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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募“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通知
日期:2017-09-13    阅读:5,354次

宁律秘通【2017195号

各驻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破产管理人专业化建设水平,维护破产管理人群体合法权益。由南京市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发起成立并由南京市司法局主管的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近日已获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同意。现面向驻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招募会员,欢迎符合条件的上述机构自愿入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募范围

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并愿意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

二、入会条件

1、认可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愿意遵守章程规定的义务;

2、有明确加入该会的意愿;

3、机构自设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处分。

三、申请方法

请有意入会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清算事务所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并于2017年9月22日下午五点前函寄或送至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号二号楼六楼,邮编:210036)即可。

联系人:姜淳之,联系电话:68567878转810。

附:1、《会员入会申请表》;

2、《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讨论稿)。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筹委会办公室

(代章)

2017年9月13


附件1:

会员入会申请表

机构名称

主管机关

成立时间

机构管理人团队建设及履职情况

(非在册单位不填写)

机构申请意见

本单位自愿申请加入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负责人签字:           (机构公章)

                 2017年9月 日

主管机关意见

同意。

经办人签字:   (主管单位或行业协会公章)

                      2017年9月 日

(以下请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和省直律师事务所填写)

机构总人数

执业人员人数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机构住址


附件2:

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草案)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的组织和行为,确立会员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南京破产管理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英文名称:Nanjing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缩写:NABA

第三条 本会是由愿意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整体权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履职提供服务,规范会员执业行为,管理、教育、监督会员,提高会员的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推动“僵尸企业”处置,协助建立健全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主管单位是南京市司法局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京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的住所是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清江南路192号楼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依法履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实施会员履职规范,指导检查团体会员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和履职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总结、交流会员工作经验,开展业务研讨

(五)组织会员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和履职培训;

(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

(七)调解处理会员在履职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八)制定并实施会员行业奖励与惩戒办法;

(九)宣传破产管理人工作,出版会员刊物;

(十)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一)开展文体活动,举办福利事业,组织实施同业互助;

(十二)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破产管理人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三)协调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维护会员履职环境;

(十四)南京市司法局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本会会员由愿意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可本会的章程,愿意遵守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有明确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机构自设立以来未受到过行政、刑事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协会发起人筹备委员会审议通过,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履职保障权。担任南京市辖区内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时,有权申请专项基金援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参加专业委员会业务研讨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和设施等;

(六)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建议;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 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三)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担任南京市辖区内法院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时,应认真完成法院指定担任的企业破产、公司清算案件管理人工作;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管理人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公益活动;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  对违反本会章程或相关管理制度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形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

第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会可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拒不履行会员义务;

(二)给协会名誉带来重大损害;

(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 依照本章程第十五条终止会员资格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员不履行会员义务被终止会员资格的,其未履行完毕的义务仍应当履行。

第四章 会员大会 

第十 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 员大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四年,提前或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十九 员大会代表由各会员单位选派的1名自然人构成。员大会代表任期四年自每届员大会第一次大会预备会议召开时起至下一届员大会第一次大会预备会议召开时止。

代表有辞职、不执业、离开会员单位或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会员大会等情形的,自然丧失代表资格。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员大会。特邀代表享有选举权但不享有被选举权,列席代表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员大会代表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员大会期间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和提案权;

(二)提议罢免理事、监事;

(三)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四)章程规定或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每届员大会第一次大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届中举行的会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三条 每届员大会第一次大会主席团,由上一届理事会从下列人员中推荐候选人,由员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组成:

(一)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上一届理事代表;

(三)上一届监事代表;

(四)部分会员代表。

第二十四条 员大会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召开。

出席员大会代表人数未过二分之一时,由理事会宣布本次员大会延期召开,并决定下次员大会的召开时间。如延期召开的员大会代表人数仍未过二分之一时,可按实际到会人数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理事会应当在六十日内召集临时员大会:

(一)十分之一以上的大会代表联名提议;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

(三)会长办公会议提议;

(四)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六条 召开员大会,应当提前十天通知参会人员,告知会议时间、地点及大会议程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员大会设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对会员的提案进行审查,其成员由理事会任命,任期与员大会相同。

第二十八条 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员大会提出提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应当向会员大会提案审查委员会提交。会员大会期间的提案,至迟在会员大会分组讨论结束前提交。

提交提案的提案人,有权在会员大会表决前撤回提案。

第三十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向理事会提交审查意见,由理事会决定是否列入会员大会议程。列入会员大会议程且需要表决的提案,在交付会员大会表决前应当提交会议审议。未列入会员大会议程的提案,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在会员大会后三个月内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一条 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并监督实施本会章程;

(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议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制定会费收缴标准和管理办法;

(八)听取和审议由理事会决定列入员大会议程的议案和建议;

(九)选举理事、监事,罢免理事、监事;

(十)听取和审议由理事会提交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理事、监事和会长提出罢免提案: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受到行业纪律处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五)工作失职丧失公信力的;

(六)其他应罢免的行为。

罢免提案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员联名提起。

罢免提案及相关证据至迟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天前,送交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案审查委员会应向理事会提交审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罢免提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所列情况,交由会员大会表决;

(二)属于本章程第三十条第四、五、六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不成立的,不提交会员大会表决;

(三)属于本章程第三十条第四、五、六项所列情况,表面证据成立的,提交会员大会批准成立专项调查委员会,由专项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在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临时会员大会上公布调查报告,并由会员大会审议。

罢免提案交由会员大会表决前,大会应当听取被提议罢免人的申辩。

第三十四条 在调查期间,被提议罢免人应当暂停履行职务。如罢免提案涉及理事会成员,该成员应当回避。

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理事被提议罢免的,由本届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三十五条 会长代表理事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未获得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时,理事会应征询会员的意见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再次进行审议表决。如仍未通过,全体理事会成员包括正、副会长应当即时辞职,由本届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

监事会代行理事会职责后,应在三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和正、副会长。

第三十六条 会员大会对财务预算报告和决算报告分别进行表决。

财务决算报告未获通过,应由监事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财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如发现有违法犯罪情况,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大会二分之一以上的参会人员通过。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位代表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会员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或本届理事会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会员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时止。

第四十条 理事会成员由理事单位推荐自然人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单位必要时可更换本单位的理事会成员,更换人员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理事会成员离开理事单位,其理事会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首届理事会成员由本会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请南京市司法局批准后,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增补或更换代表;

(三)审议和批准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草案和会费年度预算、决算报告草案;

(四)决定聘用或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决定本会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的设置和主任人选;

(六)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七)贯彻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有关破产管理人与本会工作的决定和意见;

(八)制定行业管理规则、会员执业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九)审议秘书处、工作委员会、业务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十一)讨论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与惩戒;

(十二)决定提前或延期举行会员大会;

(十三)提议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

(十四)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议召开前,应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和监事会。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监事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每位理事有一票表决权,该表决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第四十五条 理事一年内二次不参加理事会议且不履行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理事会公示。

理事因被罢免、辞职、自动丧失职务而缺额时,由原理事候选人中的未当选者依得票数依次递补。

第六章 监事会

四十六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其职权行使至下一届员大会主席团选举产生时止。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单位推荐自然人组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单位必要时可更换本单位的监事会成员,更换人员经监事会确认后生效。监事会成员离开监事单位,其监事会成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四十八条 监事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执业声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热心公益事业,无不良纪录的会员中产生。监事可连选连任。

监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协会利益, 监事不得利用其担任的职务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会的理事、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首届监事会成员,由本会筹备委员会负责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请南京市司法局批准后,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和副监事长与监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对会费或其他费用收入与支出的合法、合规和合理性予以检查监督;

(五)组织对秘书长离任审计;

(六)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会实施专项审计;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八)全体理事及正副会长辞职后,代行其职责,组织选举新的理事会及正、副会长;

(九)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可以派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十)选举或罢免监事长;

(十一)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始得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且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其职务自动丧失,并由监事会公示。

  

第七章 会长

第五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

会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十四条 会长应当从本市管理人界享有较高声望、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业务素质优良、业绩显著、办事公正,无不良纪录的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五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代表本会从事对外活动;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检查督促理事会决定和决议的执行;

(五)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六)签署本会有关文件;

(七)答复监事长提出的监督意见;

(八)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责;

(九)处置突发事件;

(十)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一位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缺位达六个月时,理事会应当从副会长中选出新的会长。

第五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

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组织落实理事会决定、决议;讨论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八章 秘书处

第五十七条 秘书处是本会常设工作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并承担本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本会会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秘书长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

第五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机构和岗位责任的设置方案;

(四)制定和执行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工作;

(八)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九章  工作委员会与业务委员会

第六十条 本会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和若干业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各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工作委员会是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业务委员会按照业务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管理人的业务规范和标准,提升会员的执业水平和执业形象。

第六十一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委员会的顾问。

第六十二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相关专业特长和研究能力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活动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和业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协调和安排,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五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

第六十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行业管理支出;

(二)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等会议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奖惩经费支出;

(四)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支出;

(五)组织会员培训、为会员提供业务资料支出;

(六)开展会员对外宣传,进行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支出;

(七)举办会员疗养等福利事项和补助特殊困难会员支出;

(八)开展会员文体活动支出;

(九)本会机关正常运转费用支出;

(十)本会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性项目支出;

(十一)资助青年会员、高端人才培养支出;

(十二)开展社会公益性项目支出;

(十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全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七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预决算制度,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收支情况及审计结果向会员大会报告。

十一 产管理

七十九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制定后,由会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表决通过。

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决议是否准予减免。

修改会费标准由会员大会采取由理事会决定的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八十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十一条 本会财产、政府资助、会员捐助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终止时剩余财产由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由会员大会决定。

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十四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注销登记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会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条 本会授权理事会制定财务管理、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内部制度,对本会财务管理职责、经费审批权限、印章使用管理、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规定,并向会员公开。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十二 解散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八十九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解散:

(一)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从事相关公益活动的;

(三)南京市司法局认为本会应当终止的。

九十一 本会解散由理事会提出解散动议,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有正当理由,确实不能召开会员大会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在南京地区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发布解散公告。

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须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和业务指导单位备案。

九十二  本会依照章程第八十九解散的,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九十三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九十四 本会终止后的财产,会员大会无法做出决定的,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资助、上交,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九十五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九十六  本章程经二〇一七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九十七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九十八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九十九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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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会员入会申请表


  • 责任编辑:姜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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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活动报名《关于招募“南京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的通知》仅对“ 全部律师事务所 ”开放。
    活动状态: 活动结束     报名人数限制:300人(还剩289个名额)
    活动报名时间:2017-09-13 00:00:00 至 2017-09-22 17:00:00 (报满即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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