高龙,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刑侦背景出身,2017年开始执业,曾任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刑辩委员会副主任职务,现执业于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合同法》、《公司法》方面的诉讼/仲裁案件,具有丰厚的诉讼/仲裁经验。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