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张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1 阅读:30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在分析单位犯罪为何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我们可以从一个历史概念中获得启发。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中,清官海瑞在审讯时援引了一条明代律法原则:“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或轻究)”。这为我们理解现代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有趣的参照。
所谓“公罪”,在明代语境下,指的是官员因执行公务、遵从上级命令而触犯律法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的动机并非谋求私利。
这条规则背后有其深刻的治理逻辑:保障行政效能:若每一位政策执行者都因贯彻朝廷或上级指令而面临被追究的风险,那么官僚系统将陷入“多干多错、不干不错”的惰政状态,国家机器难以运转。责任向上归因:它隐含地认为,决策者的责任重于执行者。执行者被视为体制内的一个环节,其行为由组织驱动,故不应承担首要责任。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取“双罚制”(既罚单位又罚个人),部分情况下采用“单罚制”(只罚个人)。但无论哪种,其焦点都精准地落在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身上。
现代法律做出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几点认识:单位无独立意志:公司、企业等单位是法律拟制的实体,其本身的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必须通过具体的自然人来形成和实现。责任必须人格化:刑罚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自然人。因此,法律需要“穿透”单位的组织形式,直接找到并惩戒那些将单位犯罪意图变为现实的关键个体。
将“公罪不究”与现代规定对比,我们能看到法律思想的显著演进。两者都意识到了个人行为背后的组织性力量。它们都试图避免“一刀切”的株连,承认在庞大的体系或组织中,不能简单地将所有参与者等同视之。“公罪不究”是向下豁免。其本质是一种统治术,通过保护中下层执行官员来维持官僚体系的稳定。但这种“豁免”是笼统的,可能导致决策者逍遥法外,而执行者在权力倾轧中成为替罪羊。“处罚责任人”是向上追溯。其逻辑是,权力与责任必须对等。谁是犯罪的决策者、指挥者,谁是关键的、知情的执行者,谁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体现了“谁行为,谁负责”的现代法治原则。
在古代,“奉命行事”几乎是主张“公罪不究”的充分理由。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明知指令违法却仍然执行,不仅不能免责,反而会让自己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受到惩处。这要求现代社会的公民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律判断能力,不能再盲目地以“上级命令”作为推卸个人责任的借口。
从“公罪不究”到“处罚责任人”,反映了法律从服务于统治效率的工具,演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准绳的历程。古代的规则是为了系统稳定而豁免执行阶层,其责任界定是模糊的。现代的规定则是为了社会公正而精准拆解责任,直指组织犯罪的核心。它清晰地宣告:单位的“集体决策”外壳,无法包裹个人的犯罪意图与行为,法律最终惩戒的,永远是那个滥用职权或积极实施犯罪的自然人。这种转变,正是法治文明从传统走向现代的一个重要标志。
作者:张卓,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现为南京市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人工智能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团委组织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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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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